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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新经济学论文 > 电子证据有哪些【电子证据的... 正文 2019-12-17 07:30:04

    电子证据有哪些【电子证据的收藏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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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的收藏与稳定

    电子证据的收藏与稳定 检察机关在业务工作中,经常会接触电子证据问题。本文所述电子证据, 专指由计算机设备储存的,经诉讼机关依法定程序作为诉讼证据收集固定的数据 信息。随着计算机被广泛应用,计算机存储设备所储存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 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笔者仅就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问题作 些介绍,供同行们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取证要求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

    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 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
    声音则可以证明谁 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

    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 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1]等都具有 书证意义。

    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 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 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
    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 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
    软盘、 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

    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 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
    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 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 子文件[2]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
    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 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

    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一是, 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 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
    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 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 容不符。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一种可修改性,在庭示证据[3]时辩方 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而控方如提不出未进行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 采信该证据。

    电子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 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文件形 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行比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 否被修改过;
    二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 等方式进行可视性固定。

    另外,电子证据被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内 容的审查,防止在出庭时出现差错。

    3.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病毒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

    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一但 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
    二是在计算机中未发现原有文 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证据专家组查找原因,判明能否恢复;
    三是尽量采用现 场打印的方法收集电子证据;
    四是如果采取拷贝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现场检 查拷贝质量,防止因拷贝了病毒等原因打不开所收集到的计算机文件;
    五是存放 和使用存有拷贝证据的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 离强磁场,使用时应当注意计算病毒的检测。

    4.证据的技术性。

    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主要表现为:①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通过特殊技术方法 形成的;
    ②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

    ③数据信息据中的软件能够以其特定的技术性语言来证据案件事实。

    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取证人员应当了解或通晓计算机技术,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收集证据,查案情。

    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还要求在涉及与软件的制作、使用等专门性问题时, 应指派或聘请技术专家进行计算机学定。

    二、电子证据的简单取证程序 简单取证,是指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信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活动。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 和固定电子证据。

    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 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 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 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 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家组予以协助。

    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 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 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 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 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 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

    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 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病毒 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 打开文件检查。

    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 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包括:①案由。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 职务。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检查 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三、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程序复杂取证,是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

    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 固定电子证据。

    复杂取证程序包括: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 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 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

    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
    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

    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
    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 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
    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 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

    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
    ②谁能够打开并使 用计算机;
    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病毒感染等), 故障是如何解决的。

    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

    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 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 分慎重。

    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

    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 否一致。

    2.提取证据 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 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 法会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 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 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内容外,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 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当有所预测,并制定 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 应当携带解密工具;
    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数据测试的,司法会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 制作的测试文件。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 录像。

    四、与电子证据相关的几项工作 1.建立电子证据专家组。

    地市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电子证据专家组,以便进行复杂取证工作。

    专家组成员通常由六人组成。其中,通晓硬件和软件的计算机专家两名;

    熟悉电算化程序的司法会计专家两名;
    熟悉计算机作案手段的侦查、公诉人员各 一名。

    2.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工作的特殊性。因 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活 动,使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到电子证据,也为电子证据的在法庭上的合 法使用提供依据。

    3.注重对电子证据专家的培养。一则,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 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
    二则,虽然电子证据专家各有所长,但为了方便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计算机专家需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 司法会计专家和侦查人员也需要了解计算机知识。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对电 子证据专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机能,使之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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