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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教育理论论文 > 公法与私法【辨析公法和私法... 正文 2019-12-19 07:26:44

    公法与私法【辨析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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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析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内涵

    辨析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内涵 摘要:法划分这一理论起源于罗马,并于17、18世纪最终确立。然而,随着社 会的发展,当代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相互溶合,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 化并存的局面,导致理论界对这一理论产生了质疑并进行了激烈的存废博弈,本 文拟对此质疑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公法私法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 一、公私法划分理论及其作用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 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国家,首次明确将罗马法划分为 公法与私法的是乌尔比安。其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是关于 个人利益的规定”。从乌尔比安的这一理论可以看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首要标 准是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随后罗马法学家在乌尔比安这一学说的基础上,又继 续了这一划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 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这表明,公法 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从;
    而私法的规定则是任意性的,可以 依照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根据乌尔比安的学说以及后人对这一学说的发展,罗 马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以此为标准被分别纳入“公法”或“私法”的范畴。

    但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研究重心集中在私法方面,公法几乎 没有涉及,因而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只是形式主义,远没有达到对一种成熟的 分类体系进行宏观划分的地步。公私法的划分最终得以确立是在17、18世纪,在 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推动下,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统治, 确立民主政治时,决定把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主张制度化、法律化时,公 法才逐步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公私对峙的二元划分理论。公法发展起来后,公法 与私法的区分日益明显,公私法的分类也就最终确立了。

    (二)公私法划分的作用 大陆法系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除有助于认识二者的特色外,其主要意 义在于诉讼法院的管辖及救济程序,因为这一理论的存在,使整个法律更具有体 系性和条理性。然而,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这些,还在于公、私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它们作出适当的区分也是必然的。因为不同性质的社会 经济关系需要不同性质的实体法予以调整;
    而处理经济关系的实体法不同,也影 响到相关的程序法;
    同时,公法、私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同,法律效果亦不同。

    因此,梁慧星先生指出:“公私法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学习法律必须从了 解和掌握公私法划分入手,不掌握公私法划分,就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他道 出了公私法划分的真谛。

    同时,公私法划分在公权和私权的解释上有一定的意义。这是因为,公法 和私法的区别还可以从法的价值中得到说明。正义是法的价值之一,其有“分配 正义”和“平均正义”之分,前者按照人的存在价值来区别对待,调整人们之间的 上下顺位秩序;
    后者使所有人的利害都按照人头来平均对待。赋予所有人的对等 关系以价值。

    二、公法与私法的界定标准及存在问题 (一)公私法划分的界定标准 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认识不一,观点各异。在这一 问题上相互冲突的学说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最具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三种, (1)利益说。该说是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或目的出发来确定划分标准的。其认为, 认定法律关系及法律规范隶属于公法亦或私法,应该以涉及利益作为区分标准。

    调整公共利益的是公法,而调整私人利益是私法。(2)隶属说。由德国学者拉 邦德所倡。其认为,公法在本质上调整的是隶属关系,而私法在本质上调整的是 平等关系。(3)主体说。此学说由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得到日本学者美浓 布达吉的赞同。主体说早期认为规定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至少为一方的主体的关系 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的为私法。现在这一学说进一步发展,大部分 认为如果某个公权载体是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加法律关系则存在公法关系,反之, 则存在私法关系。这一学说是现在的通说。

    (二)公私法界定标准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学说可以看出,其存在有一定的同质性,均承认社会生活中存在两 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以及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的隶属法律关系, 从而出现了调整不同法律关系的公法、私法。由公法与私法区别标准见解和分歧, 可知诸说各有所长,但从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这些界定标准都引发一些问题,以 至于一些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没有存在的必要,具体表现在:首先,“利益说”称,认定法律关系及法律规范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 及到的利益为准,这是不确切的。一方面,私法不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同时保 护公共利益。其次,平等关系或者隶属关系这一标准随着社会法律的发展也不是 永远正确的。企业内部也有管理服从关系,国家机关之间也有平等关系,因而隶 属说并不全面。

    据现在的理论焦点,大多学者认为可以归结为,公法和私法分别是调整什 么样的法这一问题。因为上述分析表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利益均不是公法或私 法调整的对象,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关系本身入手,对法律关系本身进行分析, 揭示其中的真谛。但是,如果把法律关系分成权力关系和平等关系,就会出现前 述不可克服的矛盾。因而笔者比较赞成现在日本的通说“生活关系说”,此说接近 于主体说。该学说以生活关系的不同发生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其把法律关系分 为统治关系和非统治关系,分别由公法和私法来进行规制。这种考虑方法,从实 质上来看是“法律关系说”的一种,但是在分析方法上与前述的“法律关系说”存在 区别。从法律角度来说,个人具有公民或居民身份,并不是来源于私的法律关系, 而是宪法、地方自治法等公的法律关系的产物。此种法律关系相较于权力关系而 言,范围更广,称之为统治关系,调整这一法律关系的法是公法,反之,不以公 民或居民身份为前提也能成立的法律关系是非统治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包含平等 关系在内,由私法来调整。

    三、公私法划分理论的新发展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 深刻的社会变化对法的理念和立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法的理念由“个人本位” 转为“社会本位”;
    立法上,国家正当干预社会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而同时私法 的一些原则,制度也不断向公法领域渗透。在公法与私法之间,并不能精确无误 区分开来。公法与私法在许多方面相互交错在一起,并且逐渐出现了公法私法化 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全面地讲,公私法的相互溶合体现在:一方面,国家干预 的存在使绝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私法领域已经不存在了;
    另一方面,公法领域不断 的受到私法精神的融化,自由和平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法领域 (一)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冲击 随着社会现象的变迁,国家权力干预社会与经济生活已经成为合理的现象。

    公法关系一方面被不断地扩大理解,另一方面则通过立法手段不断挤入了原本属于私法调控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之下,私法日益受到公法的控制,其传统的概念、 原则和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私法的公法化。同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 的垄断现象日益增多,私法存在的原则即自由选择与自由竞争受到巨大的威胁, 在此情况下,公法的私法化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法注入了某些平等p自由的私法价 值因素,同时公法又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消除垄断和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出现了公法的私法化。

    同时,当代一些学者以20世纪以来所谓“法的社会化”为根据,指出20世纪 以来,介于公法、私法之间,另有第三法域即社会法或公私综合法存在。此谓三 元论。目前,德国学理中持三元论者尤甚。三元论者注意到了当代法律的一些实 际发展,这种突破,并未动摇公、私法划分的基础。许多国家仍然牢固地维护民 法典的事实就说名了这一点。公、私法区分的动机发端于对私人利益及其独立性 的重视和肯定。只要国家还存在,只要还维护个人利益,法律就无法回避个人与 国家的对立关系问题。

    (二)公私法划分理论存在的必要性 公法、私法的划分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传承至今,无论是对大陆法系还是普 通法系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来说都有重大的意义。

    公法与私法在地位上的优劣,实际上反映了历史的变迁与时代的进步。许多学者 认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领域,虽然二者有相互不断融 合的趋势,但是各自都有其本质的内在,因而不可能无限扩展到相互不分。那么, 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为本身职责的公法和私法就不可能失去其存在的意 义。梅迪库斯就认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只有公法和私法 两大范畴。刑法、行政法等在严格意义上各自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它们都只是 公法的一个部分,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具有相似性。

    因此大陆法系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即使在今天,也有一定的理论 意义和使用价值。这是因为:
    1.公、私法的合理划分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的需要。从政治角度来说, 公法的特征比较凸现,便趋向专制,反之,私法领域过分扩张,则法律的统治特 征便趋向于无政府。因此,比较合理的国家,应该注重公法与私法的均衡发展, 既不能过分追求公法的专制,也不能沉迷于私法的过度发达,否则,社会便无法 维持动态的平衡,制度也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所以公私法划分对于形成一个功能 平衡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2.公、私法的合理划分是法律文明的标志。在我国,有学者从公法学角 度,提出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八项标准。实质上是指出了政治文明对公权力运作的 基本要求。从公法与政治文明之间的关系来说,政治文明应当是对公法制度建构 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取向,但政治文明并不仅限制在法律领域。政治文明在法律制 度上的表现可以用一个词来说明――法律文明,只有确立法律在社会中的绝对权 威后才能够说,法律的完善是实现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如果在法律的范围内, 公、私法的合理划分完全能够说明人们对法律规律的认识程度,也可以说明法律 制度的完善程度,从而成为法律文明的标志。//wWw.gWyoO.Com 四、结语 因此,从本质上说,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在当代社会仍具有重大意义。公、 私法划分的观念和实践使得法律从体系上始终关心个体的人及其利益的存在,反 对借国家或公益的名义抹杀个人的需要。用罗马法的话来说,是“给每个人以稳 定和永恒权利的意志”。公、私法的划分,不仅有助于较为准确地认识不同的社 会关系在法律上做不同调整的必要性,而且便于我们在技术规范上对其进行合理 的调整,从而使法律在全部体系上既考虑到每个人的自由,又考虑到国家或社会 的利益。

    注释:
    沈敏荣.论公私法的起源及其演进.中州学刊.2007(3).第17页. 杨振山.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9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第27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冬译.德国民法总论.2001年版.第9页,第5 页.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第10页. 姜明安.论公法与政治文明.法商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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