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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艺术论文 > 艺术理论论文 > 【新交法第一案交通队胜诉,驳... 正文 2019-11-28 07:35:16

    【新交法第一案交通队胜诉,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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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法第一案交通队胜诉 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新交法第一案交通队胜诉 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首例不服《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案昨开庭 本报讯 在海淀区上地用友大厦上班的仲先生,半年里两次开车路过上地 桥下时两次被值勤交警扣住罚款,原因是该路段的路面上既标有自行车专用道的 “单实线”,又划着两三米长的机动车也可以通行的“虚白线”,仲先生不知道到底 该以哪个标志为准。今年6月10日他第二次被扣住罚款后,仲先生依据5月1日起 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向法院起诉。该案也成为本市首起不服交通管理部门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昨天下午,海淀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北京用友公司的仲先生驾驶奇瑞QQ轿车由东 向西从上地桥下辅路通过时,被海淀交通支队清河交警队的交警拦住。交警认为 仲先生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而把机动车开进了自行车专用道。值勤交警根 据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90条等规定,现场对仲先生作出 了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仲先生却认为上地桥桥下辅路口并无任何标志 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无标志指明为自行车专用道。在这一路口,有一段路上 划的是自行车专用道的单实线,又有一段路划的是机动车可以正常驶入的虚白线, 使开车到此的司机误认为机动车也可以通行,所以清河交警队对他的处理决定与 事实不符,处罚不当,应该撤销处罚并退还他被处罚的200元行政处罚费。

    休庭时仲先生告诉记者,在这个路口被处罚他已经是第二次。第一次是今 年春节前,他本来当时就想讨个说法,但是当时第一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因为过 春节拖过了15天的行政复议时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他认为有法可依了, 所以被处罚的第二天他就向法院起诉。

    昨天的庭审中,清河交警队的代理人坚决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与法有 据。该代理人在庭上解释说,上地桥下路口处确实有一段“虚白线”,那是因为路 口旁边有一家企业,是为了企业的车辆进出和保证其他车辆上桥而设置的。司机 从“虚白线”前面很长的“单实线”应该可以判断这条路是自行车专用道,所以没必 要再设置其他的交通标志。庭审中法官问交通队代理人对仲先生作出罚款200元 的法律依据时,该代理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于“具有社会 危害性”交通违章行为最高可以罚款200元。他们认为仲先生的违章行为已经构成 了这一标准。法院昨天没有对此案当庭作出判决。(记者李罡)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昨日,首例适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诉 讼案在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维持了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的处罚决定,并 驳回了原告仲先生的行政赔偿请求。

    今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仲先生驾车由东向西经过海淀清河上地桥桥底 辅路,过桥后在路口被清河交警队交警拦截。交警认为仲先生驶入了自行车专用 道,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罚款200元。

    仲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他认为,上地桥桥底辅路口没有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没有标志指 明是自行车专用道。在桥东500米处地上印有自行车专用道标志,旁边专用道白 线在约200米后由单实线改为单虚线,根据相关法律此处应允许车辆正常驶入。

    因此,仲先生要求纠正原处罚,并赔偿200元行政处罚费。

    海淀交通支队及清河交通队则认为,路面上已有了白色实线以区别机动车 道与非机动车道,没有必要再设路面标志。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中,虽然车行道边缘线在距路口200米处出现一 段白色虚线,但除此段外,该标线自路口开始、一直延伸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 止,均为白色实线;
    故该处白色虚线仅为车行道边缘线上的一处间断。

    法院认为,仲某驾车越线进入该车道内行驶,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借道超车”行为,故维持了清河交通队作出的行政处罚。

    宣判后,仲某不服,表示一定会上诉,并称会在上诉书中提出更加充分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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