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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伦理道德论文 > 认定驰名商标诉讼【最高法院... 正文 2019-11-28 07:35:36

    认定驰名商标诉讼【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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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1、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 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的公司。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 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 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奇正公司研 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 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 25%。奇正公司投入1.8亿 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 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 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该字样用 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 市场份额。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 商标。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 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 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 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 用的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 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3 年9月,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起诉称,中化公司 于1988年注册了第315477号和316788号组合商标(中化+Sinochem +椭圆图形), 1994年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注册了第773539号组合商标。2002年2月8日,“中化” (进出口代理服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化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7日,主要通过其开办的中国化工网 为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2002年4 月26日,浙江中化法定代表人在上海设 立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化公司)。该公司亦提供化工信息服 务。中化公司认为中国化工网使用“中化” 作为缩略语,致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 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浙江中公司 化和上海中化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 二字、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商标在2000年浙江中化成立前即 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与化工领域有关, 其行为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构成了商标侵 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浙江中公司化和上海中化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 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浙江中化公 司、上海中化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3.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的连 锁企业。1997年,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取得“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 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 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2000 年,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北京国美。近几年来,北京国美及其分布在全国各 地的120家分部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投入2亿余元用于广告宣传,获得 111 项各类荣誉。其中,“国美电器”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2000年度北京市 著名商标。2003年,北京国美位居中国连锁百强第3名。

    涂汉桥于2003年12月成立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同月,涂汉桥在《武 汉晚报》上以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名义刊登招聘启事,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国de 美百货”的标识。2004年,北京国美以涂汉桥侵犯“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为 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美电器”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达6年,北京国美及其分 部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持续的、覆盖全国的广告宣传。公司销售额不断上升,位 居同行业前列。并有被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国美电器”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 的条件。涂汉桥的上述行为,是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摹仿驰名商标“国美电器”, 误导公众,造成北京国美的利益受损,应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决:“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涂汉桥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国美”、“国之美”、“国de美”字样。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4.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红河卷烟厂于2004年5月起诉称,其“红河”商标于1989年11月申请注册生 效至今。自1994年起,“红河”牌卷烟连续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全国名优卷烟。

    红河牌卷烟在全国卷烟品牌中的销量1998升为第四位。在最近四年中上缴国税约 90亿元。2000年至2003年广告总投入5.6亿元。1999年至2002年在全国各地投入 打假经费4238万元。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

    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显著位置,套用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 其产品的主要标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 名商标,判令金象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200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红河卷烟厂的请求及查证的案件事实,认为 “红河”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判决认定红河卷烟厂的 “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
    金象公司不得为商业目的再行使用红河卷烟厂的“红河” 商标,并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1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5.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 纷案 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力士公司)起诉称:劳力士公司是一家 历史悠久的生产钟表的企业。自1992年起,劳力士公司陆续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 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多个 “Rolex”商标。劳力士公司对其生产的主要产品“Rolex” 手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1999年“Role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全国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999年5月5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 网公司)注册了“rolex.com.cn”域名,但未实际使用。劳力士公司认为国网公司将 劳力士公司“Rolex”商标及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其 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力士公司的“Rolex”商标和以该 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认定该商标为驰 名商标。国网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劳力士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 “Ro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且并不实际使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 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注册“rolex.com.cn”域名并赔偿损失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 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6.(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 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 1994年6月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 类肥皂、 护发制剂等。此外,该公司还在注册了“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该公司 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宣传。1997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 其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重点保护名优产品。中国商标局曾 禁止他人在与“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其相近 似的商标。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于1999年1月 18日注册了safeguard.com.cn 域名。其经营范围为“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

    晨铉公司将“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域名中,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晨铉公司与宝洁 公司及其 “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晨铉 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 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并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撤销该域名。晨 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舒肤佳” 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晨铉公司在注册诉争域名前对 “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权利,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 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 杜邦公司(美国)起诉称:杜邦公司分别于1976年、1986年、1997-1999 年向国家商标局在多类商品上注册了“DUPONT”商标。自1998 年开始,杜邦公 司在中国设立了11家独资或者合营公司。自1992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采用多 种形式对其“DUPONT”商标进行持续广告宣传。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等。1998年 11月2日,国网公司注册了 “Dupont.com.cn”域名,但一直未实际使用。杜邦公司 认为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国网 公司立即撤销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并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邦公司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 大量资金对其“DUPONT”商标进行宣传,使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 法认定“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杜邦 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并 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国网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8.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起诉称:沃尔玛公司是世界 第一大零售企业,经营业务遍及世界各国。1996年7月,该公司将英文服务商标 “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 商标。此后,并陆续在31个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1 年、2003年沃尔玛公 司被《财富》杂志列为全球500强企业第一位。沃尔玛公司中国市场相继投资开 设了31家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对“沃尔玛”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该 商标作为沃尔玛公司提供推销服务的主要商标,目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童小 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包装上使用 “沃尔玛”标识,在其企 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申请了www.woerma.com.cn域名并在其网页上 显著使用“沃尔玛”字样,侵犯了沃尔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 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令童小菊撤销www.woerma.com.cn域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起在沃国开办了多 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该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 活动等方式长期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 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依法可 认定为驰名商标。童小菊未经许可使用“沃尔玛”字号,显然是企图利用沃尔玛公 司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并在客观上谈 化了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沃尔玛公司的企业品牌形象。判决 童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损失 1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

    9.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 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诉称:平安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以保险业为主,融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 的全国性金融保险集团。1999年10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PAIC”加“平安”文字的 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保险、保险信息等。自1988 年成立时开 始,平安公司在办公场所、业务单证办公用品等全部显著位置使用了该商标,且 该公司于2000年、2001年、2002年连续3年投入广告宣传费用8亿余元。深圳市顺 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复制、模仿原告注册商标,印制 在皮具、挂历等商品上,公开向社会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平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平安公司“PAIC”加“平安”文字图文组合商 标具有显著识别性,经过平安公司长期的、持续的、长达16年的使用、形式多样 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深圳公司未 经许可,复制近似于平安公司注册商标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 众且消弱或淡化了平安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侵犯了平安公司的商标 专用权。判决深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惠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运 动休闲鞋为主的企业,1991年注册了“德尔惠”商标。2001年注册了“德尔惠中英 文及图”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为第25类。德尔惠公司投入巨资用于广告宣传,在 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2002年“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备评为福建省 著名商标。刘钰辉于2004年注册“德尔惠体育用品.cn”中文域名,利用该网页进行 宣传、销售体育用品。德尔惠公司以刘钰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 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尔惠”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被广泛持续的 使用,德尔惠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和产品销售推广该品牌,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 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刘钰辉未经 商标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宣传、销 售体育用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 权依法判决,刘钰辉赔偿损失、停止使用并撤销“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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