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民法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国家法论文
  • 宪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法律类... 正文 2019-11-25 07:32:15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法律类论文怎么写

    相关热词搜索: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篇1 浅议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因为种种原因致使越来越多网络 用户的个人信息被窃取、泄漏、传播,个人生活安宁被扰乱,隐私权遭受侵害。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保护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方式,保护力度很弱,保 护范围很窄,与电子商务时代个人隐私权遭到频繁侵害的现状显得极不协调,受 害人很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剖析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 保护的缺陷,提出从法律层面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互联网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方式 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们自身尊严、权利、价值的体现, 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得以尊重、保护隐私权。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要追溯到1890年,美国法学 家路易斯布兰蒂斯(Louis D. Brandis)和塞缪尔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法 律评论》上发表了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指出“在任何情况下, 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 打扰的权利,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和情感产物的理念,是为隐私权,而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 从此,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人应享有隐私 权,在法律中逐渐确认公民隐私权为基本的人格权并加以法律保护。

    一般认为,个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 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 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2] 隐私权是一 种基本的人格权,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 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3] 在网络商业化的现代社会,不少商家积极开拓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同 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未经网络用户许可使用其个人资料,甚至还出现了专门收集、出售个人信息的网站。这种现象反映了个人信息隐 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也导致了网络使用者的个人隐私处于被动曝光的境地。在 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
    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在互联网的公开板块宣 扬、公布、传播或转让他人隐私信息;截获、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进入 他人网络空间或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窃取、收集、篡改他人信息等。

    2.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其管理的网站用户的电子邮箱转移或关闭,造成 客户邮件内容丢失,导致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后超出许 可范围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甚至以营利为目的将信息转让给他人,造成用户个人 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对网民在网站上发表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不 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

    3.从事网络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s工具非 法获取、利用他人信息。Cookies软件可以自动跟踪、记录网络用户在网络上访 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在网上操作和活动的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回馈给商业 公司,公司可据此收集大量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建立庞大的用户信息资料库, 然后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出于其他商业目的,转让、出售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给其他 公司,导致大量信息资料被泄漏,商业广告、垃圾邮件充斥网络用户的电子邮箱 或其他个人网络领域。

    4.网络软硬件设备制造商设计、生产的产品具有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 功能,如英特尔公司1999年曾经在其设计生产的奔腾Ⅲ处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号”。

    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在互联网中的身份极易识别,从而可以监视用户在互 联网上来往信息的踪迹,致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受到跟踪、监 视。

    5.黑客通过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对一些网站进行攻击,非法获取大 量个人信息。

    6.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 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

    二、电子商务时代我国保护隐私权的法律缺陷 1.我国的民事法律未确定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只能适用间接保护方法。

    我国基本法《宪法》38条至40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的这些 条文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原则。但宪法是母法,只为下位法提供指导原则, 而不能作为司法实践的具体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未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之一。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 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仍未将隐私权视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而 是设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提出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体 现了立法进步。众多侵犯隐私权行为通常会令受害者个人空间受到干扰,生活安 宁遭到破坏,在无形中令其精神受到侵害,向侵权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必 要的,也是法律应当赋予给受害人的权利。但遗憾的是由于司法解释本身的局限 性,其最终无法在条文中确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此外,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方式是:把隐私权纳 入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的范畴实施间接保护,且要达到“名誉受到损害”的后果, 才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不言而喻,隐私权与名誉权虽皆属人格权,但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 权利,两者并不互相依存:名誉权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以有关民事主体 名誉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引起的社会评价是否适当作为评判标准;隐私权则侧 重保护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秘密信息不受侵犯。一些行为虽然侵犯 了他人的隐私权,却不一定致使他人的名誉权受损害,例如在网络中未经许可大 量投放垃圾邮件,只是严重扰乱了他人的生活安宁;又如网络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将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其他公司,导致用户信息资料在网络曝光,也 没有侵犯到名誉权。

    法律将保护隐私权与保护其他人格权利捆绑在一起,缺乏对公民隐私 权的直接保护,导致的后果是无法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受侵害者请求司法救济、得到法律支持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也纵容了众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泛滥, 不利于营造电子商务发展所需的合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我国的刑事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刑法中虽然有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方面的犯 罪仅在第252条、253条有所规定,确认的是宪法赋予的“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电报罪只是众多严重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冰山一角。显然刑法保护隐私权的范围过 于狭窄,令不少受到严重侵犯隐私权的受害人无法得到刑事救济。

    3.我国保护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行政法规过于零散且不系统,可操作 性不强。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 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 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 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 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 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从宪法到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国至今仍没有一 部法律法规直接将公民隐私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仅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散布着间接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内容零散且不系统,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网络用户由于隐私权随时可能被侵害而逐渐对网络产生不信任感,这是非常不利 于规范网络运营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

    三、从法律层面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制度 在电子商务时代,大多数企业或个人都通过互联网交流和传递各种数 据信息。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非常欠缺,给网络运作带来诸多的不安定因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除应通过 网络技术手段实行技术保护外,还应当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途 径令侵权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笔者经过思考和研究,提出以下立法建议以抛 砖引玉:
    1.在民事法律中应确立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直接保护。

    (1)明确隐私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其主体应是享有隐私权利的自然人, 而法人的“隐私”应属商业秘密,已有相关民事或刑事法律制度予以保护,法人不 适合作为隐私权的主体。

    (2)明确隐私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隐私权的客体可以采用列举方式明确适用范围,以增强相关法律法规 的可操作性。隐私权一般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人信息。主要包含个人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电 话号码,家庭住址,健康状况,医疗档案,身体缺陷,女性三围,财产状况,宗 教信仰,过去经历(尤其犯罪记录)等;
    第二,私人活动。如工作状况,社交活动,朋友交往,商务交易,夫 妻生活,婚外恋等;
    第三,私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如私人日记、家庭居室,还有个 人身体的隐秘部位,如人体生殖器和性器官等。

    (3)明确隐私权法律关系的权利范畴。

    从电子商务的角度,可在以下方面界定隐私权的权利范畴:
    首先,享有人身自由,个人空间与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网络用 户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侵入私人的网络领域,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不 适当的窥探、泄漏、干涉,或截取、篡改、监视自己的电子邮件等行为,保证自 己不受他人干扰,维持生活安宁。

    其次,对个人隐私信息具有支配权。这是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它包括:知情权,知道他人为何要收集自己的个人信息,收集了哪些信息,将用作何种用 途,有无他人分享这些信息等;选择权,选择个人信息资料是否允许他人收集和 使用,选择使用用途和分享对象等;修改权,通过合理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 错误信息或删除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的修改权等。

    第三,对他人非法侵权的请求权。在权利人发现他人有非法侵犯自己 隐私权情形时,具有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承担其他侵权责任的请求 权。

    第四,请求司法救济权。在隐私权被侵犯时,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 径实现自我保护,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2.侵犯隐私权的归责原则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对于侵犯隐私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为被告的侵权人来证明自己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 否则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由于权利人对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通常是不知情的,权利人很 难取证证明被告有侵权的主观过错,因此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

    但是,在网络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有些侵权人可能只是实施了网络 传递信息的行为,但对此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可能并不知情,没有侵权的主观 故意;再者,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经营过程中,因为信息技术的有限性,可能 无法精准的筛选出有侵权嫌疑的信息,又因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无从判断侵权与 否,所以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欠缺公平性。

    3.对于因侵犯隐私权而严重影响个人生活,甚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刑罚予以制裁,因此需要完善刑法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时代,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欣 欣向荣,对促进信息网络产业的长远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也。鉴于信息技术的飞速 发展,立法上还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的技术要求和发展前景。具有足够的前瞻性。

    当然,除了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实行保护, 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网络行业自律机制,网络使用者也应从自身出发,增强网络 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法律类论文怎么写》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