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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新经济学论文 > 论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作用... 正文 2019-12-18 07:27:48

    论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作用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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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作用

    论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作用 一、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关系 行政证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职 权收集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中,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机 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有处罚权 的四类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查处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机关等。行政执法是 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如工商、质检部门履行市 场监管职责等。查办案件是指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违纪案件[2]。行政证 据的类型没有统一、完整的规定,有的行政机关对此自行进行了规范[3]。根据 主体的不同,行政证据可以分为行政执法证据和纪律监察证据。行政执法证据是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证据。纪律 监察证据是指监察机关在查办有关渎职行为过程中收集的证明公务人员违法违 纪事实的证据。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同属证据概念下的不同种类的证据类型,都 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属性。但是,行政执法、查办案件与刑 事司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运行方式,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也是两种不同 性质的不法行为,故而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

    1.取证程序不同 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的主体是行政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取证程序较为宽 松,中立性不够强,强调行政效率,在地点、方式、权利告知等方面没有严格的 要求,取证手段相对单一,注重一种或几种证据的调查取证。刑事诉讼主体是公 安司法机关,取证程序严格,围绕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 要求更高,取证的主体、程序和证据类型法律都做了严格的规范,依据证据种类 多方面、多途径收集证据,以便形成证据锁链,注重公平和正义。

    2.法律依据和目的不同 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行 政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权运作的范畴,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管理,对违反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形式评价,注重的是行政效率。而刑事诉讼依据的是刑事诉 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属于司法权运作的范畴,目的在于打击和控制犯罪、尊 重和保障人权,对刑事犯罪行为作出实质危害性的评价[4]。3.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同 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在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认定证据方面的主体是统一 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缺乏对等的抗辩机制、应有的公开透明度,有时 难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对行政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刑事证据一般由侦查机关收集、 公诉机关审查,之后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当庭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后 由法庭决定予以采信,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而具有较高的公开性、公正性[5]。

    4.证明对象不同 行政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事实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纪 检检察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强调的是 对客观行政违法行为的把握,不关注行政相对人的主观心态“。由于行政违法一 般都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加上行政法注重行政效率原则,因此一般只要行为 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为其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深究其主观因素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6]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注 重打击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行为,既重视犯罪行为,也注重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动机等主观心态。

    5.证明标准不同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 的程度[7]。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所以规 定的证明标准最为严格,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行政案件证据 立法相对滞后,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还不很明确[8]。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违法事 实的认定,行政案件证明标准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前者注重追求公 平和正义,更多的是强调客观真实,而后者注重行政效率,更多的是强调法律真 实。

    6.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财产性处罚,除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外, 一般不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刑事处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涉及剥夺 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二、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司法实践问题探析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规定了行政证据可以在刑事 诉讼中转化为刑事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 检查笔录等,但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判断。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涉案人员供述和有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或经审 查,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一方面,不同种类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如 将技术侦查所获视听资料转化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将证人证言转化为书证, 任意转化证据种类,可能侵害被告方辩护防御权的行使[9]。另一方面,如果将 非法取得的证据经“审查判断”而“漂白”为合法证据,就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 同虚设。所以,转化规则既给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证据提供了指 导标准,同时也给公安司法机关审查判断行政证据带来了挑战。行政执法、查办 案件的工作与刑事司法工作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工商、税务、刑事司法等涉及 不同的专业领域,包含内容各异的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在行政执 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大多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知识,证据内容繁 杂,大量的专业术语令作为门外汉的司法人员难以适从,如涉及税务犯罪案件, 纷繁复杂的账目和计算方式不是一般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操作的[10]。行政执法机 关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某些特定事项或对案件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往往 过多依赖于鉴定、报告等,如质量鉴定、司法会计等。而公安司法机关能够从事 鉴定的范围受到限制,常规项目大多为传统的法医学鉴定、精神病鉴定、物证鉴 定、文证鉴定等,造成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行政 执法机关的一些鉴定报告[11]。这些行政证据在转化为刑事证据时就需要司法工 作人员加强证据审查,综合全案证据,既要排除非法的行政证据,又要补充完善 瑕疵的行政证据,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工作难度。虽然国务院、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 了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由于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 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沟通少、配合协作也少。对于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 案件,也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同 时,行政证据是否全部移送,哪些应该移送,哪些可以移送,哪些可以不移送, 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行政证据时无法 将有效的行政证据合法转化为刑事证据,以致出现刑事证据不足,难以追究犯罪 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形。另外,案件移送期限不明确,案件证据移送滞后的情况 大量存在,这既影响了侦查机关后续的调查取证,又因为时过境迁,证据在形式 和证明效力上都有可能对案件失去了原有的意义[12]。案件对接机制的不完善使 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无从了解行政执法案件的具体情况,无法及时介入涉嫌犯 罪的行政案件,指导行政机关按刑事诉讼的要求提取证据,对行政案件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无法实现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有效转化。一是有的出于部 门利益、经济利益的考虑,出现“以罚代刑”、“四多四少”①;
    查处一般犯罪分子 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
    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等不正常现象,这使得不少的经 济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13]。二是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刑事法律知 识有限,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没有准确的 判断。三是法律对于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界限规定较为模糊,无法有效分辨行 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四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没有提前 介入的权限。这就造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难以实现。

    三、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完善措施 1.建立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制度 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以及证明违法 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同时明确移送期限和受理审查期限,即应当在行政执 法办案期限内作出决定并移送,诸如没有规定办案期限应当自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之日起3个月内移送,侦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三十日内作 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2.建立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公安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对于某些明显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在掌握 初步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司法机关介入,由其引导行政机关的取证行 为,从而确保行政证据转化刑事证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由行政机关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行政机关管辖范 围内涉嫌犯罪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的构成要件和刑事立案标准进行研究探讨,会 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办案的规范性问题。

    本文作者:万世界 工作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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