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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银行管理论文 >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 正文 2019-08-28 14:38:45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以适用对象的权利保障为 刑事标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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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权利保障为着眼点,在分析解构整个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础上,指出该程序在适用对象权利保障方面仍需完善之处,进而提出相关建议,以推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改进进程。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主要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对“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强制医疗”三个概念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实际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对三个概念的理解加以详细解读,为后文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解读奠定了基础,同时还着重评析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具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解读,并对其进行了简要的评价,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第二部分内容主要运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适用对象权利保障现状进行了论述,具体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发,梳理了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事强制医疗适用对象权利所做的相关规定,同时重点以审理阶段与执行两阶段为框架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审理过程与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进而得出该程序在其适用对象的权利保障方面取得的成绩与不足。

      第三部分内容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详细阐述了德国与美国两个不同法系国家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两个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进而总结得出两个国家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对其适用对象权利保障的相同做法,以期为我国适用对象权利保障的完善提供启示。

      第四部分内容主要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适用对象权利保障完善的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在人权保障与程序公正的理论基础,参照域外法治国家的经验做法,与前文中论述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权利保障存在的不足相对应,具体针对审理阶段中存在的质证权问题、法律援助问题等,以及执行阶段中存在的期限问题、救济问题等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 适用对象 权利保障

    引言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的相继正式实施 ,两部新法接受实践检验的旅程也即将开始。两部法律虽然从草案到公布再到实施这一过程,经历的时间不是特别长,但确是几代法律人一直以来不断努力的结果。我们相信,随着两部法律的不断适用,强制医疗制度在我国新的发展篇章也必将随之打开。

      不可否认,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由此导致了我国精神疾病者危害社会的事件频发,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同时,我国精神疾病者这一群体本身基数较大,在数量呈现出不断膨胀的特点,更使得这一群体的危险指数不断攀升,成为公众尤为关注的对象,随之,通过完善强制医疗制度来规范精神疾病者行为的呼声不断高涨,使得我国完善强制医疗制度的任务迫在眉睫。正是顺应公众期待,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与《精神卫生法》对强制医疗程序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可以说,两部法律的出台不仅有效地缓解了我国精神疾病者危害社会的严峻局面,而且改变了我国强制医疗原有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全国各地方无需各自依靠各自效力极低的地方性法规来实施强制医疗,只需依据以上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即可,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功效。针对强制医疗,两部法律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规定,防范了实践中以强制医疗为名,迫害他人为实的违法行为,增强了对精神疾病者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践行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一般而言,新的法律规定的出台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法律规定“从有到细”过程的实现则需要更为持久、充分的研究与探讨。强制医疗程序被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一个阶段性的胜利,同时也已然实现了第一个过程,而不可否认的是,第二个过程的实现则还有待时日。我国学界很多学者为此早已投身其中,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的意见,以期使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第二个过程,实现相关规定的完善性。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过程,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程序本身的角度出发,以程序正当性为理念,探讨其自身的完善规定。也有少部分学者基于其自身法官、检察官的特殊身份,从参与程序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可见,鲜有学者从该程序适用对象权利的角度,对该程序进行探究。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适用对象是该程序的核心,应给予高度重视。尤其是其适用对象在程序中的权利保障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其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具有相同的重要性,因此,就需要我们以同等的重视程度去对待两个相似的问题。此外,深度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权利保障问题,不仅可以使我们对其适用对象形成充分的认识与理解,还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理解该程序得已确立的内在正当性,即“从无到有”的理论依据,同时还可以使我们从该程序适用对象权利保障的角度得出该程序明确的完善措施即“从有到细”的具体出路。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厘定

      蕴含不同思想观与价值观的法律文化土壤中,自然生发出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就一个相同制度而言,在不同的国家,也会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模式,具有各不相同的特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就是其中一例。当下,该制度已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有所规定,但在具体程序、对象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规定就极具特色,尤其是在适用对象上。不过,笔者认为,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进行详细分析之前,应首先厘定几个与之相关的重要概念。

    精神病

      人们对于“精神病”这一概念的认识,随着人们对于精神卫生学知识了解程度的加深,呈现出不断精确化的趋势,逐渐认识到此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的缺陷。因此,精神病”这个概念也慢慢地被人们弃之不用,“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成为人们当前较为常用和惯用的两个概念。一般而言,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等价的,主要差别在于前者更具综合性的特征,由此前者更具普遍适用性。“精神障碍”这一概念可以置于多种学科领域下研究,此处笔者仅结合精神医学上内涵,来探究其刑事法律上的界定。

       精神障碍在精神医学上的内涵与外延为在刑事法律上的界定提供了基础。但由于两种领域研究重点的不同,使得“精神障碍”在两个领域的界定有很大区别。在现代精神病医学上,由于对精神障碍本质认识的缺乏,人们尚不能从理论层面对其作出明确界定,仅能从外在表象上对其作出描述性的界定。此种界定方式不仅体现在国内的相关的一些文件中,国际上相关文件在涉及精神障碍时也同样采用此种描述性的方法。通常情况下,广义上的精神障碍被作为一个概括性的总称,以人类心理障碍与精神障碍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三种形式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迟缓。[ 黄丽勤著:《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版,第39页。] 如果将精神障碍的内涵仅限定为以特定的病理为基础,且具有严重性与持久性异常表现的一类疾病,则仅是从狭义的角度而言的。那么,精神障碍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界定呢?此问题又给精神医学上对精神障碍的判断注入了法律因素的考量。此处的法律因素主要指刑事方面,因精神障碍的界定直接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进而可能对刑法的目的和功能产生影响。从大陆法系的一些刑事判例来看,其对于精神障碍的界定,完全忽视精神障碍在精神医学上的界定,仅追求刑法上的意义,即只注重精神异常的症状是否足以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极大的随意性、盲目性;而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刑事判例中,一般都会将两者相结合,即以精神医学上的界定为基础,兼顾刑法的目的来加以界定,更具准确、合理性。当前,对于刑事法律上的精神障碍的界定,更倾向于采用英美法系的做法,考虑精神医学与刑事法律两方面内容,将其与精神医学上广义上精神障碍相等同。虽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国都基于不同的理解,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本国刑法中精神障碍的范围作出规定,但总体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众所周知,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精神病”此概念也被一直沿用。在理论上,多数人会用罗列精神疾病种类的方式来界定精神病的含义。但此种方式不仅具有滞后性,也明显缺乏准确性。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并未继续使用“精神病”的概念,而采用了当前较为普遍使用的“精神障碍”这一术语,同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此变化足以显示我国已经认识到随着我国精神医学的不断发展,“精神病”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不断处于变化中且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继续使用此概念显然不妥。要实现对我国刑事立法中“精神病”的准确地理解与适用,最为简便有效地方式就是将“精神病”弃之不用,用“精神障碍”取而代之。考虑到我国的立法现实,此种方式虽为最佳路径,但却有待时日。当下,权宜之计则应为统一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理解,对其作超出其本身含义的解读即广义上的理解,其具体的范围可以与精神医学上广义的精神障碍范围相等同。

    结论

      目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已经在全国各地陆续地得到了正式适用,也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但是,当前我国刑诉法在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权利保障方面仍存在不足,这些不足必将伴随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不断适用一一显现,也定会引发许多其他的问题与争议。此外,我国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权利保障规定所具有的笼统性与不完善性,很可能会导致相关人员权利的滥用与恣意,使法律的权威性遭受破坏。

      精神病人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与利益也是各国重点保护的对象。强制医疗程序在我国刑诉法中的首次规定同样也体现了我国对精神病人权利和利益的重视与保障。但仅仅有程序性、框架性的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精神病人权利与利益的保障程度不只取决于相关规定的存在与否,更取决于相关规定的完善与否,而后者恰恰是我国当前相关法律的问题所在。因此,要实现对精神病人权益的真正保障,应当以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权利保障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整个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改进与发展进程。树立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借鉴吸收他国经验做法,以推动完善进程,努力实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功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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