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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伦理道德论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_浅谈刑... 正文 2019-12-16 07:27:2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_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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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完善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完善 摘要:现阶段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建设,仍然不够完善,导致受 害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很难获得完整的赔偿,其民事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

    本次研究针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现状分析问题,确认其在被害人权益 保障方面的局限,提出有效的完善立法的建议,从而促使社会的稳定得到维护。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完善;被害人;民事权益保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有着不同的定义,但从本质而 言,它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而对单纯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补充。我国现阶段,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尚不够完善,不符合时代发展的社会背 景。因此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补充相关法律研究的不足、促进社会 的和谐稳定,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现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不仅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损害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的行为。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 民事纠纷中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但一方面,这是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而 另一方面,它被提起的场合是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 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1]。(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范围主要的依据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要范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被害人因人身权 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非 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 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现阶段我国对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说法,其一是认为二者可分可合,能够 共同受理也能够分开受理;其二是将民事诉讼置于刑事诉讼之下,仍然将之归类 为刑事诉讼。但严格来说,虽然民事诉讼缺乏独立性,但并不意味着需要完全成 为刑事诉讼的附加内容,它决定了赔偿的负责人,因此仍然存在一定的独立性, 将之单纯视作刑事诉讼的附庸,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够客观[2]。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被害人权益保障上的局限 (一)当事人范围的局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范 围上。首先在“公民”概念上就存在一定的局限,因为这种说法将外国人和无国籍 人士的利益忽视了。其次它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存在差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无法列第三人,致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后在赔偿责任人的范围中也 存在不足,没有将在逃的被告人列入索求赔偿的被告人范围中,导致对被害人的 补偿不够及时。(二)被害人赔偿范围的局限。对被害人赔偿范围的局限性,主要 体现在精神损害的赔偿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77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害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直接影 响到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而间接损害很难确认为是否是必然会遭受的损害,因 此也无法得到赔偿[3]。(三)被害人选择权的局限。由于现阶段我国针对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解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无法采用民事诉讼的特点,令权 利人自由运用权利。因此当被告存有严重精神问题、重症、潜逃等问题时,被害 人几乎无法获得民事赔偿。这种被害人没有程序选择权的情况,毫无疑问的增加 了被害人的损失、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四)案件不成立下被害人权益保障 的局限在某些案件不成立的情况下,法律对被害人的救济赔偿完全为零。此时被 告的刑事罪名不成立、民事部分不得不另外起诉,而证据规则运作上的不合理, 导致被害人无法要求合理的民事赔偿,所有损失只能够自行承担,进而直接影响 到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障被害人权益的立法完善 (一)扩大当事人的范围。扩大当事人的范围,主要在于首先扩大被害人的 概念,不仅限于公民、法人和组织,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也能够得到保护;同 时令第三人也能够列席,令受害者可以针对第三人要求合理的赔偿,以保证被害 人的权益;最后需要完善当被告人在逃时,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4]。(二)精神 损害赔偿立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需要针对精神损害方面进行立法,令被 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精神赔偿。国家对罪犯的追责行为属于公权性质,在一定程 度上能够抚慰被害者的精神损失,但无法补偿被害人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财产损失, 更无助与被害人走出阴影。因此我国应当顺应世界历史潮流,将非财产性损失纳 入被害人可以索求的赔偿中,以避免法律规范造成的冲突。(三)被害人求偿程序 选择权的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当能够拥有求偿程序的选择权。

    在特殊情况下,如嫌犯已经潜逃,抓捕工作面临困境。或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已经 可以达到输送条件的情况下,民事程序应当优先于刑事程序,同时赋予被害人自主选择求偿程序的权益,以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同时应赋予被害人保留民事起诉 权的权益,令被害人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一步维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5]。

    (四)建立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最后,需要建立起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社 会保障制度。这一类案件中的权利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很难通过自身的 力量保护自己应得的权利。因此,国家需要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通 过强制的社会保险,加强对权利人的公共援助,同时划分一定的国家预算,通过 国家补偿的方式维护其个人权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中,对被害人的赔偿和保 护范围上,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不足。尤其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被害人 的权益往往并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因此而导致的社会问题,也会影响法律本身 的权威性,为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次研究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立法现状,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被害人权益保障上的局限,指出现 阶段存在的当事人范围、被害人赔偿范围、被害人选择权、案件不成立下被害人 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局限性,进而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保障被害人权益立法完 善问题,提出扩大当事人的范围、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进行被害人求偿程序 选择权的保障、建立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加强对被害人合理权益的保护, 最终为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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