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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伦理道德论文 > 【刑讯逼供发生缘由及解决方... 正文 2019-12-11 07:25:49

    【刑讯逼供发生缘由及解决方案探析论文】 什么是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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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发生缘由及解决方案探析论文

    刑讯逼供发生缘由及解决方案探析论文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 幕后走到了台前。从杜培武到佘祥林,从李久明再到胥敬祥几乎每次媒体所披露 出来的案件,都可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这些令人不寒而栗的案例似乎在清楚 地昭示人们:刑讯逼供现象一直以来并未消除,似乎还颇有市场,根治刑讯逼供 现象决非短期内所能奏效。如何找准刑讯逼供的产生根源并制定有效的对策措施, 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消除刑讯逼供,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难题,也是世界上 大多数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始终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我国的刑讯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可以说,刑讯 几乎贯穿了我国几千年封建司法制度的全部历史,刑讯合法化、制度化是我国封 建时代证据制度的重大特点。刑讯在清末的立法中被取消,经中华民国、再到新 中国制定刑事诉讼法时更是明文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却时有 发生。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

    (一)有罪推定和对口供的过份依赖是产生刑讯逼供现象的主要原因 时至今日,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历史 久远的“口供是证据之王”观念形成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情结。刑事诉讼证据 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确实具有不可否认的重要性,因此,侦查人员为破获案件, 往往首选“撬开嫌疑人的嘴”,进而不惜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 条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 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 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多年来业已形成的 口供依赖情结在为数不少的侦查人员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真正树立起刑事诉讼 法第四十六条的司法理念尚需时日。

    同时,有罪推定作为一种诉讼观念尚存留于部分侦查人员的思想中,一旦 嫌疑人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不老实,就对他们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皮肉之 苦,如果再不按照办案人的意图招供,就认为是打得轻,要再“加温”。他们把嫌 疑人锁定为“罪犯”,认为教训他们是理所当然,罪有应得,甚至他们的做法受到 个别领导的默许或支持。认为只有打老实了,才能灭他们的威风,从而才能顺利 破案。当办案人员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刑讯逼供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二)刑事立法缺陷是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根本原因 1、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的确立已成为国际社会完善法制的 一个大趋势。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 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对被告人的沉默权是一种 绝对的排斥,这一立法上的矛盾,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 持沉默,而且也给了侦查人员以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从而诱发刑讯 逼供的发生。

    2、我国尚未健立审讯监督机制。我国现行的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犯 罪嫌疑人的审讯,实际上是一种秘密的审讯,虽然刑诉法第92条规定:“讯问犯 罪嫌疑人可以是拘押地点、指定地点和犯罪嫌疑人住处。”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 住处的很少,不管在什么地方讯问,绝大多数是在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或 者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在与外界隔绝之下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处于 没有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接受审讯,审讯是否公正,是否出现非法行为难以监督, 使刑讯逼供容易发生,发生了又难以发现和查处。

    3、侦审合一的职权划分使刑讯逼供成为可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 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这表明,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讯、强制措施等重要职权集中在公安机关,侦审不分、侦 审一体,一旦审讯中达不到侦查人员的目的,非法手段就可能发生。同时,刑讯 逼供的发生又是侦查人员在合法的讯问程序中“运用”自己的“职权”进行的,致使 受害者告状无门,万一有了纰漏,受害者也难以举出证据,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 应有的保障,刑讯逼供的实施者更是有恃无恐。

    (三)某些刑讯逼供现象是官僚主义作风导致的无奈结果 侦查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抓获犯罪人。言之简单,但谁都知道其中的 艰辛。破案需要的时间谁也无法预测,它往往取决于天时、地利、人和等诸多因 素,也许有些案件将会成为“死案”,永远无法破解。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了审查起诉的期限、审判的期限,惟独没有规定侦查破案的期限,只是对犯罪嫌 疑人已被羁押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作了规定,以限制长时间羁押嫌疑人。但在司法 实践中,侦查的成效依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更有一些地方机 械理解执法质量考评体系,给基层派出所下达罚款指标、治安拘留指标、破案指 标,不能完成指标就会影响警察个人的福利待遇甚至个人前途。公安部更是在2004年6月1日公开提出“命案必破”目标。一旦发案,各级官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 层加压,限期破案,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 理压力。加之某些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案率、抓获率,使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 只得用刑讯来逼取供述。因此官僚主义作风对于刑讯逼供的产生有着不可推卸的 责任。

    二、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已成为一项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 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笔者建议我国在立法上也应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 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从根源上消除刑讯逼供赖以生存的空间。二是要确立沉默 权制度,这是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不仅使被讯问者在 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还将意味着通过刑讯逼供从被追诉 者那里获取的供述归于无效,从而增强了阻却刑讯逼供的力量。三是确立举证责 任倒置原则。如何对刑讯逼供进行举证,一直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

    笔者建议应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曾经作为警察的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从 根本上避免被害人被无辜伤害却没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尴尬局面。

    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刑讯逼供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犯罪嫌疑人面 对的是强大而几乎不受约束的侦查机关,整个讯问程序封闭、缺乏监督。从规范 侦查权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的规则规定较为粗疏,讯问程序应当严 格纳入法制的轨道,可以在讯问的时间和地点上进行约束,确立不得进行长时间 讯问和夜间讯问的原则,讯问过程中间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讯问的地点要受 到监控,实现羁押与讯问分离、保证看守所的中立性。在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 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当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建立在羁押与讯问分离的基 础上,讯问人员只是负责讯问,录音录像则由负责羁押的看守所来实行,这样才 能保证全程录音录像的真实性。

    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比较典型的直线型结 构,侦查与起诉两条线,检察院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几乎不介入侦查过程,对 侦查合法性的监督力度有限。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除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由 检察院批准外,其他事项均可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尤其是拘留,大多数违法行 为包括刑讯逼供恰恰都发生在拘留期间,待检察院发现查处时,刑讯逼供已成事 实。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经常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派员参加某些强制侦查活动,检察院可以确认违法侦查或者从保证起诉质量的角度考虑,对明显 不当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察监督建议的侦查行为无效,要求其更换人员补充 侦查,必要时也可自行侦查,以警戒未来的侦查活动。同时,对于侦查终结移送 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讯犯罪嫌疑人,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其讯问过程合 法的证据,如果发现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及时进行查处。

    4、扩大律师的辩护权。侦查阶段律师的帮助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它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制衡侦查力量、防止刑讯逼供意义重大,应 在立法、司法环节加以借鉴,用以完善我国的律师辩护权。首先,应当赋予律师 侦查阶段讯问时的在场权。律师在场权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一项强有力的监 督措施,不仅监督了侦查机关的活动,打破侦控过程中黑箱操作的局面,从程序 上制约非法言词证据取得的可能性,也是被告人沉默权的保障,是防止刑讯逼供 发生的有效制约手段。其次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如果 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也能对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弱势地位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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