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发展战略论文
  • 国际经济论文
  • 行业经济论文
  • 新经济学论文
  • 中国经济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地方战略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新经济学论文 > 环境权利的社会定位研究论文:... 正文 2019-12-17 07:29:41

    环境权利的社会定位研究论文:环境研究论文

    相关热词搜索:

    环境权利的社会定位研究论文

    环境权利的社会定位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环境权问题理论目前出现繁荣但又混乱的局面。这种混乱根源于 对环境权的社会定位的错误。笔者从环境权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 利,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为本位还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还是 私权利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从这些混乱的现象中找出关键线索,以改变这种混 乱的局面。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
    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
    权 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 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 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 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 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 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 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 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 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 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 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 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 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代理,其道德 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 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 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 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
    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 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 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 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 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 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 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 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 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 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 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 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 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 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
    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 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 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 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 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 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 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 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
    除了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 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 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 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 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 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 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 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 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
    更不能把 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 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 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 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 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 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 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 “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 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 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 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 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 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 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 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 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 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 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 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 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 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 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 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 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 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 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 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 (“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 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

    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 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 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 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 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 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 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 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 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 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 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 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 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 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所以,环境权在实际的环境保护中要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最好把 环境权定位为一种既不同于公权利又不同于私权利的社会权利更好。环境权作为 一种民事权利具有社会性,因此,它同时具有社会权利的性质。它不像一般民事 权利那样个性很突出,侵犯了一个人财产权、名誉权并不涉及其他人的财产权、 名誉权;
    环境权的共性很突出,侵犯了一个人的环境权同时也就侵犯了一大片人 的环境权。因此,它与受教育权、获取社会保障权等都属于社会权利的范畴。这些权 利的保障不仅需要有强大的政府力量做后盾,也需要有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力 量、社会权力来支持。仅靠个人的力量是难以维护的。世界绿色组织是一股极其 强大的非政府组织力量,中华环保联合会应当是这种非政府组织中的一个,还应 当有更多的民间组织来完成这一任务。没有一个庞大的社会组织充分行使社会权 利,进行公众监督,仅靠个人的私权利是难以维护其环境权的,仅靠国家机关的 公权利也难以很好完成这种保护责任。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环境权利的社会定位研究论文:环境研究论文》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