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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道德法律建设的模式】 职业道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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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道德法律建设的模式

    职业道德法律建设的模式 本文作者:孙光妍 毕晓棠 工作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从深层次去思考廉政建设的完善问题:只有靠道德防范于未然,靠法律惩治 于已然,实行预防与惩治双管齐下的措施才是当前我国廉政制度建设的保障。由 于目前法制建设已日趋加强,而道德规范建设还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因此加强道 德规范建设、实行德法兼济的治理手段才是完善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德法兼济 完善廉政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制定职业道德法律 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生活和专业领域的分殊,导致职业道德的兴起。职业道 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特 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不同的职业其道德内容是不同的, 如医生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救死扶伤,而教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教书育人。同时职 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也是有区别的,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应体现是职业道德,在工作 时间以外应具备个人道德。我们知道道德建设作为防治腐败的第一道防线是脆弱 的。首先,道德建设主要靠自律,而自律的力量是有限的。自律对那些具有道德心 的人有效,对那些利欲熏心,丧失道德心的人来说根本不存在。他们不可能自觉接 受没有强制性和威慑力的道德规范的约束。在腐败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以权谋私、 贪赃枉法等不道德行为就有可能滋生蔓延。其次,道德依靠舆论的力量来保证实 施,而舆论的作用又是有限的。因为舆论的褒扬不能激起所有人的道德理想,舆论 的谴责也不能唤起所有人的道德良心。第三,公务员道德的核心内容是权力道德, 公务员道德对公务员职业行为的约束最主要、最关键的也是对其权力的约束。而 对权力的约束,仅凭软性的道德力量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强制性的制度约束 力量,即得到以法律为后盾方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和公务员的认真履行,这就 是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建设。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就是以立法形式把公务员 的从政道德规范确定下来,并以法制力量保证他们有效实施。目前我们国家还没 有一部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立法,尽管已颁布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 对司法领域内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中仅有部分条款是关 于其职业道德的规定,并不是完全的职业道德法。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 家已经制定了完全的廉政道德法律。如美国在1993年制定了5美国行政部门雇员 道德行为准则6、菲律宾在1989年制定了5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6, 他们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公务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地实施。我们国家如能及早地制定出这样的从政道德法就可以明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 家利益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对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确认管 理廉政事务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具体规定对违反从政道德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及 程序。总的来说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利益至上,忠实地履行法律规 定,公正地执行公务,恪尽职守,严禁利用公职及其影响谋取私利。维护政府的公正 形象,提高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保持秩序稳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主要有:(1)严禁在 公务活动中送受礼品。(2)不准经商。(3)限制公职以外的活动。(4)不得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5)禁止不正当使用政府未公开信息和国家财产。(6)回避。(7)对离职 人员活动的限制。有了这样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国家机关中的公务人员就有 了具体的良心规制,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努力做一个好官。职业道德法律建设 除了内在制约之外,还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外在制约,这就是法律责任。公务 员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是被涵括于道德与法律的一般关系之中的,只不过是其 中的一对特殊关系。其特殊性表现在主体是特殊的)))公权力执行者;内容是特殊 的)))是公权力主体的职业道德(而非其作为一般公民的常人道德)与其执法责任 (而非其作为一般公民的违法犯罪责任)之间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可通过图例予以 说明。在上图例中,A为圣人道德,是应在公权力主体中提倡的区域,是公权力主体 有选择权的区域;C为常人道德,是公权力主体成其为公权力主体之前首先成其为 人的起码条件;B为职业道德区域,这是公权力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区域,是公权力 主体无选择的区域。在对公权力主体进行道德评价时,既不能依圣人道德否定其 合格性,也不能依常人道德降低其应负的高于常人道德,不同于常人道德的道德责 任。职业道德的上限是圣人道德的下限,达到此点就是一名完全合格的、应受到 充分肯定的执法者;职业道德的下限是常人道德的上限,当一名执法者的道德水平 临近常人道德是,其执掌公权力的资格就处于危险境地了[1]。从三者之间的关系 上看,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影响最为深刻的应当是常人道德,即作为一个普通公民 其道德要求应是什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好人的标准的确立。为了加强公务员的 职业道德法律建设,还必须进一步完善起支撑作用的全民统一的道德规范建设。

    二、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建设 公务员来自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社会大环境的道德规范建设必将深刻地 影响着公务员的从政道德法律的实施,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建设将有助于公务员 行政道德法律的建设。统一的道德规范建设绝不是走历史的老路即不是对古代整 体主义和新中国成立时所尊奉的集体主义的简单重复其内容是将整体主义和个 人主义的有机结合。即建立真正的集体主义。而真正的集体主义是建立在最广泛 的个人利益基础之上,它必然包含着对个人利益的重视。真正的集体主义比个人主义更优越,能够增进个人和群体的共同利益。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 时,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是合理的,但是一味强调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 利益,只强调个人对集体的义务而忽略集体对个人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我们曾 经对集体主义者有过这样错误的片面认识,结果是给社会主义建设造成了许多危 害。我们应该重新理解集体主义,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集体主义中统一起来, 既要强调集体主义对集体利益的重视,也要强调集体主义对个人利益的尊重。这 样的集体主义才会得到更多人的理解,从而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合理性[2]。这就 需要在综合古今中外伦理道德思想结晶的基础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统 一道德规范,体现出真正的集体主义的本真含义。我国21年颁布的5公民道德建设 实施纲要6就是一部以统一社会道德标准对各种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有形尺度。

    但是它原则性有余而对公民的行为举止规范的不够细化、具体,如在公民道德建 设的主要内容中规定: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到底如何讲 礼貌、如何保护环境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使人们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难以把握和应 用。在全民统一道德标准建设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有台湾。如1978年5月1日台湾颁 布了5国民生活须知6,它有6章99条,包括一般守则、食的方面、吃的方面、住的方 面、行的方面和育乐方面,对个人、家庭、人际交往礼仪等都做了简要规定,反映 出古今结合、中西合璧的人伦意向。下面仅就5国民生活须知6对在公共场所的个 人行为要求的规定来审视全民统一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候车、购物(购票)入场, 均应遵守先后秩序。公共场所应遵守规定,不可随意吸烟,并不得乱抛杂物,践踏草 坪,攀折花木。参加竞技,不可无谓叫嚣。尤其在国际竞赛场合,不可左袒己方,而失 礼于彼方。绝对不可随地吐痰、随地便溺及随地吐弃果实渣滓。茶饭既毕,应将 餐具理好,坐椅亦应放回。野餐后,其纸巾、饭屑、竹筷、木盒等,应放置于垃圾桶 内,或集中自行带回。不可用自己刀叉在公用盘碟内取用事物。当街过道,不晒衣 服,屋外车具,不可妨碍交通。不得于道路中击球游戏,不得于公路及铁路中间,放置 石块,及其他障碍物,妨害行车安全。不难看出,5国民生活须知6尽管没有浓郁的理 论色彩,但它以应当的物态化方式展示出一种吞吐古今、融合中西的现代人伦意 向和道德意识,对于中国伦理文化特别是全民统一的道德规范建设富有启发意义, 有鉴于此,我们的统一道德规范建设应着力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应然的方 式规定出各种行为规范,使人们有一种义务感;第二,在原有的5公民道德实施纲要 6的基础上明确化、具体化地规定出所要求的行为内容,使公民在行为时有依据的 标准;第三,吸纳古今,兼采西方,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公民道德规范。第四, 由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全力推行。即在全社会树立起一条统一的道德评判标尺, 对各种腐败现象进行道德评价,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三、职业道德品质建设 行政职业道德法律与公务员的个人道德应在公务员自身达到协调统一,为 了防止出现好人未必是好官或好官未必是好人的现象出现,我们应加强统一的社 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有机结合建设,使两者达到内在的和谐一致,这就是职业 道德品质建设。由于职业道德规范是外在于人的,还必须使之被职业行为主体掌 握和践履,职业道德规范由外在形式内化为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质的过程即是职业 道德规范主体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特别注意防止职业伦理与个人德性的内在 分裂,使其保持在度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在公务员内心培养一种可以接受外在 的职业道德法律的有机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公务员的守法义务感。在现代法治国 家中,法律绝对不应仅仅局限于被当做治国手段而受到尊重,应当被作为公共生活 的基本准则而受到尊重和绝对信仰。要做到这一点,途径是守法义务的伦理化,即 倡导守法是一种美德,将基于功利的守法伦理转变为公民和政府官员的道德义务。

    [3]道德义务感是守法的基础。一部法律即使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并通过国家 行政机关执行,但如果得不到公民的普遍理解,缺乏自觉守法的义务感,法律就起 不到应有的作用。而道德可以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作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在内 心信念的影响下,主体就会对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基本上认同。只有认同人们才 会由衷地遵从法律。此时,人们所遵从的法律已远非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本身,而 是深受道德影响内化为个人意志的法律,法律变成人们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 法治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人们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守法义 务感的形成首先得来自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即只有在内心里对法律有一种深刻 的认同才能自觉、自愿地去遵守它。法律意识是法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是人们关于法的各种现象的感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从内容上看,它包括人们 对法律现象的感知、认识和理解,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把握、评价和态度;从 形式上看,它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和理论。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 力量,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的今天,完全而深刻地认识、理解法律意识的作用,并有效地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 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和塑造公务员的理性法律意 识:(1)立法切实贯彻民主与法治的理念和精神,保证公民及其权利义务的合理定 位。法律是法治理念和精神的物化,是法治价值目标的载体,同时它也是公民法律 理想和追求的物化和载体,只有在立法中切实贯彻民主、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对公 民及其权利义务合理定位,实现法治理念、法律、公民法律理想三者最大限度的 耦合,才可为法治以及公民法律理想的实现创造根本的前提。(2)公正执法、司法, 塑造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执法、司法行为及其结果作为确认权利归属、利益实 现、义务承担的终端环节,使公民直接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从法律中获得利益还是被法律所伤害、因法律而丧失了应有的利益,从而直接而强烈地刺激着公民 对法律满足其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心理体验,深刻影响其法律情感。(3)变革法律教 育观念,培养公民法律理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变革法律教育观念,尽快开展法治启蒙教育,着手培养公民 的法律理念。1)在教育的内容上,要把法律常识的普及统摄于法律理念、民主法治 精神的传播、诱发之下。2)在教育的对象上,要把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与对公民 的教育结合起来,要注重法律教育从小抓起。3)在教育的途径上,应特别重视对广 播、电视传媒的利用。法津和道德是社会进步的双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手 段,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是法律的支柱,离开了道德,法律仅仅是外 在的约束和强制,如果说法律能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超出法律的规定,道德则可以激 发出人们巨大的热情和负责精神,用自己的道德行为去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是在 道德的基础上对道德的超越,是道德的升华。因此,法律应以完善道德为目的,从而 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成 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法律作为其强制力保障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的 规范建设,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德法互助必将推动当代廉政建设迈向一个崭 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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