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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心理学论文 > 国际法研究 [国际法碎片化和... 正文 2019-12-12 07:26:05

    国际法研究 [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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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研究

    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研究 摘要:在全球化逐步发展过程中,扩大化国际法早就存在的特点即为碎片化。诚 然,碎片化使国际法体制内的资源分配一定程度上消耗,并使国际法体系的综合 效力受到影响,但此种影响的程度并不高,不会给国际法体系综合效力和各分支 效力产生危害。现有国际法体系内,国家条约义务等各种规则均可将碎片化造成 的困难从不同角度减轻或化解。只有碎片化对国家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危害时,国 家应对的博弈选择才会合理开展,促进碎片化问题的解决。对此,学术界研究国 际法碎片化过程中,主要的使命为对其相关问题做出前瞻性的研究,同时将应对 问题的策略提出。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国际法碎片化及其给国际法体系效力带来 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法;碎片化;效力;多元化 进入21世纪之后,各种各样的新变化出现在国际社会中,也促使世界各国 人民普遍的关注全球气候变暖、恐怖主义、核扩散问题。在国际社会,国际法是 调整其发展秩序的主要法律,其量变快速进行期间,新的发展问题也不断出现, 这其中,因不断增加国际法规范数量导致的大量规则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引起 广泛的注意,此种现象即为国际法碎片化,尤其经济全球化程度日渐提高背景下, 国际法碎片化会导致部分国家必须遵守的义务出现排除问题,导致国际法的权威 性受损,甚至影响国际关系。因此,还需要在明确国际法碎片化对国际法体系效 力影响的基础上制定化解或减轻国际法碎片化影响的措施。

    一、国际法碎片化产生原因 (一)国际社会结构特殊。众所周知,国际社会的基础为国家主权,其结 构呈现为分散的平行式,与国内的纵向式社会结构并不相同,因国际社会结构具 有特殊性,也使得其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差异。在国际社会中,国际立法机关、 法院等并不存在,也就是说,无统一机构负责制定、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国家之 间的相互协调为国际法产生的主要来源,但全球范围内,国家数量超过200个, 所有国家形成一致的结果并无法实现,导致形成数量众多的国际法规范。国家间 的博弈与国际法相伴而生,一方面,国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利益,选择的行为方 式、做出的应对策略均会存在差异,造成冲突现象存在于各个国家法规范间;
    另 一方面,即使为同一个国家,所处时期不同时,与他国间的权利义务会重新做出 变更,而该时期中制定的新规则可能会矛盾于以前某时期中的规则。在不断增加 国家数量过程中,国际法碎片化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二)国际组织的快速增加。二战之后,进一步强化全球化趋势,国际关系所具备的复杂性也不断提升。此种 背景下,国际事务全球化程度也逐渐提升,如全球协作、全球规划,为适应此种 变化,各个国家所采取的协调与管理方式必须要多边化,而多边化方式最为明显 的特点即为“组织化”,也就是越来越多的建立国际组织。由相关统计数据可知, 20世纪末期时,共有37个国际组织数量,迈入21世纪后,已经存在7000多个国际 组织,增加了200倍左右。广义上,政府间与非政府间建立的均为国际组织,但 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的。创建国际组织后,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国际立法 活动的组织、国际条约缔结谈判的组织为其主要的职能。随着国际组织数量的不 断增多,必然会增加国际法规范数量,使国际法碎片化产生。

    二、国际法碎片化对国际法体系效力的影响 (一)国际法碎片化对国际法体系的冲击。现有国际法体系中,正式分支、 非正式分支的存在即为国家法碎片化与多元化的重要体现,例如战争法、人权法、 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另外,欧盟体系、南极相关公约 体系等地域和区域性国际法体系的存在也反映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并使碎片化进 程与范围加剧。各分支存在于国际法体系中的基础为功能及特定目的,这些法律 规则体系的设立均具备针对性。因重叠与冲突存在现行的规则与体系中,一定程 度的冲击了国际法体系。对于国际法体系受到的碎片化冲击,分支或部门法律规 定之间所存在的冲突及不协调之处即为主要体现。例如,欧盟碳减排交易体系 (EUETS)是欧盟在2005年时设立的,基础为《京都议定书》,2008年欧盟做出 决定,其他国家飞机如进出欧盟,航空碳减排税的征收按照EUETS原则进行,对 于该决定,其他国家均持强烈反对的态度。该案例说明,国际法分支多个并行共 存时,冲突必然存在。学者研究该事件时,给出的观念也存在差异,有的认为, 欧盟做出的征税协定是单方面的,与《芝加哥公约》中的相关原则不符合;
    有的 认为,其行为与WTO相关原则相违背。2009年底,因航空碳减排税征收决定, 欧盟被多家航空公司起诉,最初受理法院为英国高等法院,2010年转到欧盟法院, 欧盟法院裁定于2011年底做出,裁定表示,此项决定与《京都议定书》、《芝加 哥公约》等并不违背。欧盟以外的学术界及业界均广泛的批判该裁定,而且多个 国家也明确的表示反对,最终,欧盟的此项决定暂缓实施。通过该案例,将国际 法体系完整性受到的碎片化挑战清晰的表现出来。此外,MOXPlant案、剑鱼/箭 鱼纠纷均将碎片化的冲击凸显出来,也将国际法体系内部分支协调程度不足的问 题暴露出来。(二)国际法碎片化对国际法体系有效性的影响。无论学术界,或 是业界,均公认国际法碎片化现象不尽人意。因碎片化的存在,导致矛盾存在于 国际法分支之间,也使国际法体系的形象与效力受损,而且会一定程度的威胁国际法的协调性与整体质量。但从本质上看,碎片化不管是带来损害,或者是造成 破坏,关键问题是国际法体系效力是否会因此真的失效,或运作无法有效进行。

    在概念上,“受到威胁”并不相同于“损害程度”。学者研究国际法碎片化过程中, 部分学者过分的夸大了其所产生的威胁或损害。有学者指出,当国际独立司法及 仲裁机构存在多个且共同发展时,会威胁国际法统一性,使该领域法律稳定性削 弱,甚至对合法性造成影响。也有学者表示,国际立法体系的民主与平等会被碎 片化破坏,并将国际法规范整体性削弱。假设,在欧盟案例中,航空碳减排税的 征收坚持进行,带来的后果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多数国家做出接受的决定,另一 种是多数国家效仿欧盟,做出报复性的举措,无论是哪种结果,航空运输系统均 不会出现崩溃,但其成本会增加,而且国际关系也会变得紧张。在众多国家强烈 的表示反对后,欧盟税收决定暂停实施,由国际民航组织负责规范相关问题,此 种解决方法重新建立了欧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平衡关系,或许,单方面克制、礼 让也是一种可行的碎片化解决途径。另外,在剑鱼/箭鱼案例中,发生纠纷的为 欧盟与智利,该案件具体后果并没有产生,欧盟与智利之间达成和解,而这也说 明,存在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途径。即使假设两个仲裁庭/裁判挺做出的裁定是 相互冲突的,也依然能够解决这种冲突,原因是两个裁定所强调的要求与目的并 不相同,而这恰为掘进提供了契机。上述两个案例也说明,一定程度上片面化、 扩大化了国际法碎片化问题。

    三、缓解国际法碎片化的举措 (一)法律框架选择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实际上,国际社会早已经 认识到了各国际法规范存在的冲突与不协调,很多学者及国际机构设计了众多避 免和解决的方法,试图使国际法体系的统一性增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即为 众多学者与国际机构在此方面努力的结果,它对传统法律中的处理手段积极借鉴, 将有实质意义的关系建立在各国际法规范之间,明确各种手段使用到规范冲突中 的原则与方法。现阶段,虽然国际法多元化不断加强,各种新特征不断的出现在 碎片化现象中,但体系整合原则、特别法原则等原则包含或确立在《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中,依然可以此作为基本的法律框架,对各种冲突与不协调做出把握、 评估与处理。例如体系整合原则,要求条约解释者要对任何适用于当事国关系的 国际法规做出考虑,据此可知,国际法属于法律制度的一种,无论何种条约,均 包含在该制度中,且其运作相关于其他国际法规范,解释工作需在其他规范背景 下进行,因此,对于某个事项,有两项或多项规范关系是其有效和适用的,那么 解释关系首先适用,冲突出现后,解释要尽量的单一的、一致性的做出,如不能, 即可按照其他原则处理。(二)重要缓解措施为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大量且快速的增加国际组织数量后,不仅促进了国际法多元化的发展,而且国家法碎片化的 现象也进一步深化。当前,国际立法的主事者为国际组织,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来 说,国际法规范的冲突就是国际组织制定规则的冲突的表现。所以,国际组织间 合作与协调关系的建立不失为一种缓解碎片化现象的重要措施。首先,在立法阶 段加强协调与合作,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冲突的存在。国际组织重要职能之一即为 主持、组织国际立法活动,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在国际 组织支持下完成国际法规范的制定,如果协调工作并未开展,冲突必然会存在于 国际法规范中。为使规范冲突最大程度的避免,国际组织可采取“自为”和“借力” 两种方式协调与合作,“自为”是指冲突预防利用国际组织自身的作为与不作为方 法,“借力”是指借助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力量。其次,在实施阶段积极协调与 合作,可有效的补救冲突的消除效果。在众多相关因素的影响下,通常无法避免 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此时,只能在国际法规范实施过程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方面,以“约定遵从”的方式预防可预见冲突的发生,即国际组织管辖规则冲突 于其他国际组织的时,约定采取的标准为其他国际组织的;
    另一反面,利用“事 后修正”或“相互协作”解决无法预见的冲突,或未能预见的冲突。(三)根本缓 解方法为国家间的协调。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产生国际法,此种特点即有利于国 际法的发展,又是国际法问题形成的根源。尚未改变国际社会结构时,从本质上 看,国际法规范冲突即为国家间的意志冲突,因此,缓解冲突的最为根本的办法 就是协调国家间的关系。国家协调意愿启动时,坚持的原则应为“善意履行国际 义务”,并在协调过程中坚持“预约谈判原则”,达成谈判意向后,各国家所采取 的冲突解决方法经纬“法益衡量”,最后,达成共识后,修改规范内容或终止规范, 解决冲突。但要明确,因冲突设计当事国家的利益与立场,通常需要长期的开展 协调工作,再加上协调过程的复杂性,其他的新冲突有可能发生,应密切注意。

    四、结论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规范数量不断的增多,使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 征,而该现象的另一种表现即为国际法碎片化,国际法碎片化一定程度上的冲击 了国际法体系,并影响其效力,应从多个方面缓解、解决碎片化现象,促进国际 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

    作者:唐子骐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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