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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界泰斗 [晚清法界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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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法界民法论文 一、沈家本的民法观 作为修律大臣的沈家本“是深了解中国法律而且明白欧美法律的一个近代 大法家”‘”他对西方的民法知识已经有了较深的认识,并以较为中国化的方式在人 格权等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的进步主张(2}。在主持修律的过程中沈家本以“会通 中西”的思想为指导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民法的建议。对于民法的性质沈家本在光 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开馆日期并拟办事章程折”中说岁民商各法意在区别凡人 之权利义务,而尽纳于轨物之中本末洪纤条理至密非如昔之言立法者仅设禁以防 民其事尚简也。”‘3}他认为,民商法是用来规定普通民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而 这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面广且其理论博大精深与以往仅用来防范人民犯罪 的刑法是不同的启比开日法要复杂得多。有鉴于此沈家本对民法的制定非常慎重 尤其是对民事习惯的调查非常重视。他在上述同一奏折中主张“广罗英彦朋定职 司,以专责成而免旷误。……拟设二科分任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 律之调查起草,’(4},并在其后的奏折中指出岁中国现定民商各律应以调查为修律 之根抵此事极有关系。”(5}然而中国地大物博洛地风俗习惯差异较大,民事习惯的 调查也非易事对此沈家本也有清醒的认识她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上奏 的“法律馆咨议调查章程折”中称:臣等自开馆以来督同提调各员听夕考求悉心体 察。凡关于东西各国法制先以翻译最新书籍为取证之资事虽繁重,尚有端绪可寻。

    惟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人情风俗纤悉周知恐创定民商各法见诸实行必有 窒碍。与其成书之后多所推求局若削简之初加意慎重。臣等公同商酌谨拟咨议调 查章程分缮清单恭呈御览。……其调查员即由臣等随时遴派期收广集众思之益。

    ‘。宣统元年(1909年)五月沈家本又与俞廉三以及各军机大臣商议民商各法的修订 宗旨扔强调了习惯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各地习惯多不相同,又由于国家交通不 发达六口流动和社会交往相对较少在短时间内各地习惯难于统一在修订法律之 时先将部分局部习惯予以吸收等到国家发达、新的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再注意对一 般习惯的吸收。《东方杂志》第六卷第七期对此记载如下:人类通行之习惯各因 其地局反而行之则必为人所摈弃而不相容。故各地方之习惯亦有强制力含其中者, 是以国家法律承认之或采之为成文法。然所谓习惯者肩一般习惯与局地习惯之不 同。一般习惯可行于国内之一般局地习惯只行于国内之一部。国家当交通机关未 发达时代往往局地习惯多于一般习惯。我国现时修订法律J以宜承认局地的采为 成文法庶得因应而便实行。侯各省一律交通法律逐渐改良然后注意一般习惯于修 订法律甚为便利。团宣统二年(1910年)在总结商事习惯调查的基础上,民事习惯的 调查正式开始。此年正月沈家本上奏:窃维民商各律意在区别凡人之权利义务而尽纳于轨物之中,条理至繁关系至要。中国幅员广远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 人情风俗洞澈无遗恐创定法规必多窒碍。……而民事习惯视商事尤为繁杂应法事 拒阿敢稍涉粗疏。臣等公同商酌拟选派馆员分往各省将关系民律事宜详查具报。

    并分咨各省督抚伤司暨新设计之调查局造具表册随时报馆庶资考证。‘纷随后修 订法律馆制定了《调查民事习惯章程十条》重申了民事习惯调查的重要和复杂提 出了具体的调查方法。‘9}可见沈家本不仅认识到民事习惯调查对民法制定的重 要,制定了具体的民事习惯调查的方法和步骤,而且对于中国民事习惯调查的困难 以及立法对习惯采纳的困难已经了有较理性的认识。在具体的民事立法技术上尤 其是民法典应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沈家本也有自己的主 张。在此问题上,翰林院内阁学士朱福铣奏请采纳日本民法学家梅谦次郎的学说 将民法和商法合一编纂并延聘其来华主持修纂。沈家本在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对此 作出了回应:臣等伏查欧洲法学统系碑勺分德、英、法为三派,日本初尚法派近则 模仿德派心慕力追原奏所陈确有见地,臣等自当择善而从酌量编订。总之无论采 用何国学说均应节短取长J滇防流失。原奏又称日本修正民法时梅谦次郎曾提议 合编,以改约期近急欲颁行而不果户国编纂法典之期后于各国而采主义学说不妨 集各国之大成,为民商法之合编等语。查自法国于民法外特编商法法典洛国从而 效之均别商法与民法洛自为编。诚以民法系关于私法之原则,一切人民均可适用, 商法系关于商事之特例了准商人始能适用。民法所不列者如公司、保险、汇票、 运送、海商等类则特于商法之中规定之,即民法所有而对商人有须特别施行者加 商事保证、契约利息等类亦于商法中另行规定凡所以保护商人之信用而补助商业 之发达,旨非民法之所能从同。合编之说似未可行。10也就是说沈家本认为民商 分立的立法模式从法国创立开始,得到欧洲各国的仿效其原因在于民法是私法一 般法适用于所有的普通民众而商法是私法特别法只适用于商人,商法中的一系列 特殊规定不是民法所能代替的因此反对民商合一的模式而采民商分立的模式。

    二、张仁葫的民法观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大理院正卿张仁葫向清廷上奏了一封关于修订法律办 法的长折,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他的民法观念。其奏折云:一明订法律宗旨也。国之 所与立者惟民厂国之民必各有其特性应法者未有拂人之性者也。西国法学家亦多 主性法之说放一国之法律必合乎一国之民情风俗加日本……民法五编除物权、债 权、财产三编采用西国私法之规定外其亲族、相继二编,旨从本国旧俗。……特 闻立法者必以保全国粹为重而后参以各国之法朴其不足。此则以中国法系为主而 辅之以罗马、日耳曼诸法系之宗旨也。一讲明法律性质也。中国法律J准刑法一 种而户婚、田土事项亦列入刑法之中是法律既不完备而刑法与民法不分尤为外人所指摘。故修订法律必以研究法律性质之区别为第一义而区别之要有四:一、国 内法与国际法之别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别三、公法与私法之别四、主法与助 法之别。盖此四者不外乎国与国国与人六与人三种关系。……人与人之关系则属 乎私法。……私法如民法、商法是,……而修订法律之要者观日在主法与助法之 别盖主法为体助法为用如刑法及民法为主法而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为助法 是也。有主法而无助法,则徒法固不足自行主法虽精而助法未臻完善其行之也犹 不能无弊。且也主法不可纷更而助法则可以屡变盖主法一有改移观日于人民权利 之得失多少罪罚之轻重出入,即相悬殊屡事纷更是使民无所措手足也。……一编 纂法律成典也。……近者修律大臣等所订之民刑诉讼法,本甚简略而窒碍难行者, 已复不少。且民事诉讼法,当以民法为依据冷既未修订民法则民事诉讼法将何所 适从未免先后倒置。至民法为刑措之原小民争端多起于轻微细故于此而其平则争 端可息不致酿为刑事。现今各国旨注重民法谓民法之范围愈大则刑法之范围愈小, 良有以也。……凡民法商法修订之始,旨当广为调查各省民情风俗所习为故常而 于法律不相违背且为法律所许者即前条所谓不成文法用为根据加以制裁而后能 便民。此则编纂法典之要义也。洲从此折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第一在民法制定与民 情风俗的关系上,张仁葫认为立法应合乎一国之民情风俗,并举日本民法亲属、继 承二编的编纂为例加以说明主张中国注重礼教道德的传统是中国的国粹是中国 法系的特色之一应法应当以保全此国粹为重。第二在民法的性质问题上胀仁葫认 识到中国民法不发达,民刑不分的缺陷提出要根据不同法律的性质分别立法。他 认为刑法是公法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民法为私法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 关系。同时他也注意到了法律的主从或者说体用关系,认为民法、刑法等实体法 是主法规定人民之权利多少、罪罚之轻重因此不宜多变而宜稳定诉讼法等程序法 是从法规定办事程序应随时随事予以改进因此变动可以较频繁。第三在立法顺序 问题上胀仁葫认为立法应遵循一定的次第加果无民法则民事诉讼法即无存在和 推行的依据因此应先有民法而后有民事诉讼法清廷先定民事诉讼法而后定民法 是先后倒置。第四在民法的社会作用问题上胀仁葫认为“民法为刑措之原”,民法 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愈广刑法的调整和适用范围就愈窄如果小的纠纷能够以民法 来解决就不会酿成刑事纠纷而带来刑杀。最后对于不成文的民事习惯胀仁葫肯定 了其作为裁判依据的效力提出,只要是与法律不相违悖且为法律所允许的民事习 惯可以作为不成文法用于裁判这样做可以方便民众。

    三、俞廉三的民法观 宣统三年(1911年)九月民律前三编告成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等上折呈请 皇帝御览在此折中修律大臣对于民法之性质、民法典内部之体系以及民法典编订之宗旨做出了论述。其内容大略如下:窃维民律之设乃权利义务区判之准绳凡居 恒交际往还无日不受其范围。探厥旨要尤在存诚去伪阜物通财捉使国民日臻上治 劝用之宏既较刑事等律为纂切撰述之法实较刑事等律为更难。况我国幅员寥廓迈 越前朝南朔东西启为风气若不注重酬一诚恐将来颁布难获推暨之功。到官曾经延 聘法律学堂教习日本大审院判事法学士松岗义正协同调查并遴派馆员分赴各省 采访民俗习惯,……依据调查之资料渗照各国之成例并斟酌各省报告之表册…… 初称完备呈由臣等复核。夷考吾国民法,虽古无专书然其概要备祥,……至今未替 此为中国固有民法之明证。各国民法……其编纂配置肩主张人事法与财产法前后 之别者加拉丁派与日耳曼派所争之主意是。有主张物权、债权前后之别者加日耳 曼派中所争之主意是。而法族之异同复分拉丁系、日耳曼系、折衷系、俄罗斯系 四种。……折衷者如日本民法以财产法为先瑞士民法以人事法为先而物权先于债 权,则为二国之所同。各系以形式论,旨依罗马不过大同小异,以实质论洛按己国之 民族不无彼此之殊。凡此旨中外民法源流之大较也。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赢海交通于今为盛凡都邑、拒埠无一非商战之场而华侨 之流寓南洋者生齿日益繁庶技国际私法向据其人之本国法办理。如一遇相互之诉 讼被执大同之成规我守拘墟之旧习利害相去不可以道里计。是编为拯斯弊凡能力 之差异买卖之规定,以及利率时效等项悉采用普通之制,以均彼我而保公平。二、 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各国法律愈后出者最为世人注目,义取规随,自殊剿窃, 良以学问乃世界所公并非一国所独也。是编关于法人及土地债务诸规定采用各国 新制既原于精确之法理启无凿柄之虞。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立宪国政 治几无不同而民情风俗厂则由于种族之观念厂则由于宗教之支流则不能强令一 致在泰西大陆尚如此区分月其为欧、亚礼教之殊六事法缘于民情风俗而生启不能 强行规楔致贻削足就展之俏。是编凡亲属、婚姻、继承等事除与立宪相背酌量变 通外或取诸现行法制或本诸经义或参诸道德务期整伤风纪,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 不敝。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匡时就弊贵在转移拘古牵文无裨治 理户国法制历史……以私法而论脸之社交非无事例征之条教反失定衡改进无从 逞谋统一。是编有鉴于斯特设债权、物权详细之区别庶几循序渐进冀收一道同风 之益。……‘,刁此折发出的时候已是清朝覆亡的前夕,从清廷宣布变法修律到此时, 已历近十年的时间西方以及日本的民法知识已经在晚清人士中间传播开来尤其 处于变法修律活动中心的法界精英们对于民法也已有了较为系统和科学的认识。

    在此折中渝廉三等首先对民法的性质和目的进行了界定,认为民法乃是区别权利 义务的准绳启规范人民的日常生活制定民法的目的在于“存诚去伪”、改善民风、 促进经济的发展。接着,阐明了民法制定过程中需要对民俗习喂加以调查和吸收 否则难于适用的观点。随后他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考察从为中国虽无民法专典但是有关婚姻、债负等民法规范是有的只是散见于各种典章当中。此外对于民法 典的内部体系结构渝廉三在考察了法国、德国以及日本、瑞士等国后认为人法与 物法、债权法与物权法的先后次序根源于本民族的传统段有也无须整齐划一,中 国可根据自己的传统和习惯安排法典的体系结构。最后渝廉三等给出此次民法编 纂的四项宗旨,分别是“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即是为保证国人在对外交易的过 程中能获得公平利益在制定民法典时肩关行为能力、买卖、利率以及时效等问题 的规定,要与世界通行的法律规则相一致岁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即是法律学说 并非一国所私,中国制定民法典在有关问题上可以采用本于最新法理的各国新制, 这样就不会与之格格不入了岁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即是由于中国民情风 俗不同于他国在人事法即亲属、婚姻、继承等问题上除了与立宪根本相背的需进 行一定的变通之外,主要内容仍应本于道德经义,以维持中国数千年的传统岁期于 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即是法律的制定不可拘泥于既有的规范,而应以有利于 治理为目的进行改进,以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

    四、总结 总结来看脱清法律变革过程中这些与变法修律有着密切关系的法界人士 对源自西方的民法已经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首先,在民法的性质问题上,法界人 士普遍认识到民法乃是规范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是私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启不同于规范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公法,正因为其所规范的关系是私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所面临之问题的复杂程度是禁令性质的刑事法律所无法 比拟的。其次,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也为法界人士所肯定,他们认为民 法应该属于国家基本法律启与传统上最重要的刑法是并重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 比刑法更重要。同时,民法与辅助民法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是“体,’和“用”的关系是 主法和助法的关系先有“体”然后才有“用”先有主法助法才有制定和实施的准则。

    因此在法律制定的次第上应该先制定民法后制定民事诉讼法。再次往重民法制定 过程中对中国的民俗习惯的吸收是晚清法界人士的共识,他们认为为了更好地掌 握中国的民情风俗,进行民事习惯调查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不成文的民事习惯在法 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最后在民事立法宗旨和具体的 立法技术上晚清的法界人士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观点他们根据中国的实际和世 界民法发展的趋势确立了“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求 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等四项民事立法宗旨并 在此宗旨之下采用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这些宗旨和立法模式的选择表明随着 清末修律活动的展开,法界人士对源于西方和日本的民法知识已有了较成熟和理 性的认识。作者:石[ 工作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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