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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地方战略论文 >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法律的意... 正文 2019-12-16 07:27:28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法律的意义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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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法律的意义论文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法律的意义论文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以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为优点的一项司法制度。本 文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简要介绍,对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可能 性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关于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资源;司法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犯罪 率的不断攀升与诉讼资源有限及诉讼效率不高的矛盾日趋凸现。司法资源相对有 限是近期难以改变的事实,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证的前题下,加快案周 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因此,在现 有中国文化背景、司法现状、刑事政策与诉讼制度等条件下,能否引进辩诉交易 制度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内容 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者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在法院 开庭审理前,自愿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在经过审判认定有罪时本应判处的刑罚会 被较轻的刑罚所代替。

    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规定,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的要素: 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主要是通过其辩护律师 进行交易)。

    其二,交易的内容是围绕着交易协议进行。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 减少指控罪名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主要是承认有罪。

    其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控方通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而免去普通审判过 程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辩方因认罪获得降低、减少犯罪指控或较 轻处罚的实际利益。

    其四,交易的时间无具体限制,通常发生于开庭前审判庭的走廊中,所以有 人将辩诉交易称为“走廊交易”。其五,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其六,交易的后果是案件不经过陪审团审判,而是由法官对辩诉交易协议予 以确认并直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控辩双方均不能上诉,案件即告终结。如果 检察官不履行协议而使被告人没有得到较轻的刑罚,被告人可以翻供,拒绝认罪。

    案件已经判决的,被告人可以上诉,上诉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① 二、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现今的司法体制不适合引入辩诉交易 1.我国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是公权力,而辩方代 表当事人,行使的是私权利,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是追诉与被追诉的关系,双方 的地位不平等,不是适格的交易主体,因此无法通过辩诉交易进行讨价还价,寻求 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2.我国法律规定所有证据都应经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而辩诉交易则中控辩双方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双方都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

    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始终坚持的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而在辩诉 交易看来,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为了追求诉讼效率,甚至可以牺牲公正。因此,在我国 相应的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完善时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极有可能出现悖于司法公正, 导致不正义的错误。

    (二)辩诉交易中的道德质疑 1.有可能导致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在英美等国家,检察官可以与被告人 及其辩护律师对案件的指控和量刑进行全面的协商,检察官以接受被告人认罪答 辩为代价,可以放弃部分指控,也可以降级指控,甚至可以以不对被告人判处刑事 罚责为条件使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检察官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或者“莫 须有”的证据与被告人讨价还价,并且以要是被告人不作有罪答辩,将对被告人进 行更为严厉的指控相要挟,逼迫被告人作出不公证的辩诉交易。因此,辩诉交易程 序在一定程序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同时违反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确定 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极易酿成错案,导致无辜者蒙冤及放纵有罪者。辩诉交易可能使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在案件作无罪判决的极大可能性之下,面对检察官提出的充满诱惑的定罪量刑“优惠”而处于两难境地:认罪必判但可轻判,不认罪则可能不判但又可能 重判。同时,检察官为了证明责任的降低,而提高指控成功的可能,忽视对案件真实 情况的进一步探究,通过辩诉交易使被告人认罪而受轻罚,甚至免除处罚,导致轻 纵有罪被告人。

    3.损害公共利益。辩诉交易的本质是以国家刑罚权的让步换取被告人认罪, 这种定罪量刑的折扣在实际上便宜了被告人,但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辩诉交易 制度所发挥的功能就象一个巨大的、用于敲诈勒索的鬼地方。检察官扮演着推销 员的角色,在法律的指引下传达着各种威胁,并收受由此而来的报酬――被告人的 认罪答辩。”② 4.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辩诉交易过程是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 辩护律师之间的交易,既没有重要的一方即案件被害人的参与,又缺乏对交易程序 相应的监督。检察官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减轻其证明责任,被告人获得重罪轻罚、 数罪少罚的交易后果对被害人而言无疑是不公正的,在一定程序上也损害了被害 人的合法权益。辩诉交易这种将被害人排除在外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三、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能性 (一)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客观评价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个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既有同一性 又有对立性。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应该说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和 司法者在设计和运作本国司法程序时必须考虑的问题。然而冲突不可避免,比如 有时为了维护实体真实而不惜一切代价牺牲效率,有时为了快速处理案件而牺牲 实体的公正,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就是在犯罪率不断上升、案件久拖不决及 司法资源有限的背景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不可否认,辩诉交易制度是有缺陷的, 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的缺陷需要通过程序和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而不能因噎废食, 因此成为整体否定辩诉交易的理由。辩诉交易的司法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表明,虽 然各国各地区对辩诉交易褒贬不一,但为了缩短刑事诉讼时间,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大都已经吸收、正在吸收、已经考虑吸收辩诉交易的合理内核。由此可见,辩诉 交易在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成功实践,尤其是其已经越过法系传 统界线的现实,必将带来世界范围的广泛移植。

    (二)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能性从中国人自古就有贱法、厌法、贱讼、厌讼的心理,以及我国一直以来的“坦 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不难看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存在发展的空间。

    一方面,我国社会处在结构的大转型时期,原有的社会控制减弱,新的社会秩序尚 未形成,因此,社会治安相对恶化,犯罪率不断上升,司法资源相对有限,这对司法效 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我国现今迫切需要一种能够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 资源的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惩罚犯罪,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是自古以来的法律目标及任务,但是保障人 权则同等重要,尤其目前世界各国对人权保障十分重视,西方一些国家已在指责我 国人权保障不到位,因此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加强人权保障是非常有现实意 义的。辩诉交易制度恰好符合了现今我国的需要。在我国也发生过运用辩诉交易 的案例,这表示辩诉交易已经走进中国,并有可能在具体的案例中得以援引。

    四、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 (一)总体要求 我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同时满足公正、合理及规范的交易结果的总体 要求。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的悠久历史 使许多传统的东西在民族的意识里根深蒂固,阻碍着新观念和新思潮的传播和认 可;同时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的业务素质不高,道德自律性较 差,以及相关的监督机制薄弱,又给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设置了主观上的障碍。因 此,要构建辩诉交易制度,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充分考虑到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 基础、历史传统、人文环境、公众心理等方面的状况,创制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司 法制度。

    (二)构建原则 1.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原则。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法所要实现的两大基本 价值,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是以公正作为第一要旨,然而,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因此 效率也是一种正义。辩诉交易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是以效率的提高为目标的,但 在制度设计中依然应当注重公正的实现。一方面不能只注重与被告人进行协商的 结果而减弱甚至放弃行使惩罚的权力,也不能为了达成协议而不顾案件的事实真 相,这是实体公正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是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尊重并保护被告人所 享有的合法权益,比如程序选择权、沉默权、辩护律师帮助权等,不能强迫性达成 协议,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所以,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对效率的追求必须 保证实体和程序公正的统一。3.循序渐进的原则。虽然辩诉交易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引进移植的紧 迫性,但是它毕竟是一项实践性很强且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是 牵一发而动全身,构建辩诉交易这种新制度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把它放 在我国整体的法治构造和社会背景下予以慎重、缜密的考虑,使其和谐地融入到 现行司法体制中,要统筹协调和长远考虑,切忌急功近利。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考虑 设计了三步走的方案,首先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类似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做法,经允 许先搞试点,再逐步推行,切忌搞“一刀切”、简单化的做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关注 其制度运作的过程和产生的社会效果,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不断反思,不断改进,使 之日臻完善与科学,③然后在人们了解熟悉该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完善的基础 上,通过立法制定有条件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最后根据实践情况及法律适用 情况检验进行完善该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实现理论上的构想。

    (三)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 既然拟定辩诉交易分三步走进行构建,那么每步的适用范围应有所不同,呈 现逐步不断扩大的趋势,在试点实践阶段,社会公众对此接受程度较低,司法实践 部门的实践经验也欠缺,因此应先在轻罪范围先进行试点实践;待社会公众对此接 受程度有所提高,积累一定实践经验后,通过立法规定在较大案件范围开始适用;
    最后发展到公众已经能接受辩诉交易制度,并在实践中掌握丰富经验,对辩诉交易 案件的适用范围不应当有所限制,而适用于所有案件。

    辩诉交易制度从产生以来就褒贬不一,但时至今日其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重 要的刑事诉讼制度。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还不具有完备配套制度来支持 英美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我们可以结合本国的国情对其进行借鉴,取其精华,弃 其糟粕。

    注释: ①《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 ② DouylasMaynard,TheCourtroomContestofPleaBargaining,ReprintedfromInside PleaBargaining(chapterTwo)(1984).冀祥德.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③李静.论刑事诉讼合意制度之建构.中国知网.20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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