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基本理论论文
  • 成本管理论文
  • 旅游管理论文
  • 行政管理论文
  • 市场营销论文
  • 秘书文秘论文
  • 档案管理论文
  • 人力资源论文
  • 管理其它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成本管理论文 > 刑法中的间接正犯探究|论间接... 正文 2019-12-10 07:27:15

    刑法中的间接正犯探究|论间接正犯

    相关热词搜索:

    刑法中的间接正犯探究

    刑法中的间接正犯探究 本文作者:陈兴良 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间接正犯是一个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探讨 间接正犯,对于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本人不揣冒昧,结合我国刑法的有 关规定,谈谈间接正犯的两个问题。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形式 间接正犯,即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 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 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 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关于间接正犯的明文规定,但从刑 法理论上进行分析,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的形式可以分为四种。现分述如下: (一)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里所谓的“他人” 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 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教唆不满十四岁的人实施任 何犯罪行为,教唆犯都以间接正犯论处。教唆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实施除 刑法所规定的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株序罪以 外的犯罪行为,教唆犯以间接正犯论处。犯罪是人的意志行为,而人的意志能力包 括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教唆那些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的能力或这种能力薄弱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无异于把 这些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因此,让教唆者直接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应该的, 这也正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间接正枢的理论根据。

    (二)教唆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 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大脑 由于受到各种致病因素的影响,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精神活动发生不同程度的 变异,造成精神病人的意识和行为的异常。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精神病人的这种症 状,教唆其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只不过是犯罪工具而已。

    精神病人由于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教唆精神病人 实施犯罪行为应以间接正犯论处。我国刑法第15条第二款还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如果是教唆间歇性精神病人实 施犯罪行为的,还必须查明其犯罪时是精神正常期间还是发病期间。只有在间歇 性精神病人处于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发病期间,教唆其实施犯罪行为才构成间接 正犯。否则,教唆犯和精神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是共同犯罪。

    (三)利用他人的过失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质的规定性,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2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 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那么, 一人故意和一人过失的犯罪如何处罚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 法理论,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应该分别处罚。因此,如果一人利用他人的过失实 施犯罪行为,前者对该犯罪行为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属于间接正犯;后者对 该犯罪行为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甲乙有仇,意图枪杀乙。一天,丙向甲 借枪,甲把装有子弹的枪交给丙,骗其枪中没有子弹,可以吓乙一下。丙信以为真, 朝乙开枪,乙中弹身亡。在本案中,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虽然没有直接 实施杀人行为,但他是利用丙的过失实施杀人行为的,因此构成间接正犯。丙则主 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单独构成过失杀人罪。

    (四)利用他人的意外事件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 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意外事件。所谓利 用他人的意外事件实施犯罪行为,就是指被利用的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危害社会 的行为,但他在实施这一行为时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 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对于被利用的人来说是意外事件,不认为是 犯罪;对于利用的人来说则是间接正犯,对他人的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 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对病人乙有仇,一天在注射液内投入致命毒物,让护士丙对 乙注射,结果乙被害死亡。在本案中,护士丙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乙的死亡, 但丙对干死亡的原因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因此,乙的死亡对于丙来说是意外事件。

    甲对于乙的死亡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虽然没有直接的杀人行为,但利用 他人的意外事件实施杀人行为,属于间接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刑罚 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和教唆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 为,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教唆犯。但它又不同于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共同犯罪的教 唆犯没有自己独立的罪名和刑罚。如果教唆他人盗窃就定为教唆盗窃罪,教唆他人杀人就定为教唆杀人罪,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间接正犯则由于 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以其教唆的犯罪定罪。如果教唆他人盗窃,就定为盗窃 罪,教唆他人杀人就定为杀人罪,各按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盗窃罪和杀人罪的处 罚标准惩处。此外,间接正犯也不同于在实行犯没有实行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情 况下的教唆犯。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单独犯罪,不同之处在于教唆未遂仍以 教唆犯定罪,而且我国刑法第26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间 接正犯则还是根据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原则,以其教唆的犯罪定罪量刑。利 用他人的过失实施犯罪行为和利用他人的意外事件实施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类似 于共同犯罪的帮助犯。由于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的行为之间没有共犯关系或者被 利用者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所以间接正犯对于其利用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直 接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本不同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对于间接正犯处罚的直接 性,反映了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它 揭示了犯罪和刑罚之间的等价关系。间接正犯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由 于它通过中介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特点,表明其往往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精神病人、过失犯罪人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充当犯罪工具,以逃避法律制裁,主观 上具有较大的恶性;客观上陷人以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由其直接承担 刑事责任正是罚当其罪。间接正犯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 性决定了间接正犯的犯罪构成具有自己的特点。可以说,间接正犯是介乎于共同 犯罪和单独犯罪之间的特殊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构成 犯罪的不乏其例。因此,从理论上揭示间接正犯的犯罪形式和处罚原则,对于严厉 打击那些以他人为掩护,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是完全必要的,具有现实意 义。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刑法中的间接正犯探究|论间接正犯》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