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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社会发展【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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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联系

    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联系 本文作者:尹奎杰 工作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对于法律发展这一主题,学术界曾经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学术界一 种基本共识性的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例如, 有学者指出,在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发展二者的关系方面,无疑首先是社会的发展决 定、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发展的,但同时也必须承认法律的发展也在一定范围内、 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社会的发展。0[1]377这种观点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揭 示了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阐明了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 的整体的特征。本文非常赞同这一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局限。

    一方面,把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二者对立起来,说成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问题, 是把社会决定论机械应用到发展问题研究上的教条式反映。虽然法律作为上层建 筑,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经济生活条件,受制于它所存在的经济基础,同时政治 文化等因素也对法律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过分强调这种决定论容易把法律发展 与社会发展对立起来,割裂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法律发展虽然是社会 整体发展的一部分,但又不能把法律发展等同于社会整体发展,二者不是简单的整 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内容之一,它的发展对于整个社 会发展而言又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必须客观地分析和讨论二者之间的 关系问题,简单地把二者对举或者一概而论都是不当的,应当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复 杂化还原0。本文认为,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关系不仅仅是决定与被决定、制约 与被制约、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发展一方面构成了现代社 会中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法律 发展也是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化回应,其在自身的发展中呈现出一定的独立 性。

    一、法律发展构成了现代社会中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现代社 会发展的制度形式 从逻辑上说,现代社会发展是内在地涵摄了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 展在内的人的全面发展,其中无论是经济发展、政治发展,还是文化发展,都与法律 发展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离开了法律的发展,任何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 展都会丧失一定的制度基础、制度保障和合法性认同,人的发展也会因而出现这 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且作为现代文明构成之一的法制文明,是以一定制度为载 体反映和折射人与社会发展的所有成就的,换言之,要分析法律发展的真正蕴含,必须重新审视法律发展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关系。之所以说法律发 展构成了现代社会中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因为法律或者法治是现代 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在现代社会要实现民主、人权、自由、平等、和平、安定 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活,没有法律或者法治的保证是不可能的。

    (一)现代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经济发展要求法律发展与其同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0,这一命题揭示了法律或者法治与经济的高度统一。不讲规 则、不讲程序和法律的市场肯定是不安全的。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 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 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 无缘。0[2]178在追求高效、安全、平等、自由的现代经济生活和经济文化时,离 开了法律和法治在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制度进步与法律实践发展, 人与社会的发展也将是片面的,支离破碎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高度市场化 的当代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的维护,无不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律制度 与法治环境,如果法律相对滞后、法治不健全,那么交易安全就没有保障,市场秩序 就无法维持,经济发展就会受到影响。

    (二)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以法律发展为主题民主政治不但是法治的基础, 而且,法治与民主政治二者互为表里,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正 是在法治的推动与形塑下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它不但借鉴了法律发展的先进 成果,也凝结了法律发展的智慧与经验,是以法律发展为主题的。一方面,现代的民 主政治以法治为基本内容,法治建设与发展带来的基本经验和先进成果成为现代 民主政治的宝贵财富。按照学者的研究,现代民主政治所涵摄的民意政治、责任 政治、有限政治、程序政治、参与政治、开放政治等基本理念都与现代的法律理 念高度一致,是法治精神所提倡的人民主权、责任意识、权力不得滥用、程序公 开、程序参与、程序公正等法律基本原则的体现。这些现代民主政治在本质上就 是法治政治。[1]288-294同时,法治也是评价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现代民主 政治与法治共同追求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追求公开、公正、公平等程 序正义的理性观念,这些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的价值标准。一般说来, 法律特别是公法所提供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规则体系,能够为公民自由、平等、 公开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提供有效的和直接的法律保障,而且当公民的有关政治 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直接通过法律获得救济。法律成为评价政治权力合法性 的基本标准之一。这里说的权力合法性0,就是通常所说的权力的形式合法性或者 秩序正当性。韦伯曾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 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相反,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0[3]239从 中可见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性。在当代,公法发展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被逐渐 应用到民主政治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当前提倡的建设服务型政府、透明型政府等 政府体制转换的理念无不是从法律发展中获得启迪的。在当代,保障人权、程序 正义、民主公开等公法原则是评判政府行为合法性的价值标准。从这种意义上说, 现代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具备合乎法律性0这一发展着的法律尺度。另一方面, 现代法律发展所展现的程序性的制度设计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平台。现 代的民主政治要求所有主体在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包括选举活动、 立法活动、政治决策与参政议政、政治意愿表达等活动。通过这种程序性的活动, 达到对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机关的有效监督,使国家权力在民主的程序上运行, 防止权力滥用,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所以说,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 的基本形式。法治不但创造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外在的形式条件,它也为现代民主 政治提供了活动空间,现代的民主政治活动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政治诉求和 政治意愿的,它与人权一道,共同成为现代法治环境之中最为绚丽多彩的风景线。

    可见,随着人类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现代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法治也会不断发 展,同时,法律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必将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

    (三)现代文化发展与精神生活的进步离不开法律发展现代文化与精神生 活的最为基本的标志是理性。人性具有理性色彩。柏拉图将人性分为三个部分, 即理性、志气、欲望,其中理性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支配性。如果志气获得理性 的支配,志气便表现为勇敢;如果欲望获得理性的支配,欲望便表现为节制;如果志 气、欲望都获得理性的支配,人便获得正义的德性,进而获得权利。法律上的主体))) 人0,正是基于人具有理性这一理论假设为前提的。法的作用就是禁止人们放纵欲 望,使那些不能按照理性行动的人能够约束自己,以实现个人的正义的德性,维护 个人的权利。人正是由于有了理性,才可能有自知之明。没有理性,人类就不可能 认识到自身对于法这种社会规范的需求,也不可能自主地创设或者运用法来约束 自我、规范自我、保护自我。权利、义务和法正是理性的产物,并随着人的理性 的进步而进步。0[4]202-203理性具有不断批判自身,进而获得进步的力量,这种力 量被称为趋向合理性0。理性经历的从传统的本体理性向工具理性,再向非理性、 反理性,乃至当代理性重构的过程表明,理性具有自觉的意识和力量,它能够不断 地从自身的反省与觉悟中发现理性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推动理性的进步与发展,从 而带来人类知识的进步。由于理性的对于主体自身的反省能力与约束能力,使得 其主体人获得了不同于物的本质的规定性,这一规定性使人成之为人,使主体成之 为主体。它是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前提、根据、尺度或者标准。作为人之为人的特 殊本质,人能凭借理性实现对世界的把握而达到自由。在存在论意义上,理性表现为人是一种特殊的本质性存在,这种存在常常被理解为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在认 识论意义上,理性表现为超越于感性认识之上把握对象本质、规律的认知能力;在 价值论意义上,理性承诺着善的价值,理性的生活即善的生活;在规范的意蕴上,理 性形塑着法律和自由,以实践的理性和制度的形式赋予了法律与权利的正当性。

    0[4]161不仅如此,理性的发展也带来了法治的文化的繁荣。法治文明在一定程度 上表征了理性文化。法律是实践的理性,由法律揭示出来的理性是动态的、批判 的、面向实践并引导实践的,它一方面通过理论的方式反思现有法律制度、立法 执法与司法实践的缺陷与不足,阐释法律行为的内在动因、权利诉求、义务和责 任推理、法院裁判,另一方面,法律的实践理性也塑造了法律主体理性的法律行动。

    这二者结合起来又进一步推动法律朝着更为具有人文理性精神的方向迈进。因此, 发展着的法律与发展着的法律文化是同一的,理性文化既不同于跟着感觉走的非 理性文化,也不同于空想浪漫的超理性文化。它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 科学技术相适应的体现真、善、美统一的社会文化系统。0[2]167理性在实践发 展中形成的自由平等、权利义务、公民意识与程序观念,必将带来法律程序的全 面更新与法治真善美的真正实现。

    二、法律发展也是现代社会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说,自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追求民主、法治、人权 的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一部人类的发展史,表现为一部人类在为争取民主、 建设法治与实现人权的发展史,一部以法律发展推动民主进程、法治进程与人权 进程的发展史。人类社会从过去只重视少数人权利,只有保障少数人利益的法律 发展为保护多数人权利的历史进程说明,人类的民主不断扩大,法治不断推进,人 权保障不断提升。这是法律的胜利,更是人民的胜利。人类不断推进法律发展,不 断放弃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离的旧制度的历史也同样说明,文明必将取代野 蛮,进步必将取代落后。从现代社会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逻辑上来说,人与社 会的全面发展当然包含了法律的发展。法律发展是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应有的题 中之义。从人的社会属性上说,人的全面发展,也意味着社会的同步协调可持续发 展。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内在协调统一的。在人的全面发展中,人 在经济领域中的发展和在政治文化领域中的发展应当是同步的。在私有制社会、 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经济形式的障碍引起相应的社会政治、社会文化 形式对人的全面发展也形成诸多障碍,这些障碍均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 人只有摆脱了物质经济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身的束缚,摆脱马克思所说的物的 奴役0,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发展。另一方面,只有在政治上充分 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发展民主政治,厉行法治,才能充分保证和实现人民的民主与权利。

    再一方面,现代社会生活中全面发展的人也必将是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受过良好 教育、具有良好品德、精神健康充实的人。这样的人在法治的社会中必定具有法 律的观念和意识,依法行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尽职尽责。全面发展的人从文 化的要素上分析必然具有法律的素养,这是不容置疑的。综上所述,法律发展与社 会发展存在着内在的统一关系,两者相互影响,互为表里,相互依存,共同推进。同时 两者又都以人的发展为目的和归宿,都集中在人的发展这一主题之下,是人的发展 在法律与社会存在方面的具体反映。

    三、法律发展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恩格斯曾经指出:在每一科学部门中都有一定的材料,这些材料是从以前的 各代人的思维中独立形成的,并且在这些世代相继的人们的头脑中经过了自己的 独立的发展道路。0[5]501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社会发展对法 律发展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法律的发展还遵循着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

    首先,这是由法律相对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由法律相 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独立性所决定,法律的发展也呈现出与经济发展并不完全同 步的特点。法律是个相对独立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封闭性的规则体系,它 有自身的逻辑体系和思考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要反映它所依存的社会物 质经济条件,但是它必须与经济生活与社会物质条件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在运用 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就会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在这一点上始终保持着对社 会物质经济条件的一定的超然性、超脱性或者说疏离意识。恩格斯曾指出:在现 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 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而为了达到这一点,经济 关系的忠实反映便日益受到破坏。法典愈是很少把一个阶级的统治鲜明地、不加 缓和地、不加歪曲地表现出来,这种现象就愈是常见:这或许已经违反了-法观念.。

    1792-1796年时期革命资产阶级的纯粹而长度的法观念,在许多方面已经在拿破仑 法典中被歪曲了,而就这个法典所体现的这种法观念来说,它必然要由于无产阶级 的不断增长的力量而日益得到各种缓和。但是这并不妨碍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各 地编纂新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这样,-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 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 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 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0[6]488其次,法律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根源于法律所 具有的自身的特殊历史。法律不是空中楼阁,它是一定法律文化传统不断传承、 变革、并在变革中不断完善和逐渐发展起来的,现实的法律是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在当前的延续、继承和发展。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主要法系,特别是两大法系都 既保持了本法系中那些固有的不变的历史因素,也发展出了与时代相适应的一些 新的文化特征,这些都是法律相对独立的历史见证,是法律传统相对独立的过程性 表现。虽然在全球化进程中两大法系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借鉴, 但这也不能真正带来两大法系的完全融合,世界主要法系之间仍然存在着显著的 差别这一现象也说明了法律传统或者说法律发展历史的相对独立性。再次,法律 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也根源于法律所依存的制度文明的相对独立性。在社会文明的 划分方面,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人们倾向于三分法0,因为制度文明不能简单地归结 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不完全等同于政治文明,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文明样 式,它既是一切社会文明的关键内核,也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 具有关键性作用,它与其他文明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交叉关系。(如图1)[7]图1制度文 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其他文明的相互关系(图1中制度文明是图 中的小椭圆,它与其他文明是交叉关系,包含了所有其他文明的制度性内容)法律 作为人类制度生活与制度实践的集中表现形式,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生活的制度 状况,它的发展体现了制度变迁和创新的积极成果,也就是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 利益关系的不断合理化和正当化的发展成果的制度形式,最终体现为人们制度建 设和制度生活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法律发展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存 在的是一种交叉关系。(如图2)图2法律发展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及 其他发展的关系(图2中法律发展是图中的小椭圆,它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 发展是交叉关系,包含了所有其他社会发展的制度性内容)最后,法律发展的相对 独立性还根源于法律实践的相对独立性。法律的发展植根于法律的实践。包括法 学理论研究在内的法律实践,是相对自治的学术理论系统、制度实践系统和行为 规范系统。在这样的系统中,法学学术研究的发展、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发展乃 至于法律行为规范的发展都是自治的领域,它有一套独立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 和价值理念,是不同于政治经济文化实践的一种特殊的实践方式。作为人类整体 社会实践的一部分,法律实践尽管总是与政治经济文化实践发生联系,并具有一定 的共性特征,但是法律实践独有的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程序至上思维等 思考路线决定了法律发展在诸多种社会发展中独树一帜,特色鲜明,与政治经济文 化发展共同展示着社会发展的整体面貌,塑造着人的全面发展的个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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