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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中等教育论文 > 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合议制... 正文 2019-12-12 07:25:19

    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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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综述

    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综述 摘要: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 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诸多的问题,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

    关键词:合议制度;
    缺陷;
    完善 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 心就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 作决议时,合议成员应各抒己见,共同商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 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 执行该制度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已不容等闲视之。下面笔者就合议制度的缺陷 与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合议制度的缺陷 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这一制度 “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实践中所 暴露出来的合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合议制度的这四个主要特征 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
    其 次,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 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
    再次,表现在承办人或主审人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共同决 策的制约中;
    最后,体现为报批制度导致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 审判原则。

    (一)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善。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 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 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 错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二)评议案件流于形式。合议庭评议案件旨在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 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的合议庭往往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听主审人介绍案情;
    有些主审人故意隐瞒案情和证据 材料,错误导向;
    相互关照,你同意我办的案件,我支持你办的案件;
    或者各自 代表一方当事人,充当当事人在合议庭内的代言人。评议意见肤浅,进一步研究 探讨的意见少而不深,以至在最需要听到正义声音的时候沉默起来。

    (三)合议庭成员并非“精英化”、“最优化”。目前我国合议庭准入门槛极低, 不论资历和素质,只要有法官资格者均可进入该组织,甚至毫无法律专业知识和 其他专门知识的也可以进入。虽然有些法院对案件实行了繁简分流制,但是,实 践中的做法仍然是全体法官吃“大锅饭”,几乎从不考虑针对性配置审判力量的原 则,审判权基本上处于无序和分散状态,难以保证案件高水平的审理。

    二、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针对目前合议制存在问题的诸种原因,有必要加大改革力度,以公正和效 率为基准,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笔者认为宜采取 如下对策。

    (一)完善陪审制度。关于陪审制度存废,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 是“废除说”。其认为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我国实行缺少宪法依据,同 时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
    其如果作为保障公正的措施,即通过 陪审员来实现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与配合,在日渐专业化的诉讼过程中,这种作 用也愈显微弱。一是“保留说”。其认为,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 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普法教育,还可以弥补法官 力量的不足。

    (二)健全监督机制。首先要设立外部监督机制。这主要是设立当事人或其 他诉讼参与人或群众举报制度。为了使案件得以公正、高效的处理,并严格执行 合庭制度,有效发挥合议庭功能,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多渠道接受来自当事人或 其他群众或人大的等方面的监督。//www.gwyoo.com (三)真正实现合议庭独立,充分发挥合议庭的积极性。法官的最高职责是 通过司法过程实现社会正义,司法独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证,合议庭独立 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合议庭独立意味着审核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 出裁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 神,并且凭据良知,独立自主地进行,排除法官人格依附和法律观点依附。否则, 合议庭就不成其为合议庭。正为此,笔者认为,合议庭在履行职责时首先应当对外独立,避免受到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媒体、当事 人以及其他个人的不合程序的非法控制和干扰。其次,应当独立于自我,使审判 活动不受自我偏爱、喜好和情绪的不良影响。

    (四)保障合议庭的精英化和最优化。既然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现状是有待 相当长时期的提高,而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又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无 疑应当相应的保证合议庭成员是较高素质或者资深的法官,走合议庭精英化的道 路,使审判权向高素质法官手中集中,以保证案件得到高水平的公正审理。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提高合议庭准 入门槛,选择学历高(一般要求本科法律专业以上)、司法品行佳(诸如耐心而不急 躁易怒、礼貌而不庸俗粗鲁、谦虚而不傲慢专横、开放兼容而不自大、理智坚定 而不主观轻浮)、司法良知感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法官必须具备惩恶扬 善和弘扬正义的良知)、司法职业经验丰富(起码要有八年以上的司法实践工作) 的优秀法官进入合议庭,将其他法官排除在合议庭之外,并逐步演变为法官助理 或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结合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对一些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 的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案件, 吸收相关的专业人士进入专业合议庭。疏通进出渠道,将效率低下、品行恶劣的 合议庭成员及时更换。此外,对合议庭法官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持续地进行严格 意义的法律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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