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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教育理论论文 > 【探究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机制... 正文 2019-12-14 07:27:02

    【探究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机制】 什么是房地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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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机制

    探究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机制 本文作者:王星旅 刘庆宁 工作单位:南京市司法局 (一) 随着城市经济及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公证法律服务的重 要领域。南京市公证机关自1984年开始涉足房地产市场中的建筑招标投标公证服 务以来,公证服务已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个领域,从征地、动迁、开发到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从房屋联建、抵押按揭贷款到商品房的销售;从房屋的继承、 赠与到交换等。到目前为止,全市公证机关已办理各类房地产公证达ro万余件,为 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发挥了积极作用,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证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为建筑市场招投标提供公证服务。1984年初,南京市公证处在建筑业 刚刚起步急需法律监督保障的情况下,主动与市建委招标领导小组取得联系,在市 建委牵头下与市工商、建行、建工局联合办公,负责建筑招投标公证监督及建筑 施工合同公证。至97年底已办理建筑招投标公证5400余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有 扬子乙烯工程、沪宁高速公路、南京禄口机场、南京二桥在建项目等。涉及标的 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亿元,节省造价近40亿元,维护了招标的“公正、公开、平等” 原则,规范了建筑招标市场,保障了国家各类工程项目在节省造价基础上保质保量 地如期竣工。

    二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公证服务。90年代初,随着对外开放、 吸引外资以及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土地出让办公室,有计 1998年第11期划分步骤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市公证部的积极参与 土地出让工作,并开展公证服务。至94年底,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拍 卖公证共190余件,其中较为大型、有影响的地块出让有金鹰商城、同仁大厦、天 宇大厦、南京国际振新广场等,保障了土地批租市场的依法进行以及土地资源合 理开发有偿使用改革的顺利发展。

    三是为商品房买卖活动提供公证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公证机关95年 至97三年共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近400件,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达%%,较好地维 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是为房地产延伸领域提供配套公证服务。公证机关 从维护社会稳定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吸劳、 安置等房地产前期开发公证服务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分忧解难。据初步统计,截至97年底,全市公证机关共办理此类公证5万余件。此外,公证机关还为发展商业银 行借款所签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保障 房地产贷款顺利进行。同时,近两年开始办理了一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抵 押贷款、按揭贷款以及组合贷款的公证,促进二房改的深人发展。目前,房地产市 场还存在运作不够规范的问题,某些领域问题还比较严重。如在商品房销售中表 现为发展商与购房人的地位不平等,发展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工程质量不合 格、在建筑面积及房价上弄虚作假、做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承诺不兑现等损害消费 者的行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因合同中对有关税费和转让手续 以及违约条款规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不断等等。近两年有些领域如商品房买卖、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以及土地批租都面临服务面缩小、服务力度不大方面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机构,出于自身经济利益 考虑,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实行本部门鉴证登记的行政管理,排斥或不重视利用公证 法律手段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他们既履行政府行政职能又实施鉴证行为。其后 果必然导致房地产市场运作不规范,产生诸多间题,妨碍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 展。二是在有些房地产领域,法规条文中没有公证介人的有关规定,如内销商品房 的买卖、房屋的租赁和抵押等法律行为,或者虽然某项法规规定了公证介人的程 序,但在表述上为“可以”的字样,这些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公证可有可无、甚至无 用”的想法,对公证服务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实施公证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一部分 当事人可能因担心公证收费或认为公证作用不大而不申办公证;一些房地产管理 部门担心公证的介人会削弱其管理权限,影响其工作效率。实践表明公证不会削 弱管理部门的权限,反而为这些部门及时依法行政创造便利条件。四是公证人员 自身业务素质也亚待提高。‘目前有的公证处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导致出具的公证 书发生差错,或者对经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处理协调不及时,都会造成当事人 对公证的不信任。

    (二) 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加快,房 地产市场运作和发展过程中还会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间题,诸如房改房的上市交易、 置换;商品房的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等,这都需要法律条文作及时有效的调 整。房地产交易行为还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的调整。公证及时介人这些房地产领域,可以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南京房地产市场的公证介人与国际惯例和我国其他省市相 比还有一定差距。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都规定 不动产交易应当办理公证并成为公证的主要业务之一。在我国南方城市如广州、深圳、厦门等,是较早引进公证介入房地产市场的城市。上海近几年房地产市场 发展较快,及时制定了公证介人房地产的法规,如今上海已建立公证从房地产一级 市场到三级市场的法律保障体系。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和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会 城市,公证进一步介入房地产市场已刻不容缓。目前,房地产市场在我国还属新兴 产业,而且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公证进一步介人房地产市场,有利于法律保 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促进城市经济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认为: 一是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现行的法律和行政规 章进行必要的修改。将房地产所涉及的重要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取得与放弃、 不动产的租赁、转让、买卖、赠与.、抵押等,都明文规定必须或者应当公证,为公 证进一步介人房地产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借鉴国外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办理不动产转让、买卖、抵押的公证程 序以及我国其他城市规定公证介人房地产的做法,对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等房 地产买卖公证实行公证处全程服务,即公证处提供从商品房销售前有关文件的起 草,到组织当事人签约,再到销售后的预售、产权登记整个过程中的全部公证及其 他法律服务。这样既使公证处对于房地产买卖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 查确认,又为当事人简化手续,节省时间。

    三是设立房地产投诉中心,便于当事人及时反映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该中心由房产、土地、规划、建工、工商、监察、公证等部 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指导房地产的投诉,答复当事人对投诉的处理意见或解决 途径。从而避免房地产部门之间对房地产出现问题的推诱,提高受理当事人投诉 的效率。这对于及时解决纠纷以及培育和发展南京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将具有一 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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