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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教育理论论文 >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_个人在... 正文 2019-08-03 08:36:41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_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相关热词搜索:国际法 地位 国际法上的个人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文/陈非凡

    摘要:众所周知,国际法是因为国家之间的交往逐渐增多,需要有一套规则对国家之间的关系予以规范和调整,才逐

    步形成和发展而来的,因此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而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何种地位,理论界一直存

    在着诸多争议。传统的国际法中涉及到个人在国际法中内容比较少,个人一般仅仅是以难民、国际罪犯和外国人等特

    别的身份在国际法中出现。而当前,基于国际社会环境的进一步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步提高,人们有基本

    权利受到侵犯后,除了依靠自己的国家,还能够通过一些国际条约和组织进行申诉,在一定程度上个人在人权、刑事、

    环境等国际范围内成为了国际法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本文拟对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这一问题进行相关研究,探

    讨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对国际社会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必然性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是开放的,是为了适用社会的不

    断发展而不断的完善和变化的,因此,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

    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亦是如此。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毋

    庸置疑的。而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何种地位,理论界一直存

    在着诸多争议,这里的个人只是指普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行使公共权利的人并

    不在包括之列。传统的国际法只是把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予以调整,并不承认个人在国际法中也具备主体资格。但是,

    基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非常

    迅速,国际关系也日渐复杂化,个人在国际社会的许多场合所

    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国际法中地位逐渐上升,尤其是在

    二战后,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的争论更加的激烈,认为

    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是必然的,在推动国际社会的进一步

    发展,使理论付诸于实践等方面是非常的有利。因此,研究个

    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理论界通常认为,国际法主体,又被称之为国际法律人格

    者,即在国际上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者,能够对在国际法调整

    范围内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直接享有和负担的法律参加

    者。由此可见,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

    是对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独立的承担;二是,能够独立

    的参加国际关系。即参加国际关系能够用自己的名义,具体而

    言能够表现为:比如参加缔结国际条约与协定、参加国际组

    织、参加国际会议以及请求国际赔偿与求偿等;三是,是按照

    国际法能够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与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后者是通过各国的国内法来确定

    的,而前者则是通过国际法来确定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二、理论界对个人在国际法地位的主要观点阐述

    到目前为止, 理论各界对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的问题的

    主要观点,具体有三类:

    (一)国家唯一主体的观点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组成单位是毫无疑问的,以

    此作为观点的学者就是把国际法的主体进行了唯一化, 更具

    权威性,另外,他们指出个人并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而是

    作为国际法的客体在国际法的法律关系中出现, 只能是国内

    法调整的对象。同时还认为,无论怎样,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

    位都没有办法转变成国际法的主体; 只要世界上仍有国家的

    存在,个人不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不然国际法就有徒有

    虚名,没有实际存在的价值了。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

    的著名法学家安切洛蒂,这是传统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我

    国的国际法知名

    学者端木正也指出,即使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公

    约中的确存在着有关基本人权的保障的规定, 可是确认此权

    利的源泉还是基于国家, 并不是代表国家机关参加活动的个

    人,同时个人只是以国际法客体的身份,作为国际惩处犯罪的

    对象,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另外,其还指出在某些条约中对

    个人进行规定不用其通过所在国的同意, 就能够直接向国际

    法庭进行诉讼的情况并不多见,不能够具有普遍性。

    本文认为端木正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可是并不完善。

    由此,其所持的观点不能够对保护无国籍人权利的问题进行

    解释,即使他们没有国籍国,可是在国际社会中,他们仍然享

    有由有关公约和国际法所赋予的部分相应权利, 而且在现如

    今的国际社会, 个人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法庭诉讼的

    情形,而是时有发生,并非罕见。

    (二)个人唯一主体的观点

    持此观点主要是自然法学派的学者, 代表人物是法国的

    著名法学家狄骥,其认为实现国际法的目的,是国际条约通过

    对各国的国内公民行为的调整来实现的

    。他们认为国际法

    中,能够在法律上取得人格资格的只有个人。国家实质是由一

    定的数量的人结合在一起, 其与其他社会团体其实没有什么

    差别,法律保护的是结合在一起的这些人的权利与利益,其是

    抽象的,是统治者的工具,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一个主体。同时,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为, 可国家行为的实现最终还是

    要通过个人来代表国家机关来具体的实施。所以,个人才是国

    际法的唯一主体, 而并不是国家。此观点看上去好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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