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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 无效婚姻 谈论无效婚姻的法... 正文 2019-12-19 07:26:10

    无效婚姻 谈论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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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论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

    谈论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 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对此,笔 者有不同的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 所述,自始无效婚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 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 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 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及地区,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 分别规定的,这样也显得更为科学、合理。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 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之 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 到认可,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HttP://wwW.gWYOo.Com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 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 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 定比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 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 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
    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 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 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 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四)父母子女关系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当 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实际上,婚姻法对这个问题 的态度很不明朗。可撤销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这是可撤销婚姻 不具有溯及力的必然法律后果。关键是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 生?有学者认为:他们是非婚生子女,但考虑到这一严厉后果对子女来说是不公 平的,会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将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对此, 笔者有不同的观点,无效婚姻既然自始无效,那么自始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 无疑问是非婚生子女,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保护无效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无效,但子女是无辜的,而且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自然血缘联系不因婚姻 无效而解除,因此,无效婚姻中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 的规定:子女如何抚养,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 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都是双方的子女,各自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 费;
    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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