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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思修ppt 有关法制的思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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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制的思修论文

    有关法制的思修论文 有关法制的思修论文篇一 《开展会计法制史研究,促进会计法制建设》 【摘 要】 大陆学者和台湾学者对中国20世纪前半叶的会计法制研究 分别作出了贡献。进一步开展该领域的研究,需要更为广泛地收集资料;需要将 会计法制的研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结合,与社会政治状况相结合,与社会法律 环境相结合,与会计自身的发展相结合;应该突出为改善会计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的现实目的。

    【关键词】 中国近代会计法制史;
    研究现状;
    研究认识;
    会计法制建 设 鸦片战争使中国历史步入近代阶段。近代中国历史的斑斑血泪,数不 清的国之殇,一次次地告诫世人,社会的进步不仅仅要靠高智商的“赛先生(科学)”, 还要有切实执行的“德先生(民主)”和与之相伴相随的法制。没有民主,必然导致 独裁;没有法制,则民主无以实施,社会秩序无以保证。会计法律法规是经济法 规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法制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会计法律法规保障着会计的秩 序,维护着会计的运行;社会越发达,会计的作用越大,越需要会计法制的规束。

    改进和完善现有会计法制,不能不以史为镜,鉴往知来。20世纪前半叶 (1900―1949),中国开启了波澜壮阔、奠定后世的立法运动,也是中国会计法制 从无到有、渐进完善的时期,构成了我国会计法制史研究的重点时期之一。晚清 以来,中国的会计法律法规散见于律、例、会典、约法以及各种行政法规、条例、 规则、通则、细则、草案、训令里,因此,本文所称“会计法律法规”(简称“会计 法规”)也就为广义所指,包括含在各种法律、法规、制度里由政府制定的带有强 制性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本文在对我国这一时期(称之为中国会计法制发展史的 近代)研究成果系统回顾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中国会计法制史(以下简称会计法制 史)研究的若干认识,希望能对我国会计法制史的研究提供点滴参考,为我国的 会计法制建设增添些许借鉴。

    一、近代会计法制史的研究现状 (一)大陆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 大陆对近代会计法制史的研究成果,形式上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为会计法制史料,包括专门收集整理的会计法制史料和会计名家传记、文集中反映 出的会计法制史料;二是对史料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法制史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取得了成就,对近 代会计法制史研究有着很大贡献,代表性的有中国会计学会、第二历史档案馆等 单位(1990)组织编写的《中国会计史料选编:中华民国时期(Ⅰ Ⅱ Ⅲ Ⅳ)》、《中 国会计史料选编:东北根据地和东北大行政区时期》,于玉林(1991)主编的《会 计法规知识大全》中有关会计法制的史料;交通部财务会计局(1994)组织编写的 《招商局会计史(上中下)》、许毅(1982)主编的《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 编(上下册)》、江西和福建税务局等(1985)编写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 料选编》、中国审计学会等(1990)编写的《中国革命根据地审计史料汇编》,李 金华(2004)主编的《中国审计史(第二卷)》、肖清益等(1990)所著《中国审计史纲 要》中有关会计审计法制的史料,魏文享(2011)编《民国时期之专业会计师论会 计事业》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制的史料等。此外,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院黄强教 授编《中外会计、审计发展大事年表》(《广东审计》2002年、2003年连载)所列 示的近代会计法规的名目和实施日期,也属此类。以上这些资料保存和还原了历 史上一些会计法规条文,展现了会计法制的序时演变。

    会计名家传记和文集在介绍有关学者生平和学术规定的同时,涉及了 历史上若干会计法制化的时代背景,是会计法制史料的来源之一。如:通过《潘 序伦文集》、《顾准会计文集》收集的潘、顾两位先生对与会计相关的经济法(如 所得税法、公司法)修订的建议文章,既可了解这些法律本身,还有助于理解这 些法律制定时的社会环境,以及会计法制和其他法制之间的关系。再如,《中国 会计名家传略》载有1840―1930年出生、现已辞世的85位中国会计学者的传记, 从中也可以对当时的一些会计法规及其设立过程有所了解。

    对会计法制史的研究成果,首先当推郭道扬教授(2004)的《会计史研 究――历史现时未来(第二卷)》。这是一部专门研究世界会计法律制度史的著作, 阐述了中外多个国家会计法律的发展过程与规律。除此之外,赵友良(1996)所著 《中国近代会计审计史》、项俊波(2002)撰写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研究》、陈 俊岐(1987)所著《延安时期财会工作的回顾》、陕西审计学会(1989)组织编写的 《陕甘宁边区的审计工作》、张希坡(1994)编写的《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 李鸿涛(1981)的论文《解放前历届政府对会计师资格和责任的法律规定》、李宝 震(1980、1982、1983)的论文《天津会计史话》、杨时展(1995)的论文《中国注 册会计师制度的沿革与发展(1918―1994年)》、林哲夫(1991)的论文《民国会计审计小史》等,以及李宝震和王建忠(1989)编写的《中国会计简史》、王海民等 人(1988)编写的《会计发展概论》、方宝璋(2010)编写的《民国审计思想史》、 宋丽智(2009)编写的《民国会计思想研究》、王建忠(2003、2007、2012)主编的 《会计发展史》中有关会计法制史的内容,朱灵通(2010)的博士论文《民国时期 政府审计思想研究:基于民主法治的视角》等,也是为数不多的“鉴前人之艰辛 作后嗣之鸿猷”的中国会计法制史研究成果。

    (二)台湾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 随着两岸交流的增多,台湾学者的研究成果也逐渐被我们所了解。

    卢联生教授于1978年完成的《中国会计发展史之探讨》,是台湾地区 系统研究中国会计史不可不提的著作。卢联生的导师陈振铣先生在该书的序言中 对该书评价说:“就时间言,上起三代,下迄民国;就内涵言,举凡民国肇基以前 之财政会计制度,民国成立以后有关会计审计法典、政府会计、金融业会计、公 营事业会计、商业会计、会计师与审计学及会计教育等之递嬗演进情形,皆已包 罗涵尽,此在吾国会计史著述中,开拓一个新的境界。”该书共分三篇十二章, 其中第三篇“民国肇建以后之会计发展史”介绍了1911年至1978年间北洋政府和 国民政府治理下的会计、审计法演变,并比较了历次修订的不同之处。

    2002年由台湾主计协进社历时五年编辑而成、约二百万字的《中华民 国主计史》,是全面回顾自1931年始沿用至今的国民政府“超然主计制度”的一部 著作,提供了主计制度建制、推展、革新、精进等过程系统全面的史实资料。此 外,“超然主计制度”的设计者卫挺生先生所著《卫挺生文存》,对主计制度的创 建原由进行了解答,不仅收集了卫挺生先生对主计制度及联综组织之缘起及说明 的文章,还收集了同时代的若干反对意见,是了解这一制度的又一重要文献。

    台湾学者对中国不同时期会计法规的研究成果,还有刘陶福所著《审 计正要》一书对“中华民国审计制度之演进”的介绍,张永康编著的《会计审计法 规释论》对台湾地区20世纪70年代会计法规的介绍等。

    上述各项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中国近代会计法规发展的基本状况, 极具文献和学术价值。但是,仍然令人感到中国会计法制史的研究尚存不足,主 要表现在史料需要再充分和丰富,研究的深度需要再强化,与现实的结合需要再 突出。二、关于如何进一步开展近代会计法制史研究的思考 我们认为,进一步开展中国会计法制史的研究,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收集历史资料 中国近代史的各个时期有着多种会计法规,但大多失散难寻,即便是 距现在时间并不十分久远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会计法规,亦很难收集齐全,这给 会计法制史的研究带来了困难。历史资料难以收集的原因,一是社会动荡,政权 多次更迭造成史料的损失;二是此前人们对会计法制资料缺乏重视而不注意保管。

    但是开展会计法制史的研究,必须全面掌握真实史料,这是首先应该做好的第一 步工作。

    对史料的收集,既要讲求“全”,又要讲求“真”。所谓“全”,指的是尽 可能收集中国近代各个时期、各个政权治理下、各类会计法制史料(如会计法、 审计法、商业会计法、会计师法、公库法、预算法、决算法、普通公务会计制度、 特种公务会计制度、公有营业和公有事业会计制度等),不可疏漏偏失。目前学 界对大陆的会计法制史料掌握得相对较多,对港台地区的会计法制史料掌握得少, 对伪“满洲国”的会计法规情况则几乎全然不知;对民国时期的政府会计法规知道 得较多,对该时期的商业会计法规知道得较少。如此状况难免以偏概全,很难对 中国近代会计法制的发展过程做出全面、客观的描述与评价。当然,对史料的收 集也不能求全责备,无限追求数量,但起码应当对各时期会计法规的主流情况有 较完整的掌握。所谓“真”,指的是应尽量掌握会计法制史的第一手资料,如此才 能还原历史的真实面目,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第二手资料、 第三手资料不是不能用,但需要核实、求证;无节制地倒手转抄,人云亦云,很 容易以讹传讹,造成历史研究的失败。

    (二)坚持会计法制史研究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 历史观即对历史的认识,本质上属于哲学的范畴。辩证唯物主义历史 观解决的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 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 序言》中这样阐释历史唯物主义:“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 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 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 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 识。”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了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即社会意识能够促使社 会存在的改变。

    制度经济史学家诺斯(1991)也认为,经济制度不是已定的、不变的, 在历史上经济制度经常改变,这种制度变迁正是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会计 法制史的研究应该具有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念,将各种会计法制置于当时的历 史背景下去分析,以探索它们的产生原因与效果,寻求会计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 以作为今天和未来的依据与参考。为此,应该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结合:
    1.结合社会经济发展 会计的发展是由经济的发展引起的,会计法规的变化也适应经济的变 化。有什么样的经济,必然会形成与之相应的、反映其需要和规范其行为的会计 法规。美国会计史学家普雷维茨认为:如果以各个时代的资本市场发展为背景来 辨认和评价会计的作用,就会反映出一种相互作用的观点,即会计作为一个“条 件”既影响市场演进也受市场演进的影响。只有将会计法规置于特定的经济环境 中,才可能对其有深刻的认识,脱离了特定的经济环境谈论会计法规,只能局限 于其形式与条文的解释。例如,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清末民初建立了路(铁路)、 电(电力)、邮(邮政)、航(航运)“四政”会计,国民政府时期便有了数种公有营业或 公营事业会计制度,这一过程就是会计法规应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实例。1943 年左右国民政府主计处制定的多项自来水业、矿业、制造业等各业的统一会计科 目,则是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家资本占经济比重逐渐加大的社会经济现实相呼 应的。再如,近代中国金融业发展迅速,正是迅猛涌现的现代银行业务推动了银 行会计法规的建立。还有,伴随着近代铁路建设,铁路会计应需而生,随后建立 了统一铁路会计制度,而铁路管理当局对统一铁路会计制度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统一铁路会计制度又是如何适应这一要求的,需要深入的探究。显然,如果不结 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无法对历史上各种会计法规做出合理的解释,更不能说明它 们的历史作用。

    2.结合社会政治发展 法律从来与政治分不开,历史上没有哪类法制建设脱离得开政治的左 右,会计法制建设同样如此。研究会计法制史,必须结合社会政治的大背景。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国民政府时期的“超然主计制度”。这一制度只能形成于当时实行“五权分立”的国家政体背景之下。对此,有人称:“军阀割据, 是培育贪官污吏的温床,行政机关之混一组织,是贪官污吏得心应手之最佳工具, 全民对于廉能政治之渴望,是促使政府必须改弦更张,另建新制之重大压力。会 计共管的尝试,是会计独立的酵母,而会计独立的失败,则是建立超然主计制度 的催化剂。”(《中华民国主计史》,2002)而在清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绝不可 能产生这样的制度。不结合社会政治的大环境,如何能将“超然主计制度”这一中 国历史上重要的会计制度讲清楚 近代公司会计法规的建立同样如此。“在近代中国的政企关系中,留 下了政府利用权力随意干预企业的空间,是与几千年形成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历史 文化传统的影响及作用分不开的”(朱荫贵,2008)。中国近代史反映出,社会的中 心目标和着眼点是财政优先于经济,政治优先于经济,这使得我们对企业会计法 规发展过程的研究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政治,不能不考虑社会政治对会计法规的 影响。

    3.结合社会法律环境 会计法规是整个法律法规的一部分,除了受社会经济、政治的制约外, 还与各时期的法律环境直接相关,受各时期法律环境的影响,其产生与存在不可 能游离于当时的法律环境。这里所说的研究会计法制史需要结合各时期的法律环 境,指的是需要结合当时的法律(特别是各种经济法、民法)发展状况、法律的制 定程序与方式、法律的社会作用等,这些因素均会影响会计法制的形成与运作。

    例如,清末实行“新政”的近十年中,颁布了多项经济法条例。北洋政府成立后, 顺应工商界“早日颁布新律,以俾商人有所遵行,俾全国现有之商务得以保障, 将来之商务得以振兴”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著名实业家张謇于1913年9 月至1915年4月担任农林总长和农商总长期间,更是强调国家实业政策“乞灵于法 律”。正是在当时推崇法律兴邦,时兴经济立法的形势下,才有了1914年《中华 民国约法》中专设的《会计》一章,使中国第一次将会计列入国家根本大法(在 宪法尚未正式颁布前,该约法具有宪法的性质),才使1914年的《会计法》顺利 通过审定。而如果没有这样的形势,上述会计法律不一定能够建立。这些事实说 明,一定的法律环境是会计法制形成的条件,失去相应的法律环境,很多会计法 规难以建立,研究会计法制史不能不与当时的法律环境结合起来。

    4.结合会计的发展 会计法制是会计发展水平的法律要求。有了一定的会计,才会产生相应的会计法规,会计法规总是随着会计的发展与人们对会计的认识而发展的。

    研究会计法制史,需要结合各时期会计的发展水平和当时人们对会计 的认识。当会计的发展水平很低,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微不足道,人们对会计不 以为然的时候,没有建立会计法规或没有必要建立复杂、高级的会计法规的需要;
    只有当会计发展到一定水平,会计活动具有相当的规模,会计在社会经济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的时候,人们才会考虑建立相应的会计法规。会计法制建设一定程度 地反映着会计的发展状况,顺应会计活动而产生,应当结合不同时期会计的发展 状况研究会计法制的演进。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颁布注册会计师法律――《会 计师法》,即是当时会计师业务发达,社会各界“呼吁整理会计制度和改良会计 师制度”的结果(杜恂诚,2008)。其他会计法规的建立和变化也是这样。脱离会计 的发展,抽象地谈论会计法规的变化,既不能说明会计法规的变化原由,逻辑上 也是怪诞的。

    (三)突出对今天的借鉴作用 研究历史从来不是为了单纯地回顾过去,更不在于“掉书袋,识掌故, 助谈资”,而在于“探究一个国家和社会经济之由,及其所以致治之道,知所借 鉴”(杨时展,1990),会计法制史的研究亦如是。以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行的超然 主计制度为例,该制度对于改进当时政府的经费管理、整肃舞弊起到了一定的积 极作用。超然主计制度的超然性在于组织、人员及职责超然,主计人员的任免、 迁调、培训和考核均由主计主管机构负责主持,而不是由所在机关行政领导处理;
    如主办会计人员与所在机关领导有会计事务的争执,则由本机关上级行政主管和 该上级的主办会计人员处理。该制度对我们今后的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不无启示。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会计法制史的研究,寻求会计法制与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发 展及与会计发展的互动关系,总结会计法制变化的规律,以期为今天和将来的会 计法制建设提供参考。出于这样的缘由,在会计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就应当有史 有论,史论结合,做好历史经验与教训的提炼,突出为现实服务的目的。

    会计法制建设是会计工作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基于会计法制极其重 要的作用,我们相信会计法制史的研究会吸引更多的学者参与其中,会计法制史 的研究定会取得更多的成就,也定会对我国的会计法制建设提供更多、更有益的 历史借鉴,促进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科学与完善。有关法制的思修论文篇二 《论判例法制度与我国的法制建设》 摘 要:判例法制度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的制度之一,判例法是联结立 法与司法的枢纽,是沟通法律条文规范和现实生活的桥梁。我国古代亦有判例法, 并且其是中华法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并不能包罗社会万象,不能囊括所 有的社会关系。判例法仍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必然性,因此判例法在我国的发 展与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判例法 成文法典 自由裁量权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张燕,河西学院政法系讲师,兰州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 究方向:经济法、法理学。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 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 的规定》,并于规定之日开始实行。2010年12月26日,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 讨会就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完善、案例指导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研讨。本文 的研究缘起于此,在法律全球化的语境下,两大法系各自的缺陷和问题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两大法系法发展逐渐向“混合法”的趋势发展,开始相互融合、相互 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逐渐意识到判例法的局限性,开始注重成文法的制定,相反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亦看到成文法的不足,开始重视对判例法的借鉴。近年来,对 判例法的研究成为学术热点之一,笔者的研究重点围绕判例法的借鉴而进行,因 判例法自身具有的优势和价值目标,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 发展过程中借鉴判例法制度具有深远的显示意义。

    一、 判例法制度的的历史考察 (一) 判例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的演进与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法律必然会随着社会的 变迁而不断演进。从法律演进的一般规律来讲,法律的发展是一个由习惯到习惯 法,再由习惯法到成文法。英国判例法是伴随着人们经验的积累和各种法律制度 的冲突与选择不断发展壮大起来,是一种法律造法的过程。同时也说明了说明了 法以何种形式存在源于特定的社会背景。揆诸史实,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英国的历史与欧洲大陆多数国家雷 同。自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000年之间,来自伊比利亚半岛的伊比利亚人居住 在英国的大部分地区;公元前七世纪,原居住在欧洲大陆莱因河区的凯尔特人也 移居到此地。这一时期英国仍处于原始社会时期,以畜牧、农业为主,只适用一 些习惯法来调整人们之间简单的社会关系。公元43年,罗马征服了不列颠,占领 了英格兰全境,并统治了约四百年时间,史称“罗马征服”。公元前451年至公元 前450年,经十人委员会制定《十二铜表法》后,罗马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 过渡,但罗马的习惯或类似判例的形式对被罗马占领的英格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都在现代英国判例法体系的众多判例或条文中均有体现,即英国判例法中存有 罗马法的影子。

    英国的判例制度形成于中世纪,然而当时体现判例的载体并不是法院 的判决而是法学家著作中的论证理论。直到13世纪初期,英国的法官们才渐渐意 识到在判决中援引先例,英国著名法官布拉克顿在强化判例的作用方面功不可没。

    为了便于法官审理案件,布拉克顿整理了大量的案例,并提出了相同的案例就应 当以相同的方式来处理的主张,这为英国判例法的确立与发展提供了有力资源。

    到1536年,随着援用判例的惯例逐渐增多,援引先例已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但 当时的学者认为单一援引判例会约束法官自由地作出判决,而当时的判例也基本 不具有法律渊源的意义。

    然而先例原则观念的逐步深化,判例通常被法官频繁 地援引,判例的“区别技术”也因此得以确立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法制度自 始萌生了。从16世纪中叶延续了大约一个世纪左右,又出现了法学家编撰的判例 集,如普劳登(Plowden)、柯克(Coke)等以个人名义命名的判例集,这主要体现在 判例的拘束力得以真正确立,在判例技术上开始有了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的区分。

    因此,这个阶段被称为私人或记名判例集时期。至19世纪后期,遵循先例原则在 法律渊源上的意义完全确立,判例成为判决理由中不再解释的合法性根据,先例 原则在英国司法实践中经历了漫长的历程,最终于20世纪末演进成为现代的样式。

    (二)判例法的内涵 判例法是“赋予上级法院以判例羁束力,而使下级法院遵守之,此等 判例,日积月累,遂成为法,所谓判例法主义也。其法即名判例法。”也就是基 于判例而形成的法院遵循先例审判、人们基于固定程序进行诉讼或答辩的一种法 律制度,其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结果,正如英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法 律是实践的经验。需要强调的是:判例与案例是不同的概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现行的司法改革中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这里的案例虽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报或编辑成册的形式公布出来,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赋予其约束 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案例在其他法院审判实践中仅仅参照执行,各级法院 即使未参照上述案例审理案件也不能认定为错案,故案例与判例截然不同,不能 将他们混在一起理解。中国的判例法制度与普通法国家中的判例法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普通法国家判例法更加强调“遵从先例”原则。我国判例法制度主要是指在 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 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由最高人民法院总 结编制的判例的约束并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以判例法补充制定法并解释制定法。

    二、判例法的价值 第一,判例法适用灵活适时。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的精髓在于“遵循 先例”,即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运用区别的技术查询一些与其所审案件相 同亦或相似的先例判案,并且依据会依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即将法官审判案件 的具体情况与先例中的法律事实、判决理由以及附带意见加以区分比较,进而确 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翻阅很多的案例, 除遵循先例以外,还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创制新的法律原则并加 以适用。可见,判例法的运作模式不仅体现为遵循先例,而且突显“法官造法”。

    因为单纯依靠修订成文法的方式来应对新型的疑难法律问题难免会捉襟见肘,此 外修订一部新的适时的法律不仅成本高昂、效率较低,而且法律的频繁修改会极 大损害其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二,援引判例有利于个案公正。由于成文法自身普遍性和抽象性的 特点,往往在追求普遍正义的时候忽视并损及个案正义。成文法在调整某一领域 的法律关系时,往往适用单一的标准去度量其所要调整的对象或者说法律关系, 而并不会注重甚至忽视个别情况的特殊处理。成文法化的国家,对普遍正义的追 求往往更高于个别正义,并以此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判例法却恰恰相反,可 以说判例法自其产生起就天生的视为英国国王带给它的臣民家门口的一种恩惠, 因为判例法就是一种特殊的个案救济。

    第三,判例法对促进司法统一具有积极的作用。如果说制定法促进了 法制的统一,例法则统一法律的适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未必能带来一致的判决结 果,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还受其他复杂因素的影响,法典或者说制定法只是一种 理性的表达,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多元化以及法官适用法律的差异,会引致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援引引判例即可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判例法为实现司 法高度统一、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当事人的可期待性利益和预测的可能性提供了唯一有效的途径。当前由于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从全国同类案件考察来 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第四,判例法制度可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独立的要义之 一是法官独立,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自由的适用法律自由裁量。而 “遵循先 例”原则有效的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享有较 大的自由裁量权,即所谓的法官造法,较大陆法系的法官而言则表现为法律释法。

    大陆法系的法官不具有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造法的权力,同时成文法兼具抽象性和 原则性的特点,法官在遇到复杂或疑难案件时是不能拒绝裁判的,这样可能会导 致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而出现不同的法官在审理同样的案件时,其适用法律和裁 判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的不良现象。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和统一, 甚至会助长司法腐败。如若引入判例法制度,则可合理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 运用,有效确保司法公正。

    三、成文法传统下借鉴判例法制度对法制建设的意义 就当代中国而言,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臻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果, 但现行的成文法并不能完全应对我国的日益变化的复杂国情,成文法的局限性所 带来的弊端日渐突显,因此随着社会生活的递嬗演进我们不应继续固守单一的成 文法模式,应该汲取能够为我所用的西方判例法资源,同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 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现实生活的需要表明了我国亟需引进判例法制度:
    (一)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完善我国现行法的需要 法律的适用与社会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若法律须废、改、立则在很大 程度上是由于其内容不再适用于社会的发展,已成为“闲法”。与判例法相比,成 文法更具稳定性,但与此相伴的是其立法的滞后性。立法者不能完全预测到将来 会出现的新情况,立法与现实的脱节现象在所难免。我国为了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顾名思义即是对具体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 术语、概念所做出的解释,其仍然是抽象的法律规范,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仍然面 临困难。因此,有必要引入判例做指导。案例指导可以引导法官在遇到相同或着 相类似的案件时准确的援引之。总结编纂的一些水平较高的判例从各个角度详细 的论述了具体的案件解决方式,这就为法官适用判例断案提供了规则,是法官进 行法律阐释的重要借鉴方式。

    (二)促进法制统一,是平等适用法律的需要我国属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已经成为公认 的司法顽疾。主要是由于标准缺失和监督乏力的双重缺陷的影响。法制的不统一 不仅造成滥用刑罚的后果,还对司法公平造成了极大地侵害。目前在我国的司法 过程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频见诸报端或网络,这样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 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以及预期利益的评判。随着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一 些新鲜事物的日益涌现以及法律事实的复杂性不断加大,致使法律难免出现与现 实脱节的现象,如果将判例法制度纳入我国的法制体系,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削 减或者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判例法“同案同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些情况 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级法院已经认识到判例法的作用,纷纷建立各自的 判例法体系。所以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确为司法的内在所需。

    四、结语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统一是一个循序渐进同时又与时俱进的过程,人类 需要法律以求安全、稳定、平等,但是同时法律又限制了人类的诸多自由、欲望。

    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无法独立完成赋予的使命。将这两种互为优劣的法律形式有机 地结合在一起,是人类目前现有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的最佳选择。大陆法系和 英美法系为弥补法律空隙所采用的将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混合的方式,是完善法 制的有效途径。既尊重了法律的权威,也不忽视对人的关爱。我国法制的建设应 借鉴别国经验将制定法与判例双重调节机制,尊重我国判例法制度上的悠久传统,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是法律自身发展规律在我国的必然选择。

    注释: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版.第148页. 毛玲.英国民事诉讼的演进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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