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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伦理道德论文 >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财产权 正文 2019-12-01 07:32:31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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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前言 我知道,本文讨论的话题,数世纪以来,已经被很多的社会和法律哲 学家讨论过了。对这方面的资料,我了解一些,但多数是我所根本就不熟悉的。

    我从来没有试图去把我的观点和先哲们联系起来,也从来不认为,研究特定问题 上的相同或相反文献是我的责任。

    读者不应过高估计本文的价值:它只是用我在早期作品中阐述的宪政 秩序的概括视角,论述自由和财产权的关系的一个努力。

    第一章 导论 从历史学、语言学和法学角度来看,“共同或共有(the common or commons)”都是指共有财产,也就是,若干个(许多)人(家庭)共同使用的 有潜在价值的资源。私有化意味着,以明确划定的边界,在独立的使用者之间, 分割这种资源。使用的激励改变后,有价值的产品就会增加。这一简单命题最早 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但它却是我们理解基础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点。

    在这本书里,我的命题是,这个简单的(为了方便,我们就称之为亚 里士多德的)观点,绝对不同于现存的对财产权的另一种辩护;
    这种亚里士多德 式的观点,不管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律及政治学家,都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因为后 一种观点认为,在资源的使用上,效率或者生产力并不是占绝对控制地位的要素。

    和效率相比,自由更重要,尽管效率和生产力这两个要素在很多场合起着重要的 补充作用。

    人总在努力减小他人对自己福利的影响,无论这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 接的。独立于他人的行为所强加的影响,是令人向往的目标。面对各种选择的机 会,人们想要 “选择的自由”,他们不想让自己的选择受到其他人活动的限制, 无论这活动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我们可以认为,这里有个频谱:从最大相互依 赖到最大独立。

    作为共有财产的分享者,人们间的相互依赖是最大的。有保障的对联 合生产的物品的份额的价值,取决于该分享群体的所有成员的行为,这价值还受 到仅与群体规模有相应关系的个人的行为的影响。按特定形式将共有财产分派给私人,和确保有个独立行为的领域,除能产生更高的产品价值的激励动机外,还 减少了个人对他人行为的依赖。个人自由也增加了,如果把自由定义为个人福利 对他人行为的依赖的反面的话。只有个人存于和社会关系(甚至是贸易和交换产 生的自愿互动关系)完全孤立的境地,最大独立才得实现。打个比方,美国边远 地区的有自己的地产、完全靠自己力量生存的自足的家庭,就实现了这种最大独 立。因此,共有的共有财产和这种自足的家庭地产,分别位于前述的想象的频谱 的相反的两极。

    在生产率和自由这两个方面,私人的或单个人的财产的功效,需要深 入的分析和讨论。“自由”概念的引入,开辟了涉及比较制度分析的新的研究领 域;
    从前,人们总把视野集中在效率上,这个领域也就被忽略了。然而,首先, 我仍将阐明标准或者正统的分析,以帮助接下来的比较研究。第二章就做这件事, 我尤其要依照标准的效率分析逻辑而非基本的契约论框架,来考察人们消除“共 有悲剧”和“跳出霍布斯丛林”的过程。第三章将引入“自由”的维度,并描述“独立 达致最大程度” 的背景。在第四章,为推导出由独立到市场相互依赖的转变的理 性或逻辑基础,我修改了经济学的假定。第五章考察了市场依赖对个体参与者的 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和财产所有权的后效作用,这些在第六章都有实例分析。

    第七章分析交换的专业化的动态特征,和相伴的有关参与者的依赖地 位的反馈信息。第八章详尽阐述包含多重市场选择及进出自由的竞争过程,重建 参与者的各式的独立,但我没有涉及基于不可靠基础而非财产所有权提供的独立。

    在第九章,我提出,这种市场的独立,是经济学家的理想,但却并没被个体行动 者完全理解,目前所有权制度安排的“无效率”偏好,就证明了这一点。第十章根 据服务的自我生产,确立所有权的模型,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的所有权模型,并描 绘这所有权对个人市场地位的影响。第十一章讨论能带来货币收入而非直接提供 服务的资产私人所有权,并再次考察这所有权对个人市场地位的影响。第十二章 单独研究资产私人所有权持续促进价值积累的作用,第十三章具体论述财产所有 权和通货膨胀间的关系。在第十四章,我的焦点就转移了,我研究社会主义组织 对所有权的影响,和由此而来的所有权对自由的影响。第十五章简要地专门论述 早期教皇利奥十三世(Pope LeoⅩⅢ )的教会通谕对社会主义破坏私人所有权 的(1893年)承认。第十六章简要讨论,在涉及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上,马克思 对资本主义的看法;
    第十七章是一些最后的思考,尾注 (第十八章)表明整个 研究的政治一宪法的意涵。

    第二章 霍布斯丛林;
    共有悲剧我将人们熟悉的由托马斯·霍布斯设想的自然状态,作为分析的起点, 在这里,没有什么东西是“我的和你的”,人们间没有分界,没有法律,没有惯例。

    在这种想象的状态下,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贫穷、孤独、肮脏、残忍和短命的”。

    霍布斯(1651年)认为,这种无政府的丛林,是下述令人信服的命题的基础:所 有人都极看重安全,他们把权力交给突然出现的君主,他承诺随后保护他们。

    然而,如果预料到在这强制的市民秩序下,根据他或者她自己的算计, 人的状况将比在无政府丛林中更糟糕,那么,根本就不会有任何人自愿承认君主 的强制权力。霍布斯丛林的“自然均衡”,提供了分配基准,由此出发,个人与君 主间才有谈判以达成契约的可能。这种退后、退回或退出选择的存在,对最初谈 判的契约施加了限制,它也影响到契约在随后运作时的强制执行1.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建构中,个人的存在先于从而也独立于与君主 的契约,即使这种存在,与君主提供的秩序相比,并不愉快。个人在有序结构中 由君主保障的适当福利,与在无政府丛林中期望的福利间的差异,在某种意义上, 反映了君主的“生产率”;
    基于某些考虑,这种差异也可称为“社会租金”。

    霍布斯的建构是猜想的和非历史的。人们过去不、现在也不认为它是 过去或当前的现实的描述。个人从未生存于某集体单位、大家庭、部落或者游牧 群体的约束之外。霍布斯采取简化的步骤,设想出自主的个人;
    我们可根据理性 选择的标准,来分析这自主个人的行为。这种方法有助于问题的分析,又不会严 重损害分析的意涵。

    对现代社会科学家来说,共有悲剧是比霍布斯丛林更熟悉的起点,我 第一章的分析就是由它开始的。当然,在这两种背景下,参与者间互动的形式结 构,是相同的。经典的囚徒困境,最生动地概括了这种结构。在这里,坚持单独 占优势的策略的参与者产生的结果,与别的有多种供选择的策略的参与者的产生 的结果比,对全体当事人更为不利。然而,我想说的是,尽管它的结构相同,但 这两类社会互动的典型模型,对理解私人或单独的财产权(制度)的作用来说, 意义并不相同。现在,我们来分析典型的共有悲剧。有种能够创造价值的潜在资 源,由全体参与者共同使用,每个参与者遵循效用最大化的考量,超出如下界线, 扩大个人对资源的使用:这个界线是,在资源使用由集体决定的理想情境下,人 们将一致同意的每个参与者应有的最适当份额的边界。当私人选择与公共使用结 合时,资源就遭受到了过度的使用;
    每个参与者的行为,都处于资源使用的相应 边际,这就给共享资源群体中其他人的福利,造成了外在的不经济;
    如果通过他 们自己的协议,集体地决定对私人的选择施加某些限制,则所有参与者的境况都将有所改善。

    在这典型的例子中,将相关外部性内部化的一种潜在方法是,将共享 资源分割给单独的使用者,用对特定被分配的资源份额的私有的或分离的财产权 替代资源的共同使用。这一步骤意味着, 以明显的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在 资源的使用上,取消所有的公共或联合。在典型的后私有化背景中,个人不再有 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去过度扩大资源的使用;
    在修正后的私有财产权背景下,个 人只是依据效用最大化的考量,以“最适宜”或者“最有效的”途径使用资源(财产), 因为,任何对效率的背离,都对做出使用决定的人,直接和排他地强加了机会成 本。

    在私人所有权制下生产的产品的价值,与在资源共同使用之背景下生 产的产品的价值间的全部差异,可称为“社会租金”,它产生于私人财产权体制的 制度化。形式上,这“租金”相当于霍布斯标本中的由和君主订立的契约生出的“租 金”。这租金,一方面,衡量着私有财产权制度的生产率,另一方面,衡量着君 主制度的生产率。

    然而,并置这两种人们熟悉的模型,似乎有些矛盾。共有资源的私有 化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个人独立(减小依赖),相反,与霍布斯式的 君主订立契约的个人间的协议则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共享君主制下的 成员资格,来增加个人的依赖。在这里,表面的分歧,在于两种模型的重点不同。

    共有悲剧的比喻,主要关心的是向个人分配独立的排他权利、独立的私人领域。

    这种比喻会忽视(分配一旦完成)相互独立权利的实施问题。相比之下,无政府 丛林的比喻,最初关心的是,个人独立要求权的实施和保护的必要,这些要求权 被假定是确立于某种先在的“自然均衡”之中。分配问题本身,从概念上讲,处于 与君主订立的契约之外,除非将它适用于因要求权之有效实施生出的租金。

    两种模型的差异,在解释和规范的潜能方面,都很重要。霍布斯模型, 在为强制的政治-法律秩序推演合法性理论而言,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这种秩序 源于参与该秩序的个人的最初协议;
    这种模型还表明,在权利的分配上,君主的 政治权力受到个人的一套先在要求权的限制。相比之下,共有模型的解释力就不 周全。依这种模型,私有财产权的捍卫,仅仅以效率标准为基础,而且这与实施 问题也无直接关系。也许人们不必吃惊,这种模型似乎更投合现代福利经济学家 的意气,他们总乐于假定,政治权力会仁慈行事。

    在对共有资源的份额的独立个人要求权的定义上,共有模型依然非常模糊,从而,对于可被集体用来做出最初分割的基础标准,共有模型也同样模糊。

    这种模型隐含的意义,似乎是说,份额分配本身,有些专断,且受制于集体单位 不受约束的选择。也就是说,受到这种模型鼓励的心灵,似乎乐意接受这样的主 张,即国家“定义财产权利”。当然,对可能产生于共有悲剧的契约手段的更完整 的分析,必然会遇到这类问题。但是,就推演私有财产权利的根本逻辑而言,这 类因素的缺席表明,共有悲剧的比喻,属于非契约论的传统(不是契约论)。

    第三章 分割的共有资源、法治和对边界的侵犯 在第一章,我指出本文的核心命题是,私有财产的经典的亚里士多德 式的辩护,仅仅提供了两个规范解释纬度的一个,私人财产权与生产率的关系, 还必须加上私人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第二章,以高度概括的方式,介绍了人们 熟悉的比喻背景,这有助于人们理解财产权的逻辑,即私有财产权是如何和为何 产生于个人的理性选择。本章打算扩展这个讨论,并具体提出财产权和独立或自 由的关系。

    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表明的,所有共同使用未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个人, 或所有发觉自己身陷无政府丛林的个人,都将发现下述做法符合自己的利益, 即:共同签订协议,据此将共有财产分割或私有化,每个参与者获得一定的份额, 而且为该份额规定明确的限制或边界。我想把注意力集中于独立参与者相互之间 的协议,暂不考虑可能同时产生的个人与君主间的协议。换言之,我想在洛克的 而非霍布斯的契约框架内,展开我的论述。原初协议确立了分离的财产权间的边 界,无论这些财产权定义的依据是人还是物。为了方便,也为了不失逻辑的结构, 我们可以认定,原初协议将个人的财产,也包括指定的物理空间范围,分配给他 或她本人。原初协议确立了财产法,并界定了侵犯边界的违法行为。

    我想进一步假定,在这初次分割之后的模型中,生产的专业化尚无任 何优势。在他或者她自己的边界内,每个人(或家庭)都可能用他或她自己的能 力,生产出全部需要的“物品”,他和她能够像专业化和交换引入后一样,实施有 效率的生产。这种模型从而就成了自足的家园,每个人的行为都完全独立于社会 关系,已确立的法律制度保护着其领土和人身免受侵犯。

    在如此构建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或家庭)享有最大的独立,同时, 在自然资源和人力的利用上,享有最高效率。经过先前对共有资源的分割,每个 决策单位目前都面临着一些激励因素,即要使效用最大化与对资源的最优利用 (含义较广)相和谐。通过假定的自足经济组织的生产率,这里就不存在任何由专业化、贸易和交换所带来的相互依赖。按照个人自己的计算,他或她的福利完 全不取决于他人的行为。可供消费或最终使用的“物品”,在质量和数量上,仅仅 与个人为获得这些物品所乐意承担的“不利” 相关。就字面意义而言,也就是说, 每个人都做他或她自己的事情,对共同体的其他人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上,除去根据原初协议确立的财产法而存在的成员资格外,这种 共同体本身并不存在。这种典型框架中,只有两个明显的区别:其一存在于在财 产法所界定的个人之间,其二存在于那些界定独立财产权的法律结构的参与者与 那些可能的局外人或外来者之间。

    我建议,目前暂不考虑法律结构内部的人与外来人间的关系。为求简 便,我们假定不存在外来人;
    每个人都是界定独立的财产权利的原初协议的参与 者,因此都受制于由此产生的财产法。然而,要想保证分析逻辑的一贯,我们就 不能忽略实施问题。侵犯边界的现象必然会发生,即使财产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因为在缺乏强制实施机构的情况下,必定有些人会试图通过侵犯边界的资源使用, 来获取差额利益。在原初契约得以履行的同时,必须规定一些条款,来控制侵犯 边界的行为,来发现并惩罚那些侵犯他人的已界定的财产权利的人。

    只要不能把法律实施的任务交给某种非人性的技术,霍布斯的框架的 某些因素就必然会浮现。财产法的实施要求有强制的实施机构;
    某人或某些人, 无论是否从最初订约人之内或之外挑选,必然会被分配去守护财产权边界的专门 任务。在此,专业化之缺席的假定,就站不住脚了。如果实施法律的人被授予发 现、界定和惩罚违法者的权力,那么,这种权力本身又怎能被限制在可取的界限 之内呢?谁来看管看管者呢? 功能论者的回答,可能仅仅是指出西方社会某些历史时刻的法治的演 进。如果被分派了执行权力的人,自己要服从的法律与他被要求对他人实施的法 律相同,那么,他们滥用权力的可能,就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正是为解决这一问 题,才正当地确立了复杂的制度,包括权力分立、多重主权、重叠管辖权、独立 法院系统和陪审团制度。在有效运转的法治之下,个人受到保护,以免受政治一 -法律权力之专断行使的侵害。在这原初模型所假定的经济自足的典型框架内, 个人独立或自由不必受到必然存在的法律实施制度的严重损害。在这个纯粹的框 架中,“国家”存在的惟一目的是履行它的保护职能,而且,从字面上看,它是守 夜人,不分昼夜。在此,一定要注意,这极端的模型,不需要独立契约的执行人 的角色,因为这些契约尚未存在。本章考察的典型模型,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前面已经提到,超越于个 人或者家庭单位之上的“经济”――这种说法并不妥当,因为,根据我的建构,每 个单位都是完全自足的,并不与其他单位交换。按照前面的分类,个人或者家庭 单位最大限度地独立于社会的其他类似单位。这种单位面临的选择,无论如何, 不会受到其他生产单位的选择行为的影响,前者仅通过遵守财产法与后者发生联 系。只有当财产法被违反时,这种独立才被破坏,这种违反财产法的行为,要么 是因为主权者未能有效控制侵犯边界现象的出现,要么是因为主权者自己的行为 超越了权限,侵犯了边界。

    在别处,我已讨论过限制主权者权力的问题(Buchanan,1975)。在 这里,我想集中关注这种典型模型的特征;
    在形塑人们对财产权制度的态度是, 这些特征非常重要。想象一种完全自足的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这是如何可能的 呢?这里需要关于这种经济如何会运转的假说建构,这种建构,反过来,又必须 引入对这种单位所面临的选择问题的某种想象的分类和界定。我们应把视线落到 生物学意义的必需品上:食物、住所、衣服。我们会认为,这些人们普遍希望得 到的“物品”,不是自然地“从树上长出来的”,也就是说,它们在数量上并非充分 地足以满足所有需求。换言之,我们假定,稀缺是选择的背景;
    我们可以假定, 个人或者家庭单位,如果未在“损失”和“收益”间做出内在的交换,就无法生存。

    我们的整个设想的前提是,人类处在后伊甸园式的国家之中,为了生存,人类被 迫劳动。

    当然,这种普遍存在的稀缺,是非常简单的事实;
    将这种状况推及个 人的背景,几乎不需要任何想象力。不过,我认为,这种想象力可算是某种心智 的壮举,在这里,劳动和获得消费品的权利间的联系,逐渐被削弱了。然而,我 想越过稀缺(当适用于自足单位的经济时)的意涵,充实对这类单位运作情况的 想象的描述。在这里,我们几乎都会使用一个有关农业的比喻,在这里,自足单 位的人在田地里劳动,生产生存所需的物品。按照经济学家们的话说,这种自足 的家园模型,变成了劳动一-土地两种要素结合的生产模型。物品是通过受自然 力援助和支持的劳动,从土地中取得的。这种比喻认为,位置的固定是自足的生 产-一消费单位的一个特征。正如我在随后讨论所表明的,在形塑对财产法的态 度方面,这个特征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应当指出,在这里,农业的比喻,完全是不必要的。自然本身 可以提供充裕的物品,只要个人单位放弃懒散的欢乐,努力劳作以开发自然。我 们可以想想早期美洲印第安人的情形,他们生活在野牛过多的大平原上。自足并不意味着位置的固定,土地作为资源,过去并不稀缺。

    第四章 经由契约的可转让性:市场相互依赖的出现 前面,我假定的原初情境是:存在许多自足的家园,它们处于特定的 地域,存在对人身和土地的私人财产权,这财产权受到有效法律制度的保护和实 施。现在,我要放弃“自足生产有理想效率”的假定。现在,我假定,专业化提高 了生产率;
    如果投入是专业化的,就会有更多的产出。单个经济单位的需求,是 无法实现这种利润的增长的。再者,我假定,这种联系得到了所有人的承认。

    在这种情境里,要想获得最大独立(自足使其可能),意味着要承受 一项机会成本。要想依然保持自足经济中的孤立,个人或家庭单位必须放弃可经 由随交换而生的专业化生产所获的“更多”的物品。自足意味着效用的损失,这效 用损失是可由经济价值的亏损来衡量的。然而,反过来,个人或家庭单位也必须 承认,要想得到专业化和交换本身的结果的更多价值,也意味着可由独立的丧失 来衡量的效用损失。

    如果专业化的优势是存在的,那么,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原理将意味着, 这些优势,在某种程度上,能得到开发。亚当·斯密希望人们注意人物物交换和 易货交换的自然偏好,以此作为对交换之起源的解释。但是,现代经济学家们无 需引入此种特殊偏好,他们可在经济人的理性计算中,找到专业化和交换的起源。

    不过,效用最大化的准则,不能说明,此种专业化会在多大程度上发生,因为在 个人的效用函数中,独立也是正值的自变量。理性选择的规则,仅仅指示,由经 济自足代表的解决方案,并未描绘出假定情境里的行为。但是,个人或家庭经济 单位可在不同的程度上进入生产一-交换关系,这种程度也是一个经济相互依赖 的频谱:个人接受的相互依赖,可是最大的,也可是最小的。

    如果采取分析的路径,有益的做法是,按照阶段的顺序,逐步推进这 种分析。为阐述简便起见,在这里,我假定,自足的单位在N种独立活动间分配 自己的工作时间;
    这些活动是依据最终消费的成品来界定的,如种植谷物、收集 燃料、打猎、鞣革、建造棚屋等。为了说明的简易,我假定,分配给诸种独立活 动的工作时间是相等的。这地域的独立经济单位的成员,都受到财产法的保护, 经过交谈后,他们认识到,在生产中存在着利润的增长,于是,他们第一次开始 迈向市场的相互依赖。比如说,某个单位在某项活动中的利润开始攀升。对于N 种物品的一种,它有了剩余,且该剩余远超过了它先前消耗的总量。比如说,单 位F1选择对活动X1做最小专业化生产,把2/N或两倍于2/N的工作时间专门用于X1.这样,它就生产了三个单位的产品,而在自足的制度安排下,他仅能生产 出一个单位的产品。在这最小专业化阶段,经济单位,很可能,会继续为满足自 身消费,生产所有的N种物品;
    专门用于生产X1的额外时间,有时,可能会被用 以生产全部的其他物品。

    因提高利润之开发行为生出的某种物品的剩余部分,将被带到“市场” 上,剩余物品的所有人期望,别的经济单位也相应地把其他物品的剩余部分带到 市场上,以便于促进互利的贸易。他们期待的有利结果是,与自足条件下达到的 标准相比,个人或家庭单位都能不用更多劳作,就达到更高的消费标准,这种标 准是按照每种物品的更多数量来衡量的。

    在这里,我的目的,不是描述市场出现的猜想的历史。细究中世纪的 集市和市场时代的资料,是历史学家的事。我只想考察,对交换关系的最小进入 给财产权带来的影响。我将假定,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得到扩展,它包括了个人间 自愿契约的实施,和对交换中的欺诈行为的有效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境里,进入专业化一-交换关系,仍然是自 愿的;
    个人或者家庭单位进入“市场”,只是为了追求最终消费品的预期的更高价 值。自主的自足存在,即自己生产所有物品,仍然是可后退的背景。因此,在某 种意义上,虽然进入专业化一交换关系增加了对其他人的依赖,但自由并没有任 何损失,尤其是当自由被严格消极地界定为他人强制之缺席时。在此情境里,进 入交换经济的前景,似乎是选择范围的扩展。

    然而,在选择范围的扩展部分,个人的地位仅是预期的,它们必然是 不确定的。在选择进入市场关系时,个人不能像在自足条件下的内在经济界限内 所做的那样,在变量已界定了的菜单中选择。个人或家庭不能单方面地选择,剩 余物品之交换发生的条件,因为这一点,他们也就不能确定地选择由专业化带来 的最终增加的价值。

    正如我的讨论所表明的,在自足的条件下(如果必要)存在且生存下 来的地域固定的单位,并不会丧失任何东西,相反,他们能从对专业化生产和交 换的有限进入中,看到收益的希望。我怀疑,这个模型仍然是经济学家们想象的 基础,它直接导致对“从交换中获取的利益”和利益相互性的强调。或许,在对财 产权制度的看法上,就强调土地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个模型也是极端重要的。如果,当我们由此模型出发,自足对个人或家庭单位来讲,不再是可行的选择,那 么,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就必须依不同的视角得到考察。

    第五章 交换中的市场依赖、剥削和正义 正如第四章提到的,专业化的优势产生了剩余物品,进入剩余物品的 交换关系的个人,是自愿这样做的,其目的是增强对任何希望得到的最终物品的 支配,即使这个人充分认识到,这么做会牺牲或损失自己的独立。这就是说,进 入交换关系,必然导致对他人行为的依赖。即便不存在强制,个人的福利仍将因 他人的行为而改变。受到影响的人会认为,这种行为是多变的。因此,他人的行 为至少在批评范围之内,即使不在控制和操纵范围之内。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感 兴趣”,因为这行为经市场关系影响到了他的功利,而且这里的兴趣与他对(比 如说天气)最终自然力的兴趣不同。单个交换参与者的这种态度,即使在找不到 任何可被认定为施加了此种市场力的“他人”的情形下,也在发挥作用。但是,任 何卖者都必然与单独的买者交换物品,反之亦然,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就可能 使参与者把市场力归到他人头上,即使这种力量可能很小,或根本就不存在。

    因此,我们就不会奇怪,几乎从分析一开始的时候,交换的条件就已 被区分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这种分类暗含的意思是,一些参与者,即使在完全 自愿的交换之中,也可能被他人剥削。似乎正是这种依赖关系,使剥削成为可能:
    粗略地讲,这种剥削就是,对交换可能产生的收益的某种不平等或不平衡的分配。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从自足经济到相互依赖的交换的最初转化。

    比如说,一个农民生产了多余的鸡蛋余,他希望用这多余部分交换一些土豆,因 为他把资源集中在鸡蛋的生产上了,所以自己的土豆产量减少了。交换的条件取 决于,在相关的市场上,鸡蛋和土豆之生产都有剩余的其他人的数量,和这些剩 余的相对规模。如果这位农民偶然发现,有剩余鸡蛋的交换者有很多,而有剩余 的土豆的交换者只有一人,那么,交换的条件就非常不利。他肯定会认为,自己 受到了不正义的对待,或者说,受到了垄断者的剥削。

    在进入市场交换之前,个人当然会认识到,此种进入可能会使自己变 得脆弱,他会保留退出市场依赖的机会,放弃一些专业化带来的利益。在我的例 子中,农民对他的劳动力和土地的财产权,限制了他可能因不利的交换条件而受 到的剥削。如果在他控制下的所有资源,都投到鸡蛋生产上了,那么,在上述的 市场环境中,这位农民会发现,他在市场依赖中的处境,比他本来在完全自足的 处境,要差得多。为了防止出现这种糟糕的情形,这位农民可能会把他的一部分资源用来自己生产土豆或某种合适的替代品。然而,为了采取这些措施,个人就 必须保留对生产资料的处分权的私人控制权。他必须能“自由地”以他认为合适的 任何方式,使用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私人财产所有权,容许专业化和交换,从而 容许人们获得有效收益,但是,同样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也为人们提供了某 种保护和绝缘手段,以使个人免遭市场“盲目力量”的伤害,不管这些“盲目力量” 最终来自何处。

    我强调的私有财产权的第二个作用经常被忽略了,也许尤其是被经济 学家忽略了,因为他们只关心效率;
    而且,这个作用也被发达市场经济的参与者 忽略了:在这里,这种退出的选择权,对大多数参与者而言,并不存在。然而, 重要的是,我们要意识到,市场网络(包括期货市场)以及其相伴的法律一-制 度结构的发展,还有与之联系的对这种结构的理解的发展,容许个体参与者有限 地获得专业化带来的充分好处,与此同时,还容许个体参与者享有相应的无成本 的退出选择权。当然,这种奇妙的结果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充分竞争经济的存 在和运行:这种完全竞争经济的明确特征是,存在对所有的价值生产活动的进入 和退出权,这种经济还必须存于规模足够大的市场关系中,该规模应确保市场在 买方和卖方两边都有许多经济单位。正如在经济学家模型中所描述的,在有限的 意义上,每个人,作为承担代价的买方和/或买者,都面临着一套“客观的”选择 权,这些选择权容许人们这般或那般行为,就“好像”相互的依赖并不存在。

    第六章 分析的图例 第五章的论述,可藉图例得到明确的阐释,如果经济学家愿意,可以 略过去。

    我们再来考虑下述情形:一个理想的充分自足的家庭农业单位,只有 两种稀缺价值的物品,鸡蛋和土豆。我假定,这两种物品在家庭预算中,或者从 技术上讲,作为效用函数的变量,具有大致相等的意义。我再进一步假定,每种 物品的生产都依据投入单位的递增利润律,在这个例子中,投入单位是以时间计 算的劳动单位,而且假定,这两种物品是充分对称的,也就是说,其生产函数是 相同的。当经济单位孤立存在时,它就面对着由图6.1中的曲线 PP所描绘的生产 的可能边界,如果我们假定投入量是确定的。既然,根据假定,土豆和鸡蛋都被 界定为物品,具有大致相同的意义,那么,在E点上,该单位的效用是最大的, 即生产和消费这两种物品的量是相同的。尽管存在利润递增,该单位的最优状态, 即E点所表示的均衡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就达到E点所表示的效用水平而言,该家庭完全依赖 它自己的选择,和作为限制条件而运作的自然力。其他人的活动依然是完全无关 的;
    这里不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

    我们现在可以引进第二个经济单位,即第二个农业家庭,来改变这个 图例,我们假定这第二个家庭与第一个农业家庭在一切方面都完全相同。这第二 个单位,与第一个家庭一样,面对着相同的生产函数和效用函数。在这种情境里, 专业化和交换当然能够带来的明显的收益。现在,假定这两个单位的每一个,都 在这两种物品中的某一种的生产上实现了充分的专业化;
    一个家庭将其全部投入 用于生产土豆,而另一个家庭将其全部投入用于生产鸡蛋,每一个家庭对经济生 产的投入的数量都是相同的。

    在这样的条件下,经济的总产量在图6.1中的 M点,而非H点,H衡量 的是当两个单位孤立地和无交换地生产时经济的总产量。如果这两个经济单位都 实施专业化生产和依统一的(标准化的)交换率交换,那么每个单位都能达到E‘点 的效用水平,它明显高于E点的效用水平。

    在这里,我强调的,是常为经济学家忽视的初级经济学中的这种训练。

    每个从事专业化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单位,与其自足条件下的状态相比,确实获得 了效用收益,但是,在这过程中,它变得脆弱,易受超出自己控制范围的他人行 为的伤害。在自足的条件下,单个单位,在这图例中,面对的是可能边界是曲线 PP,在这里,它可同时选择这两种物品的生产一-消费比率,得到自己更偏好的 状态。在专业化生产和交换的条件下,就能同时选择这两种物品的最终数量的比 较意义而言,单个单位面对的并不是直线PP代表的交换可能边界。比如说,一旦 专业化的生产鸡蛋,处于这家庭控制范围的仅是一定数量的这一种物品;
    他的最 终的效用收益,取决于专业化的生产土豆的其他家庭的行为。

    当仅有两个经济单位时,正如该图例表明的,每个单位,当然,都将 发现自己处于双边垄断者的地位,它的最终的效用收益取决于它相应的谈判技巧。

    在这谈判“游戏”中,对单个经济单位而言,自足状态的生产可能边界,决定它脆 弱的限度;
    如果另一单位的谈判技巧较高明,那么,剩下的一方,即使在最坏情 况下,也可回归自足状态,至少能获得 E点的效用收益。在这个图例中,对土地 和劳动力的私人财产权(容许单个家庭为自己消费而生产两种物品),保证单个 家庭的效用收益不低于E点的水平。

    随着经济,即生产——交换网络规模的增大,两人双边垄断游戏的解决方案中的不确定性也就减少了。当每个专业化地生产单独物品的经济单位,面 对着不只存有一个另种物品的生产者的交换关系时,它易受市场剥削的脆弱性就 减小了。正如早先提到的,当交换网络的扩大,足以保证所有市场都存在大量的 卖方和买方的时候,单个单位就可以如此行动,就好像它确实面对着图例6.1的 直线PP表示的客观的交换可能边界。

    然而,一旦超出教科书练习题的范围,这种情境的客观性就会受到怀 疑。我们可考虑一下:单独的个人,鸡蛋的卖方,在他或她的控制范围内,只有 将要带到市场上的鸡蛋供应。在图6.1直线PP的斜率表示的预期价格,取决于存 在足够多的鸡蛋需求者,多到足以支持预期供应量的市场价格为止,还还取决于 存在恰好足够多但又不太多的构成整体供应量的其他供应者。最好的情形是,单 独的卖方的供应量的调节所依赖的价格,必定是预期的,它的最终实现主要取决 于市场上该物品的买卖双边的许多其他参与者的集合行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 在这些市场上,教科书的竞争模型已近乎实现了,尽管在相对短时间内的价格波 动可能非常剧烈。任何专业化生产的参与者,无论他是买方一-消费者,还是需 求者一-供应者一-生产者,都仍然易受许多其他人行为的影响,这些人的行为, 对于个体参与者来说,确实是“盲目的”。

    第七章 经行动而学习,不行动而忘却 在第六章讨论的高度抽象和简化的图例中,生产――交换关系的参与 者的脆弱,受到了外在于市场的退出选择权的限制,正如可能的自足生存状态表 示的那样。这选择权的存在确实主要取决于个人化的或私有的财产权的存在,这 私有财产权容许人们自愿退出交换关系,无论这种退出是完全的还是部分的。

    在专业化-一交换条件下达到的效用水平和在自足的孤立状态下可 达到的效用水平间的差量,衡量着独立的机会成本,或反过来说,衡量着市场的 相互依赖的收益。简要地考察一些可能影响这差量大小的因素,是有益的。正如 第六章描述的,从专业化和交换中获得的收益,完全生于递增利润。我尚未提及 个人技艺、能力和天赋的差异导致的收益。利润递增了,因为随着产出率的增加, 投入变得更专门更熟练了,而且,当我们超越静态模型、迈向动态模型时,投入 与产出之间这种关系很可能会加强。由于生产的组织有专门化的投入,所以,提 供投入的参与者就经行动而学习;
    随着持续的学习,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比率就提 高了。

    经济学家承认,在经济增长的解释模型中,经行动而学习,是个重要因素。但是,据我所知,他们尚未充分将反向关系并入他们的分析模型中。专门 从事某特定生产活动的参与者,经行动而学习;
    在他们选择的从事专业化生产的 活动中,他们的生产率越来越高。但是他们也会因不行动而忘却;
    在为了专业化 生产而撤回投入的某物品的生产活动中,他们的生产率越来越低。我们可用第6 章图例6.1来说明这个结果,在该图中,随着经济单位一段时间的专业化生产, 即经行动而学习,及其必然的伴随现象,即不行动而忘却,外在于市场的生产可 能边界就向内凹,如虚曲线PP所表示的那样。单个经济单位越来越依赖于超出自 己控制的市场力量,因而易受那些市场力量的伤害。在专业化条件下可获得的效 用水平,与在自足条件下可获得的效用水平间的差量,经过一段时间后,就扩大 了;
    这时,要行使外在于市场的退出选择权,成本就非常高了。

    当然,当专业化的单个经济单位完全忘却了如何,或说不再有能力, 生产那种他没从事专业化生产的物品时,对这种动态序列的限制,就实现了。在 我的家庭农场的例子中,假定专业生产鸡蛋的家庭单位逐渐丧失了生产土豆的全 部知识和能力。在这种限制内,外在于市场的退出选择权就是另外一番模样。按 照图例6.1几何图形,非市场的生产可能边界,目前可根据Ps内部的横轴和纵轴, 在横坐标和纵坐标上勾勒出来。自足存在总要求对这两种物品的一种作持续的专 门化生产,而且这种物品也只供他本人的或内在的消费。在这里,可获得的效用 水平,将是在每个生产的垄断点之一上能达到的效用水平。这个效用水平不可能 确保人的生存和存活,尤其是如果投入的专业化被用于生产不是基本消费品的物 品时。在这种场合,该经济单位就得完全依赖他基于专业化而产生的市场购买力, 依赖他可被供应的唯一投入。

    第八章 私有财产权,市场竞争,进入和退出的自由 在前述各章中,为做简单图例分析而描述的限定个案,似乎可适用于 复杂现代经济的所有参与者。在这现代经济中,专业化经过长期发展,已达到这 样的程度,即:很少有家庭(如果还有一些的话),能够在市场外的、孤立的自 足状态下生存。每个和所有的参与者或参与单位,在现代经济中,都必须依赖这 经济体系中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行为;
    这经济体系,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组织起来, 既为消费的使用提供最终成品,又需求或购买由参与者或参与单位提供的物品和 /或服务。

    如果外在于市场的自主是不可能的,那么,由法律保障的财产权利能 提供什么保护,以反对潜在的剥削呢?现在,让我们考虑这样的情景:其中,每 个参与者都对他的人身享有财产权利。(就目前而言,我们暂不讨论对“非人”的财产中的私有权利。)这里没有奴隶,每个人都可依据相互同意的条件,向他 或她选中的人,自由地提供物品或服务。然而,如果缺乏退回到自足状态的选择 权,这财产权又有什么价值呢? 如果只有一个预期的买方一-需求者,也就是说,如果个人面对着垄 断买主,对人身的财产权利,相对来说,几乎没什么价值。为了生存,个人必须 以某种方式获得必要的最终消费品的权利,而可供应的服务的垄断买主,可依对 提供服务人极不利的条件来获得这些服务。但是,如果市场的组织是竞争的,而 且市场的规模足够大,以致对市场上的所有物品和服务,都存在很多的买方和卖 方,那么,个体参与者就不会陷于只有一个预期买方的境地了。在后种场合,对 某个人的人身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也就是说,选择买方的自由,是根据在交换中 收到的物品总量 (购买力)来衡量的。

    (为更明了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可比较社会主义制度和竞争的市场情 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拥有所有的生产资料。在这情境下,提供生产服务 的个人,面对的是唯一的买方——集体,任何选择买方的由,即使是名义上在个 人所有物之内,都变得几乎毫无价值。) 界定一个市场环境,其中,每个参与者都面对着多重选择(买方一卖 方),从而可确保个人财产权利具有最大的价值(当这权利充分行使时),―― 这是相对容易的事。在经过这种界定后,该竞争环境就极具吸引力。然而,较为 困难的是,描述鼓励竞争环境之出现的制度规则。例如,假定在某经济制度中, 所有人都被赋予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他们的个人能力的自由;
    他们可自 由地选择出现在他们面前的机会。但是,确保在可能的选择中,有选择的大量机 会的,究竟是什么呢? 为确保此种意义的竞争市场环境的产生和维持,个人相互间还必须有 结社的自由,以组建能与其他个人或公司作交易的生产单位或商业公司。也就是 说,个人不仅应有作为卖方一-供应者,销售他们自己的服务的自由;
    他们还必 须有成为交换者的自由,这交换者指的是宏大意义上的组织单位,它们能生产和 提供物品和服务,这些物品和服务最终将用于交换,以换取那些人们根据其个人 能力所提供的服务。

    两组相互补充的财产权利的潜在的行使,保护了生产服务的供应者的 经济地位。个人对自己的人身的权利,使他能在他的或她的服务的可选择的买方 中做出选择。它还使任何参与者都努力变成买方。总而言之,这些权利的运作,严格地限制了不利交换条件可能对个人造成的剥削。个人供应者保留了从与任何 买方建立的交换关系中退出的权利,任何其他个人则保留了进入与出售生产服务 的个人的交换关系的权利。

    除了自由的进入和退出权外,竞争市场环境的另一个必要的补充条件 是,交换关系的有效规模应足够大,从而使得每个市场上都同时存在很多的买方 和卖方。这个条件可大致通过下述规则得以实现:该规则即,要使所有市场向所 有潜在的交换者开放,无论他们是供应者还是需求者,也无论他们是内国人还是 外国人。即使市场从地理上和从政治单位的成员资格上讲,可能比较小,开放也 将会对市场力量潜在的滥用构成限制,这些滥用的主体可以是物品和服务的买方 和/或卖方,这些物品和服务能直接或间接地在空间上转移。

    我前面说过,在复杂的现代经济中,很少有参与者(如果有的话)能 够在自足的条件下生存。前面提出的分析图例,若经扩张,就可能暗含着这样一 种意思,即:所有参与者都倾向于很狭窄地专业化生产,即只生产单独的一种物 品或服务。当然,这种暗含的意思并不很明确;
    即使没有这样一种狭窄的专业化, 退回自足状态的权利,也可能消失。个人参与者可以仍然完全依赖对他的或她的 服务的某种市场购买,但与此同时,又无须对任何特定产品的实行狭窄的专业化 生产。这种生产的潜在的可替代性,与前述讨论似乎呈现的相应要求相比,有助 于减少有效竞争市场的要求的限制。从与任何单独的买方的交换关系中退出的权 利,使参与者一-供应者能够在不同职业、行业和地域的范畴之间和之内,转换 自己的角色。当一系列选择权扩展之后,对退出权的提高了价值的认识,可使参 与者,在考虑投资于为专业化所需的人力资本时,在生产服务的能力方面,仍将 维持某种可取的潜在的灵活性。

    在对能确保某人对自己人身的自由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竞争结构的最 低要求的讨论中,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了个人市场参与的投入或供应上。个人进入 交换关系是为了出售他的或她的生产能力以换取货币,他或她期望能用这货币购 买最终的消费品。在可供选择的买方中选择的自由,和起到了确保以相对较低的 查找和转换成本获得若干可供选择的买方的作用的竞争过程,提供了反对通过交 换条件之操纵的剥削的保护措施。

    从形式上看,个人市场参与的需求或产出方面与供应方面,对竞争的 要求,是完全对称的。作为最终产品或产出的预期买方,个人易受到操纵交换条 件之行为的伤害,除非他或她享有在若干可供选择的卖方中选择的自由,且这些 选择是可实行的。但是,人们很少注意市场在这方面潜在的剥削,因为消费方面的专业化很少扩展到生产的专业化的界限之内。即使个人具有提供适合若干的任 何职业或行业的生产服务的能力,一旦做出选择,他或她通常一次仅能向一位买 方提供投入。我们很少见到,有人会部分时间做木匠,部分时间做管子工,部分 时间做经济学教授。然而,在需求方面,这种消费模型却是标准行为。个人把他 或她的收人花在了一整套的物品和服务上,而且若干物品是同时和以互相补足的 方式被消费或使用的。与他或她对市场的需求结构(对任何他或她为赚得收入而 提供的生产服务的需求)的依赖相比,个人较少地依赖市场的供应结构,以获取 在其消费集合中若干物品和服务的任何一种。

    个体参与者在市场过程的两个方面的潜在的脆弱性的差异,并不意味 着,保持有效的竞争结构,在消费品市场上,是不重要的。它的含义仅是,个人 在若干可供选择的物品和服务的卖方中选择的自由,就其本身而言,在需求方面, 要更为有效,因为在个人消费模型中存在着对最终物品的较多的替代品。由推论 可知,为保证这种选择自由之有效所必要的制度和结构要求,与供应方面相比, 就有些不那么严格了。我们可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对学者来说,垄断 买主控制了所有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这比垄断控制所有的面包供应者,会带来 更大的破坏。从吃面包到吃豆制品的转换,比从教授到管子工的转换,要更容易。

    第九章 专业的和私人的市场想像 一旦充分获得了对竞争市场经济的逻辑结构的理解,它的美学魅力就 会浮现出来,从而使任何估价判断都令人怀疑。市场是互动情境,在其中,人们 保持着最大限度的相互依赖,然而,没有任何人向其他人施加专断的权力,―― 这种对市场的理想看法,对我们用来解释可直接观察到的事物的方法,有着强大 的规范影响。这种浪漫的解释可能会与其他看法冲突。其结果就是,在专业经济 学家的竞争秩序模型与可间接地从个人对私有财产权的态度中推出的秩序间,创 造了一种智识的空白。

    正如本文前几节强调的那样,私有财产权,就潜在的剥削经济关系而 言,提供了可行的退出权或避免进入的权利,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只要个人仍能 在若干可选择的方案中“自由地选择”,只要存在许多可选择的方案,我们就不必 或无须担心,个人经市场交换关系对许多其他人的行为的(描述的观察见的)依 赖。在这种对竞争市场经济的浪漫看法中,至少在第一个分析的截面上,除了人 们熟悉的刺激一-效率的观点外,似乎不存在支持对非人身的物的私有财产权的 论据。换句话说,在理想的竞争结构模型中,基于自由的补充论据似乎是不存在 的。关于这个模型的运作的理论告诉我们,对非人身的财产的所有权,只 是出租此种财产的服务的替代选择,而且,在这些制度的可供选择的方案间的任 何选择,都应当在严格成本比较的基础上,理性地做出。市场发挥作用,以确保 这些选择方案在价值上大致相等。当然,对市场的政治侵扰可能会对这里的选择 方案有不利影响 (例如,相对税收待遇),但是,在理想的竞争市场上,广泛 分散的对非人身财产的个人所有权――这种分散应超过为确保竞争过程本身有 效运作之必要――并无明确的存在。例如,只要在若干租赁房屋的供应者间存在 有效的竞争,那么,对单个家庭的所有权,就不存在以自由为基础的论证。同样 的结果也适用于对诸如汽车之类的交通工具的个人 然而,经济学家的竞争市场的模型,与可从个体参与者的行为中推出 其运作状况的市场现实间,似乎存有差距。个人不能如此行为,就像市场在许多 情形下都提供了有效的若干可选择方案一样;
    就个人效用函数而言,对由市场决 定的交换条件的依赖,被看作是一项“恶”,正如我们早先提到的那样。即使不存 在妨碍可选择方案的政治侵扰,就许多物品和服务而言,个人仍旧更偏好所有权 安排,而非出租或租赁安排。个人(家庭)更喜欢拥有自己的房子,他们更喜欢 拥有他们自己的汽车,作为私有财产,不论出租一租赁安排的市场的竞争程度有 多高。我想进一步指出,许多人更喜欢所有权而非租赁,即使这里存在有利于后 者的较大成本或效率差异。也就是说,即使租用品质相同的汽车的花费(打个比 方)是每月 100美元,少于拥有一辆汽车的全部月成本,很多人仍偏爱所有权。

    由市场的相互依赖而生的效率收益,并不足以抵偿因独立的减少而生的效用损失。

    因此,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行为一样,对于因私人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从市场关 系中退出的自由,个人赋予了积极的价值,而且,这种判断将继续存在,不管特 定市场的竞争程度如何。

    第十章 作为自己的(自我)生产的私人所有权对非人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的 一种解释方法是,认为这种制度容许个人为自己生产出来自于这些财产的服务, 这与我们前述的那个生产鸡蛋和土豆的农民的例子类似。拥有住宅的家庭一直在 生产它自己的住房服务,它不需要与供应者从事契约或市场交换。拥有自己的汽 车的个人,日复一日地生产他所需要的交通服务。

    私人所有权允许个人能从交换一-市场的相互依赖网络中退出,迈向 宝贵的自足状态。自我生产直接减少了个人不得不为了某特定的物品和服务、作为需求者一-买方、进入市场的需要。就此而言,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 我生产,与在市场结构之外运用投入而发生的自我生产(例如,产自菜园中的蔬 菜)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不同的。如果所有权被扩大、以包括了更大范围的 财产(房屋、汽车、家具、器具、家畜、果树,等等),那么,对产生于这些财 产的物品和服务的自我生产,也减少了个人对市场运作的依赖:人们之所以依赖 这种市场运作,为的是在市场上出卖产品,以换取一般的购买力(货币收人)。

    这一点值得更详细讨论。请看图10.1的基本收人轮示意图。处在A点 的个人,我们称之为A,为了投入(劳动服务),作为卖方一-供应者进入投入 (劳动服务)市场。同时,A,为了产出 (物品和服务),作为需求者一-买 方,进入市场。在完全相互依赖的市场经济中,在确立投入和产出市场的交换条 件方面,个人依赖其他人的行为。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这种互动结构。

    当而且如果A点的个人发现,通过自我生产,他可能从市场关系中退 出时,那么所需要的利润流量的规模,在收入轮的需求者一-买方这一边,就减 少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减少了月租金的支付量。) 当而且如果个人(家庭) 需要较少的收人流量,以购买受偏好支配的物品和服务时,获得一般购买力(货 币收入)的需求,在收入轮的供应者一-卖方这一边,就相应地减小了。

    基于与前述讨论相关但又有所不同的原因,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 的自我生产,在减少作为投入之卖方的个人的依赖上,比在减少作为产出之买方 的个人的依赖上,要更为重要。人们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收人轮的供应者一边, 更易受伤害,这一方面是因为它涉及的专业化程度更高,还因为由在若干可选择 的买方间转换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相对地会更高,这种成本可能包括调整场所的花 费。我们可以考虑一下,某人因市场力的影响而失业的情形。如果这个人拥有房 子、汽车、家具和器具,那么他因市场冲击所受的伤害就在很大程度得到缓解。

    与缺乏财产所有制的情形相比,来自这些资产的服务的自我生产,促进了在更易 接受的条件上的生活。

    我认为,经济学家应当认识到,私有财产制度提出了一个悖论:人们 公认,它的存在是市场相互依赖关系的高“效率”的假定的反对。与私有财产权制 度下的自我生产所实现的投入一-产出率相比,市场,在理想的运作中,应该能 够用同样成本提供更多服务,或用较少成本提供同样服务。理想的房产市场,基 于生产的规模经济,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为人们提供相同的住房服务。(为什么每 个郊区居民家庭仍应拥有自己的割草机呢?)个人在市场关系中的脆弱,并未被纳入标准的分析练习当中,这种分 析练习含蓄地假定,这些模型的运作是理想的。但是,在有意义的效用函数中, 免受市场的冲击的自由,必须被看作正价值的变量。在范围更广的、容许此种效 用函数的变化的阐述中,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我生产,变得很有“效率” (相对于市场的效率来说),至少在某些限度内是这样。

    第十一章 对产生货币收入的财产的私有财产权 迄今为止,我们所讨论的私人所有权在使个人免受市场冲击方面的功 能,仅仅适用于那些直接向所有者生产体现为实物的物品和服务的财产。我特别 提到了住房和耐用消费品。这里的意思尚未扩展到向所有者生产货币收入而非直 接服务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差异与地产及不动产和金融 财产间的差异并不相同,因为除了实物形式的收入外,一些地产及不动产也生出 货币收入。当然,根据定义,几乎所有金融财产生出的都是货币收入而不是直接 服务。

    一项金融财产(比如说,一种债券)的所有者,不能直接生产出任何 东西,类似于由住宅所有权生产出的住房服务。很显然,对货币收人的要求权的 所有权,并不像产生实物收入的财产的所有权一样,同样代表着从市场关系中退 出的权利。债券的所有者仍然必须按月支付他的房租,支付他或她的汽车租金, 支付到期的电视租金。货币收入要求权的所有权,对个人作为消费或使用最终物 品的需求者一-买方的地位,并无任何影响。他的由购买物品的交换关系引起的 市场冲击造成的潜在脆弱,也无受到影响。然而,在收入轮的供应者一-卖方一 边,可归诸于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收入的要求权,必然发挥作用,以减少为购买消 费品而出售流通投入的必要性。每月从债券或货币市场账户的利息中挣得100美 元的人,在为了购买消费品而出卖劳动力以获取现金收入时,就可少花100美元。

    我们也可以说,财产的所有者获得收入,有助于他很容易就从市场上购买一批高 价值的最终消费品,或使他只需要向市场出售少量的投入。但是,不管怎样,这 种收入都必须经过市场来实现。相比之下,直接生产实物服务的财产的所有者, 可以免受整个市场流量、从而是由交换关系必然导致的价值转换的伤害。

    在那些生产出由所有者在市场上出卖以换取货币的服务的私有财产, 和另一些无需中间销售而直接生产出货币收益的私有财产间,还必须做出进一步 的区分。在这两种场合,所有权都产生了一种货币收入流量,它减轻了所有者对 向市场出售流动投入的依赖。但是,在易受到超出所有者控制的力量的伤害程度 上,还存在着差异。在第一种情形下,――即不动产生产出服务,为获取货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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