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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 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 正文 2019-12-15 07:27:00

    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别_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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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别 摘要:法律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出于好善意及维护人情的情况下做出的 无偿施惠行为。虽然情谊行为的初衷是希望帮助别人,但若出现“好心办坏事”的 情况就可能会发生法律纠纷。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法律 后果相差极大,所以司法实践中必须分清它们的差异,防止乱用法律对社会造成 侵害。

    关键词:情谊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区别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是礼仪之邦,中国人大都极其注重人情往来,所以 情谊行为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日常生活中每天都会发生许多情谊行为,比如邀 请朋友吃饭、帮忙取快递、搭载朋友上班等。这些无偿行为有时会产生一些利益 纠葛,但笔者认为情谊行为的行为人并不需要担负法律后果,以免破坏社会生活 规则。此时就需要能够准确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防止因两者混淆而 做出错误的判决。下面笔者以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经历对民事法律行为 与情谊行为的区别进行论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别 分清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不仅有利于我们对法律行为的更深刻理解, 还有利于区分各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避免将情谊道德的范围变得法律化,防止 人们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变得更为冷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的区分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核心构成要素,简单来说,就是表述出行为人 的真实的内心想法,以便外界能清楚的理解。“意思表示”可以分为表示意思、行 为意思、效果意思三个要素,分清意思表示,是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最 重要的一步。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清楚的明白自己表示出来的意思受法律约束, 愿意对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我们也可以将表示意思称为“表示意识”, 重点在“意识”上面。比如甲在公路边对友人招手,出租车司机乙误以为是招车, 因为甲并没有招车的意识,只是平常意义上的生活意思,所以没有构成表示意识。

    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是自主自由的表现出自己的意思,即无意识行为或在受强迫 时表现出的意思不具有行为意思,例如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的举动就不构成民 事法律行为。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表示出的意思的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欲实现的权利义务,比如行为人签合同时必须确保合同具有自己设定的权利义务。

    (二)给付人是否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核心区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具有受 法律拘束的意思,而情谊行为中当事人则没有这个意思。上文我们表明了表示意 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而表示意识表意为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所以 鉴于情谊行为中行为人并无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行为人就不需要担负情谊行为产 生的法律后果。给付人出于情谊产生的承诺和帮助都可以称之为情谊行为,比如 司机搭载朋友回家、某人答应帮邻居接送孩子、一起搭乘地铁的人承诺到站提醒 对方下车等,这些行为给付人都不具有承担义务的意思,处于法律约束范围之外。

    情谊行为中的确不具有法律上受拘束的意思,但是如果这项情谊行为的当事人具 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时,就将转化为法律行为,当事人需承担法律后果。综上所 述,在分析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别时,大多采用受法律拘束意思的标准 进行区分。

    (三)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 上文已经论述了可以根据受法律拘束意思的标准,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情 谊行为,但这种方式仅限于纯粹情谊行为,而对于其他广义情谊行为如无偿合同 (即情谊合同),其义务人通常承担的法律责任较低(或者说所受法律意义上的拘束 程度较低),此时,英美合同法理论认为需要根据当事人是否缔结法律关系的意 图来对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进行区分。《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中有规定: 赠与合同中,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的任意时刻,赠与人都具有撤销权;然 而《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又规定,若是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将不再 具有撤销权。经过公证,就明确表明赠与人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最早出现 的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并确认判例的是1919年的巴尔弗案,妻子状告丈夫没有实 现定期支付生活费用的承诺,法官认为丈夫并无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所以并不 构成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分标准 通常比较难以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所以一般民事法律 行为和情谊行为比较难区分,下面将区分标准具体化,并对其中典型的几种进行 论述。(一)无偿性标准 作为情谊行为的典型特征,无偿性往往对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进行区 分,无偿性通常指行为人处于情谊而无偿进行某种行为,且并未收到受惠方付予 的对价。在日常生活中,受惠人通常会出于“不好意思”而分担部分“成本”,但是 这种部分成本分担行为并未构成情谊行为人行为的对价,所以这种分担行为不能 改变情谊行为的本质,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仍界定为情谊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 为。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好意同乘案件:甲驾驶非营运车辆搭载朋友乙上班,受 惠人乙分担一部分油费开支,这与谋利的有偿服务有本质区别,并不构成运输的 对价,甲的行为仍属于情谊行为。但若是为了分摊运行成本费用,甲乙约定交替 驾驶自己的车上下班,就属于有偿性行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二)当事人身份标准 当事人身份标准是指当事人身份不同,行为时具有不一样的思维,比如鉴 宝者注重物品的实际价值,而收藏家更注重物品的收藏价值。所以当事人身份标 准也可以作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衡量标准之一,尤其在商业行为中, 当事人身份是判定是否为情谊行为的重要标准。比如当司机好心搭乘路人时,若 司机驾驶的是经营性车辆且正在运营时,因为司机身份不同,就不能以无偿性标 准来判定是情谊行为,而是构成无偿客运合同,受法律约束。又比如火车上乘客 之间相互承诺到站时提醒对方属于情谊行为,而乘务员答应到站叫醒卧铺乘客却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简言之,行为性质会根据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影 响,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时不可忽视当事人的身份问题。

    (三)信赖利益标准 在情谊行为中如果存在信赖利益,可能会使得原本法外空间的行为受到法 律的介入,使情谊行为的定性受到否定。在“指派司机帮忙案”中,被告原本好意 无偿给原告指派司机,以帮助原告完成其负责的运输任务。由于受惠者明显信赖 被告指派的司机,并甘愿冒着巨大的经济利益风险,这种时候就不再是纯粹的情 谊行为了,被告应注意义务,谨慎指派司机,以及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也就是 说,如果行为人之间存在信赖利益时,则行为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行 为人之间的这种信赖利益也可以成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一种标准。

    在英国也出现涉及信赖利益的案件,母亲承诺女儿若放弃丰厚的报酬和家庭并到 英国学习,就承担女儿的学习生活费用,但之后却拒绝履行诺言。因为女儿对母 亲产生合理的信赖利益才放弃巨大的利益,所以母亲的行为已经构成法律行为。三、结语 助人为乐、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我国社会中,不求回报的 情谊行为算是屡见不鲜,同时,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少(俗称“好心办坏事”)。

    而情谊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也就谈不上“归责”问题,所以准确区分民事法律 行为与情谊行为,有利于防止有心人钻法律的空子,减少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

    作者:程秋生 单位: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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