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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教育理论论文 >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 正文 2019-12-10 07:26:45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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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刑事和解逐渐进入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司法实务界也开 始积极探索和试行。作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一种阶段性表形形式,刑事和解对于化 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突出的作用。文章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 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和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刑事和解 恢复性司法 制度构建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 刑事和解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 或者恢复正义会商,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与被害 人直接商谈、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 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1]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所 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刑事犯罪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和破坏,和谐社会的核 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或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刑事和解制度的根 本价值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它保障了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进 行了有效的调控和预防,维护了社区的安定和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精 神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多元化的解决纠纷,进行司法分流,节 约司法资源,它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特征是一致的,并能在和谐社会的 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2] (二)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 法律的重要指针。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 击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讲究在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的同时,对犯罪区别对待,实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重罪重判,轻罪轻罚。[3]刑事 和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具有一致性,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执法理念,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三)有利于全面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包括对加害人、被告人、罪犯及被害人的人权 保障。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它的价值兼 容了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会利益的全面恢复。对符合刑事和解兼顾被害人的物 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恢复,淡化受害人的报应情感,从而降低受害人再度被同一加 害人侵犯的可能及对此的担心。同时刑事和解实施的结果有可能导致不再启动或 中止对加害人的刑事追诉,也就避免了定罪量刑对加害人造成的“标签效应”,从而 使加害人可以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过程。[4] (四)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刑事和解既是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是一种司法理念,在现有的法律 制度框架下,应不断地丰富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从而为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谐 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进一步完善立法,将刑事和解制度转化为法律制度,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 式加以规范。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刑事诉讼法应当就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与案件 范围、刑事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刑事和解的方式与步骤、刑事和解调停人的选择、 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与认可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使刑事和解制度有法可依。

    2、在侦查阶段应慎用刑事和解 在侦查阶段,侦查的任务就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人,使未暴 露的犯罪事实最大限度地“还原”。[6]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一方面不利于侦 查机关收集证据,若在事实未查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勉强让双方进行和解,容 易导致“以钱买刑”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加害人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当然,在侦查阶段若证据充足,符合适用刑事和解情形的,还是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程序的。

    3、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适 用刑事和解的基础条件。(2)加害人的有罪答辩。加害认罪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 件,有罪答辩意味着加害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如果没有加害人有罪答辩 的先决条件,则无法实现刑事和解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阻滞渠道的预期目的。

    (3)和解必须出于双方自愿。自愿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必要条件之一,包括被害 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即无论是加害人的悔罪、道歉和赔偿还是被害人放弃对犯 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都必须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4)双方当事人为自然人。

    4、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 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以及《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 适用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未成年加害人;(2)成年加害 人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3)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刑事案 件。同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公职人员的职务犯 罪等公害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这是因为这类公害案件侵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国 家的利益,且公权具有不可让渡性。

    5、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及协议履行与监督 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刑事案件,在调解过程 中可能存在威胁、利诱以及弄虚作假等非法交易情况。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使司 法人员手中权力扩大,少数司法人员可能利用刑事和解权,收受当事人贿赂,以案 谋私,曲解法律,强迫和解,或以刑罚代替和解相威胁等司法腐败现象。因此,检察机 关要加强对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

    (二)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 1、增加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化措施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 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 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7]社区矫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刑法观念和刑罚经济性原则,它与刑事和解有着相 通之处,将其推广应用将极大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整体框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2、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起诉的加害人,根据其行为性质、年龄、危 害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之后暂时不予起诉,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令其进行自我 改造和反省,根据其悔罪表现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8]在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 解的情况下,以暂缓起诉为手段,在暂缓起诉的期限内,根据加害人是否自觉履行 和解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起诉。[9] 3、建立刑事和解的宣传教育机制 当前,许多人还不了解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应加大宣传刑事和解,使广大 群众认清刑事和解与案件“私了”的本质区别,让广大群众了解及认同刑事和解。

    在司法人员中,要强化刑事和解的执行能力,严格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 序,避免因刑事和解不当而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注释: [1]参见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编辑整理)政策研究》,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254页。

    [2]李军东:“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改造――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看恢复 性司法在我国的运用”,载《中国检察论坛》2007年第3期,第111页。

    [3]孙宝民,吴春波:“和谐检察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再探讨”,载《检察研究 参考》2007年第6期,第9页。

    [4]甄贞、陈静:《刑事和解的可行性理论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 14期,第11页。

    [5]陈瑞华语,引自甄贞、陈静:《刑事和解的可行性理论分析》,载《人民检 察》2006年第14期,第10页。

    [6]黄汉勇:《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与完善》,《检察日报》,2007年3 月27日。

    [7]参见200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8]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9]郑建军、毕晓芳、陈慧芳:《我国刑事和解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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