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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基础教育论文 > 谈刑事责任的论文 精神分裂... 正文 2019-12-17 07:31:23

    谈刑事责任的论文 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及法律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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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及法律关系论文

    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及法律关系论文 【摘要】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最多的一组疾病。探讨和其刑事责任能力 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仅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推动我国 司法精神病学的,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关系评定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 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 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 的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 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 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 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 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 能损害。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 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 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 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
    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 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 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 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
    二是法 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 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 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
    或者 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 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 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 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
    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 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
    或者患者病情完全 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 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 体案件具体,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 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 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 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颅脑 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 定。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 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原则等具体情 况,全面,综合评定。如果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 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出 相应评定。如果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可评 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必须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于关系的评定十分复杂,而我国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只能根据“伤” 与“病”的关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

    结语 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最多的一组 疾病。有效地探讨和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不仅 能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患 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 1、《司法精神病学》曾绪承主编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医学基础》郑瞻培主编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 版社1996年版 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孙东东主编出版社1992年版 5、《司法精神病学》李从培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年版 6、《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马世民主编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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