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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宪法论文 >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 正文 2019-12-18 07:26:40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法律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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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增值税法律价值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法律价值分析 摘要:中国政府推行的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革,是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与税法 改革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典型案例。营改增的推行表明了法在经济、社会中的法 律工具价值,此过程也积累了全面法制改革所需要的经验,当然营改增的法律工 具运用也存在一些不足,尚待实践与改革来做出解答。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法律价值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作为中国经济改革跨入新 阶段的一项重要工程,是新形势下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部分,不仅具有重要 经济、政治、社会意义,同时,还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经济与法关系 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领域的改变会导 致其他领域的变革,如社会消费观念、社会消费结构等。反之,现实社会中某领 域发生的改变也会逆向传递到经济领域,例如消费观念的改变会使得消费结构发 生变化,进而推动产业调整。经济领域的改革、改变导致法律的改革也是其中非 常重要的一方面。例如,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于1979年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随着非公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与调整这一社会关系,国家又先后 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以及其他有关配套法规,为公司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最终于1993年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这一过程中,非公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变量 的积累,如与非公经济相关的思想、法律规范、社会结构等变量不断积累,量变 达到一定程度,会明显地显示出来,直至1993年达到其质变点。社会经济的不断 变革发展,意味着此时公司法的产生已水到渠成,于是便产生了公司法。当然为 一种因现实而产生,并以调整现实为出发点的社会规范,法必然是要诉诸实践, 最终作用于社会。既然法是在其本身所蕴含的价值的指导下所设立的,它必定处 处都体现着这种价值,在实践之时也必然要体现,并将其注入社会,这仅仅是其 对外抽象作用的一部分,法也同样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具体地进行着宏观调控,影 响着社会。例如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通常会相应地制定关税、扶持措施,这些 规定就会对这些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当法具体地作用于基础经济领域时,法就 完成了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1] 二、中国税法变革与经济的互动关系在实践中经济现象高度复杂,一个国家税法结构的形成与发展,常常超出 了立法者原先的估计,因此人们只能依据经济的实际发展,逐渐修正先前的规划, 被动地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而变化。在税法历史发展过程,经济之外的很多因素, 包括政治、文化,甚至一两个社会事件都可能会为其带来影响,因而税法的发展 从来不会一帆风顺。在我国,税收制度及税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几次大的 改变,深刻表明了税法与经济之间相互影响作用的情况。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二十 世纪六七十年代中,为了减少核算环节,增强生产的计划性,工商税制不断简化, 国营企业甚至取消了生产税而改为上缴利润。这样既能节约有关税收成本,又因 为计划经济不需要以税收来调节国民经济,因此简化税法在计划经济局面中事实 上具有其内在合理性与优势。当计划经济本身面临淘汰改革时,原税法所具有的 优势也失去了意义,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也必须要跟着改革。在改革开放以后, 商品经济得到发展,为适应新的形势,我国于1984年对税收制度及有关法律进行 了改革,并以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为重点,首次对国营企业 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工商税制,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 之,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这两个阶段的税法与经济关系表明了经 济基础对税法的决定性作用,经济体制的变革决定了税法的变化与改革。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确立,我国于1994年开始了分 税制改革,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协调了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 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 的复合式流转税体系,特别是增值税制改革中以法国为参考,实施价外征收,表 明增值额征收这一较普通流转额征收更为适宜的流转税制度开始引入中国。2008 年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的爆发及蔓延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长远的不利影响,并对中国 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中的对外贸易形成了严重打击,外贸出口形势的恶化,促使中 国经济加快从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变的速度,经济结构改革及优化、拉动内需以促 进经济增长等经济领域重要改革措施频出。要实现这些目标,其中一个环节就是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使它们充分发挥在吸纳社会就业方面的优势,同时作为大型 企业的补充,与大型企业一起覆盖更多的产业领域,充分挖掘先前空白的产业领 域的价值,进而实现使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 业在生产产品时无力包办多个步骤,对外依赖度较强,需要依赖多个企业的合作, 因而交换环节较多。在营业税政策下,更多的交换环节将产生更多的重复税收, 这无疑为中小企业增添了更多的负担。[2]由此,新一轮的税收法律制度改革 作为解决企业税务负担过重,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得以逐步推出。2009年, 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至固定资产,标志着中国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推出,至2016年5月1日,原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征收增值税,则标志着增值税成为中国流转税的主体之税制改革全面完成。[3] 相对于前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税法与经济关系互动中,逐步表现出税法的变 革对经济也具有牵引导向作用。特别是2013年以来全国范围内营改增的实施,突 出表明法的变革对经济、社会具有多重作用。

    三、营改增中法律工具价值 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变,将进一步发挥税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 一的激励市场、调整产业结构与平衡供需的功能,同时也将为中国法制改革提供 宝贵的经验。增值税是以包括应税劳务的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 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以包括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转让无形资 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 税。增值税克服了营业税在商品流转环节重复征税的弊端,适应了现代经济中商 品生产流转链条复杂漫长的特点[4],对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有实质作用。[5]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对于现实经济调整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由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使得法律必须具备稳定性,也决定了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 滞后性。因而,立法者必须主动改革,立法能在适应社会现实的同时又必须有所 超前,才能使“笨拙”的法在更长的时间内能够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中国在 经济发展到关键节点时大胆推行营改增的政策,将过去指定的税收相关的政策重 新梳理,除旧布新,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法取而代之,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 进经济的发展与转型升级,在整体上改善经济发展的状况,这也符合作为经济法 的组成部分之一的税收政策的经济价值。[6]从另一方面而言,营改增的改革 有利于积累法制改革的经验,并将其推广到整个法制改革上,体现了中国法制改 革中的创新精神。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自然要受到由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 系所组成的经济基础的影响。经济基础的量变累计为质变,质变之后的经济基础 必将对上层建筑产生影响,诱发上层建筑的变革。营改增的经济源头自然在于我 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入多种所有制。当然在经济领域开 始创新之时,中国的法治领域基本停留在法律移植方面,毋庸置疑,上世纪八十 年代以来,中国在经济领域制订大量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相 关法律制度,例如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明显借鉴了法国等国家。法的移植固然有 多方面的因素,如凭借当时的认识恐怕不足以立即形成好的法律制度以供使用, 可以直接借鉴他国法律中优秀的部分和先进的理念而无需从头摸索;
    如我国有相 当一部分的法律法规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风格,与现 代市场经济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 发展,独特的经济模式中产生了独特的经验与传统,旧法中的不足之处也逐渐浮现出来。过去的观点,随着新的认识的发展将要被淘汰,在那个背景下所立的法 就需要进行变革。新一轮法制改革中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推行,既不是传统思想的 继承,也不是其它思想的移植,它所体现的,是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2012年以来,营改增的试点领域逐步扩大,现在已经得到了全面实施。此次营改 增发源于我国并由我国自身主导,表明我国税法改革的实践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标志着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在由法律移植向法制改革的转变。当然,我们也不应该 夸大营改增的作用,仅对一部分相对孤立的法进行改革的并不能称为真正全面的 法律改革。法律体系是由立法、司法、执法、行政等环节共同构成的一个完整的 系统,仅仅建立了良好的法律制度而不去遵守,是没有用的。整个社会的运行也 是如此,要实际地推行一个政策不能仅仅依靠提出这个政策,还要依靠对政策的 宣传、理解、不断完善以及遵守既定的约束性文件。只有拥有一个完好的系统, 才能依靠这个系统去实现自己的想法。法治只有对整个系统进行变革,对制度、 运行模式、思想意识乃至文化风气加以改善,才称得上是真正的,彻底的改革。

    营改增本身在经济转型和依法治国这两个大的系统改革中,只能算一个小的系统 改革,不过这至少表明了系统改革的开始,可以看到更为广泛深刻的变革就将到 来。

    四、营改增的法律工具运用的不足 在营改增的改革进程中也存在一些可改进之处。首先,我国税收相关法律 法规的改动比较频繁。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作为行为规范,它是具有权威性的, 需要社会普遍认可并遵守的,假使无人遵守,规范即使存在,也是一纸空文。法 之所以具有稳定性,正是源于其权威性。规范所具有的权威性,是用以被人所遵 守,而不是被立法者们所修正的。固然,法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新事物 的发展,但只有在现实确实需要对其进行修正的时候,才能加以修正。人们用批 评的眼光看待法,这是法赖以改进的动力,然而在我们面对法的时候,应更多地 心怀对于法的遵从与敬畏,在制定修正的时候要细致,而非总想着修改规则,或 者因为制定和修正时不细致,导致事后又要回头重新修正。新中国建立以来,我 们做过许多尝试,制度经过了多次修改,相较于其它已有深厚法治积累的国家, 法的稳定性还是不够的。也许正是出于我国尚处于探索的阶段,法律规范不是很 稳定的考虑,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多以名为“条例”的行政法规的形式存在。也有 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将部分立法权力下放的情况。不论是何种原因,税 收相关规定的等级较低,是不争的事实。税,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 向自然人法人强制无偿征收的实物和货币的总称。它是国家财政收入中最重要的 一项收入,对维持自身的运行与提供公共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其法的登记并不应当如此之低。况且,因为税收还涉及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并且具有强 制性,一定程度上还会涉及到行政强制,这些重要内容并不是低等级的法律就能 够直接进行调整与限制的。此外,现行的制度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税 收法律文件,导致这些零散的制度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也无法在相同 的精神下得到合理的解释。不仅如此,分散的制度形式也加大了产生统一的监督 机制的难度,不同条例立法的质量、科学性难以把控,相互之间甚至会产生冲突, 其权威性,也自然会随之而减弱。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要想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改 变绝非易事。比如,如何处理好因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而带来的问题,如何将 法的灵活性与稳定性有机统一起来,就连法之应然,也尚待实践与改革来做出解 答。总之,我国营改增的实施推进,从经济角度看,体现了税制、税法改革将为 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从法的角度看,这将使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加具体有效;

    对法制改革的推进也将有所助益。

    作者:宋言鹏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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