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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 非医疗服务立法的必要性 立... 正文 2019-12-19 07:27:36

    非医疗服务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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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医疗服务立法的必要性

    非医疗服务立法的必要性 本文作者:张锐 朱昌蕙 工作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 1.全行业统一管理的必然要求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行业严重缺乏全行业 的从业管理规范,缺乏统一而权威的法律依据。这种缺失不仅导致了多头管理等 各种问题,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秩序,更为严重的是阻碍了我 国中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统一而系统的管理规范,不仅有利于落实相关政策, 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制度化。因此,从全行业的角度进行立法很 有必要,是实现对中医药相关行业有效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涉中医药服务 领域专业性的内在要求。2.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需要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行业 属于知识与技术密集型服务行业,虽然不是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但是由于会使 用到中医药的相关知识、技术、方法、药物等,而且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通常 都要直接接触人体,甚至涉及保健药物的外用内服,对消费者的健康有着重要的 影响。然而该领域在各项服务方面尚不规范,比如,不少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 人员随意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如针灸等,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隐患。

    3.从业管理问题突出,亟待通过法律途径规范管理(1)从业人员服务范围模糊, 服务内容混乱,需要立法明确和规范。涉中医药的非医疗服务种类繁多,我国对 此没有权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比如现有管理制度没有严格区分医疗服务从 业人员、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和普通的保健养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从 业范围,既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又给管理带来了困难。据调查,在为数众多 的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机构中,从业人员服务范围不明确,服务内容也较为混乱, 推拿按摩、美容、浴足等不同工作随意交叉,甚至还有部分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 机构让完全不具备中医药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草草培训便仓促上岗。因此,有必 要严格界定从业人员的服务范围,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专业性。(2)管理主体 不明,多头管理混乱,需要立法明确和统一。目前劳动、人事、民政、卫生等部 门及一些行业协会在某种程度上均参与了该领域从业人员的管理,同一行业的职 业资格证书常常出现由多个部门颁发的情况。例如保健按摩师的职业证书,既可 由劳动局颁发,也可由人事局和民政局颁发。各个部门在颁发职业证书的同时, 也各自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由于多头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 整合,导致这些规定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统一性,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 管理呈现出混乱无序的状况。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 行业的专业管理主体,进行归口统一管理。(3)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缺乏,需要 通过立法构建系统的培训制度。据调查,54.84%的从业人员没有在学校系统接受 过中医药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只有39.0%的从业人员认为得到了较多或很多的技术指导。而且目前从业人员的培训以短期培训为主,大多由机构内部人员进 行,培训内容也主要是一些专业技能。从总体情况看,现有培训制度尚不健全, 缺乏统一的培训标准,且时间安排也不尽合理,很难保证从业人员从培训中获得 较为系统的业务知识与技术。系统的培训教育是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前提条 件,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构建系统的职前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4) 从业人员资质混乱,需要立法来构建资格认定制度。目前,相关管理部门并未对 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的从业资格管理,缺乏权威性的从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不 统一、分级也比较混乱),导致从业人员资质混乱,职业素质良莠不齐,大量不 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充斥其中,与消费者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行业的发 展造成了不利影响。4.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1)从业管理立法有助于突破行业 发展的关键因素。顾客和技术知识是行业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调查数据表明, 1/3左右的从业人员认为工作中最大的困难来自于顾客(沟通难和顾客少);
    1/3 左右的从业人员认为最大困难在于技术知识的不足;
    另有从业人员认为最大困难 在于收入低下、缺乏社会认可、员工管理等。因此,若能通过立法构建系统的培 训制度和认证制度,不仅有利于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而且也能增加整 个行业的认可度和可信度,从而有助于突破行业发展的瓶颈,有利于整个行业的 良性发展。(2)从业管理立法符合从业人员的诉求。调查数据表明,71.2%的从 业人员认为从业管理立法是必要的,由于当前从业人员管理不规范,没有统一的 法律法规,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47.4%的从业人员没有与其所在的企业 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有31.6%的企业给从业人员购买了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 类型主要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险则较少。

    当前立法研究缺点和立法缺陷 虽然从业管理立法如此必要,且引起了一些地方政府和研究机构的注意, 但是从目前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看,在立法研究和立法上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 方面,目前立法研究主要集中在分行业管理方面,很少将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行 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
    现有研究的重点也主要在探讨行业的服务及技术标 准,全面涉及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资格认证、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研究非常欠缺。另一方面,从目前已出台的法规条例和协会管理规定看,立法缺 陷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1)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行业管理规定主要集中在 服务标准、技术标准及对服务机构基本条件的规定,专门针对从业人员管理的相 关法律法规很少;
    (2)涉及从业人员管理部分的立法重点主要是规范某一具体 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没有针对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缺乏共性;
    (3) 目前法律体系的构成以地方法规和协会管理规定为主,中央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不多;
    (4)相关法律法规以通用性规定为主,未明确区分涉中医药和不涉中医 药从业人员的界限及一般保健服务与医疗保健服务从业人员的界限。

    立法建议 1.国家在制订《中医药法》时,可以授权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订涉中 医药非医疗服务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2.涉中医药行业在中医药方面需要一 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国务院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我国专业的中医药职能管 理机构,对涉中医药行业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因此目前以国务院中医药行政管 理部门为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管理主体较为恰当。3.通过强 化从业资格管理、从业行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严格区分中医药医疗服务从业人 员和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范围,严格禁止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从 业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但是允许具备中医药医疗服务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相 应执业范围的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工作。同时将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从业人员与 从事保健养生的一般服务人员区别开来。4.实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证管理,提 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建议从业资格证书统一由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中医药行 政部门同时负有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监管职责。同时规范从业人员的考核 认证制度,强化职前培训教育,明确申请职业资格的培训要求;
    对技术人员从业 资格进行分级管理,明确职业素质的层级差别。5.规范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从业 人员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包括规范涉中医药非医疗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操 作规程、强化继续教育制度、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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