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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 劳动法规定_合理界定社保劳动... 正文 2019-12-12 07:25:18

    劳动法规定_合理界定社保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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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界定社保劳动法论文

    合理界定社保劳动法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 联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结语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国将保 障福利内容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社会保障法应与劳动法合理界定、劳动法的 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的内涵、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 为主体、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于社会法范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有 交叉、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两者的调整对象不、两者的主体不同等,具体请详 见。

    摘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他们都与保 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调整的 社会关系又是不同的。本文在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 分析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联系;区别 长期以来,我国将保障福利内容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作为劳动法的组 成部分,并不存在社会保障法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人转变为社会 人,社会保障法应与劳动法合理界定。但由于两个部门法在发展上的某种联系和 延续性,使得学界对它们之间的认识模糊不清。因此,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 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关于劳动法的概念,人们分歧不大。一般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 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在资本主义 生产方式产生、确立过程中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二)社会保障法的内涵 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缺乏统一的观点。综合各家的见解,社会保障法 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 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于社会法范畴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 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社会法视为介于公法 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在法国,一般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在日本重新得到发展。现在,社会法一词,通常被日本 学者非常实际地肯定为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或者指社会保险及有关社 会事业的法。在英美国家,社会法通常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即除着眼于解决社会 问题外,还在于预防社会问题,凡以改善大众生活状况、促进社会一般福利而制 定的有关法律,都属社会立法范畴。社会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官方 文件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律部门,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并列,并明确了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但如此一来,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成为了社会法的子法,而非独立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有交叉 作为两个相邻近的法律部门,它们有密切的联系。从法的产生来看,两者 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两个独立法 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就法律属性来看,两者都属于社会法,以社会利 益为本位,关注社会的弱者;更主要的是,两者在调整各自关系时存在着交叉关 系。就社会保障法的重心社会保险法而言,它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制定实施的,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对象是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因此,至今为止,多 数国家仍然保持着在劳动法中包涵“劳工社会保险”立法内容的传统。从我国传统 来看,社会保险是从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无一 不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就社会保险法而言,它既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 内容,也是劳动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来说,两者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为: (一)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劳动法先于社会保障法产生。自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以来,为维护良好的统 治秩序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正常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开始关注劳动者的生存 状况,对劳动者的就业、劳动合同、工休时间、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职业培训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进行规定, 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工业社会带来的弊端(如失业、 失地、患病等),劳动法所保护的权益己远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的社会生活需要。

    而且,在劳动者以外的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小孩、老人,病 弱残疾的人们,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也日益受到重视,由此,社会保障法应运 而生。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的,两者的产生时间并不相同。

    (二)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 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处 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等等;而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它包括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

    (三)两者的主体不同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 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 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 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 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 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 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四、结语 正确理解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施都具 有重要的作用,尤其对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作用更加明显。本文在理论上分析了劳 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与区别,也试着从两者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协调上提 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引起更多的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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