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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宪法论文 > 谈刑事责任的论文 [概括分析... 正文 2019-12-15 07:26:31

    谈刑事责任的论文 [概括分析刑事责任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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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分析刑事责任条例论文

    概括分析刑事责任条例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刑事责任的概括分析;
    刑事责任的具体分析进行论述。

    其中,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即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 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即集中采购机构、个人刑 事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所说的追究刑事责任即刑罚方式、第七 十二条的具体分析、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第七十六条的具体 分析、第七十七条的具体分析、供应商违反本条款构成犯罪的情况、第七十八条 的具体分析、第八十条的具体分析、本条款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具体请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 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 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总计八十八条。

    法律责任单列一章共计十三条。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在对《政府采购法》的刑事责任概括分析的基础上,对五条涉及刑事责任的 条款逐条进行具体分析。

    一、刑事责任的概括分析 刑事责任即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 后果。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必须具备犯罪的构成条件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刑事责任的方式 为惩罚,即责任主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共有五条涉及刑事责任,且均为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形式作了概括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内容,从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和承担方式进行概括分析,可总体上把握《政府采购法》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刑法》总则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条 款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有单位主体和个人主体之分。

    1、单位刑事责任主体。《政府采购法》的单位刑事责任主体包括具有法 人资格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都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是承担政府采购法刑事责任的主体。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两个 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 同参加政府采购并共同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 单位供应商才是单位刑事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即集中采购机构,它是由设区 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 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2、个人刑事责任主体。《政府采购法》的个人刑事责任主体除了作为自 然人的供应商外,还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单位供应商、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的工作人员。其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招 标投标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等。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 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则成为个人刑事责任主体。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政府采购法》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 定,所依之法即《刑法》。《刑法》总则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作了概括规定, 形成了以刑罚为主体,以其他方式的补充的惩罚方式。

    1、刑罚方式。通常所说的追究刑事责任即刑罚方式。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的方式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实行“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 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刑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适用驱逐出境。具体量刑应根据刑法 分则有关条款确定。

    2、其他方式。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其他方式包括非刑罚刑 事处分方法和免予刑事处分二种方式。非刑罚刑事处分方法又有二种。一种是由 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非刑罚的刑事处分方法,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 道歉和赔偿损失四种。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间接适用的非刑罚的刑事处分方法, 主要有建议主管部门对犯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免予刑事处分是人 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 存在法定从宽情节,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刑事处分,从而给责任人以免 予刑事处分的刑事处理方法。根据免予的程度不同,有的情况下免除刑罚而不免 除非刑事处分方法,有的情况下全部免除。二、刑事责任的具体分析 《政府采购法》中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条款是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 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条,其中前四条是针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 其工作人员的,后一条是针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具体分析如 下:
    (一)第七十二条的具体分析 1、条款规定。第七十二条涉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2、简要分析。违反本条款构成犯罪的情况是: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恶意串通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按《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规定处罚;
    在采 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或单位受贿罪,按《刑 法》第386条或第387条规定处罚;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 况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按《刑法》第397条规定处罚;
    开标前泄 露标底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按《刑法》第223条或第 398条规定处罚。

    (二)第七十六条的具体分析 1、条款规定。第七十六条涉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简要分析。违反本条款构成犯罪的,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按《刑 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处罚。如果这种犯罪行为涉及伪造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 的印章,则还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按《刑法》 第280条第2款规定处罚。

    (三)第七十七条的具体分析1、条款规定。第七十七条涉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 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的。

    2、简要分析。供应商违反本条款构成犯罪的情况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成交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按《刑法》第224条规定处罚;
    采取不正当手 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按《刑法》第221 条和第231条规定处罚;
    有该条款中3、4、5、6项情况的,与《政府采购法》的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相同,所不同的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供应商。

    (四)第七十八条的具体分析 1、条款内容。第七十八条涉及刑事责任的内容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 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简要分析。除《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对采购代理机 构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外,本条款是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 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概括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违反《刑法》那条就按那条定罪,如 采购代理机构私分国有资产构成犯罪的,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按《刑法》第 396条第1款规定处罚。

    (五)第八十条的具体分析 1、条款内容。第八十条涉及刑事责任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简要分析。本条款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 作人员。如果不含徇私舞弊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按《刑法》第397条 第1款规定处罚;
    如果因徇私舞弊构成此二罪的,则按《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 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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