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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_公民意识培养下的特殊教育论文 正文 2019-10-18 07:35:18

    _公民意识培养下的特殊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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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意识培养下的特殊教育论文

    公民意识培养下的特殊教育论文 一、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以残障青少年为主人公的系列公益纪录片《我们不一样,我们都一样》, 通过真实纪录残障青少年在生活、学习和就业等领域的经历,向公众传播了身体 有残障的人士与非残障人士“身不同,心相同”的理念。目前,我国有人数超过8000 万的残障群体,这意味着平均每5个家庭中就有1名因身体残障而有特殊需求的人。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残障人群的特殊教育也有了较 快的发展。1985年,我国大陆地区有375所特殊教育学校、4万名在校生;
    1991 年有886所特殊教育学校、近8.5万名在校生;
    到1998年,我国大陆有盲校27所、 聋校845所、盲聋合校143所、智力残疾儿童学校425所,共有1440所特殊教育学 校,加上一万多个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一些随班就读的学生,接受特殊教 育的在校学生人数约有34万人。[2]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 年―2005年)》完成时,我国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662所、特殊教育班2700 多个,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3250个[3],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 (2006年―2010年)》完成时,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704所,在校残疾学生 总数为42.6万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水平明显提高,近60万残疾人接受 职业教育;
    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达到4704个,376.5万人次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 和培训。[4]但是,目前我国残障学龄儿童80%的入学率与我国大陆地区普通儿童 99%以上的入学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 家几乎100%的特殊儿童服务率相比,差距更大。据笔者从中国特殊教育网所获 信息的粗略统计,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各种特殊教育机构中绝大多数为基础教育 阶段的教育机构,残障学员的高中教育机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以及大专院校数 量的占比极其微弱,而且还存在教育规范、管理规范等方面很多不尽完善的问题, 由此表明,当前我国特殊教育的空白点还有很多。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我国基本 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部门和社会力量作补充的特 殊教育办学渠道,正在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人 教育体系。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是一个人的成长起点,中等及以上教育是一个人 学习一技之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证。从教育的意义来说,所有的教育都有 其基本的目的,但所有教育的核心内容都应该是为了人的发展。在倡导公平正义、 和谐有序的文明社会里,身体残障人群虽为弱势群体,但同样享有公民权利,也 要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而教育则是这个特殊群体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的必由之路, 因此,就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现状而言,距离《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 要》中“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完善残 疾人教育体系,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的公共服务发展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 仍任重而道远。

    二、特殊教育中增强公民意识培养教育内容的必要性 对于一个社会成员来说,从自然人到公民的转化,需要通过公民教育得以 实现。所谓公民教育,就是按照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规定和要求,把 自然人培养成公民的教育过程,其中,公民意识教育又是其首要的内容。

    (一)公民意识教育有助于提高特殊群体公民身份的理性自觉 所谓公民意识,即公民对其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知,体现为公民 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赖于从外界附加 相关知识于公民的认知系统,更有赖于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实践。从教育 活动的作用机理来看,任何外部的教育因素只有通过受教育者的内部因素才能发 挥作用,收到预期效果,因此,现代教育特别强调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正如前 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BACyxomjnhcknn)的一句名言:“没有自我教育就没 有真正的教育。”那么,针对特殊群体的公民意识教育,既需要各类宣传教育机 构从外部宣传、讲授关于“公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知识,更需要立足于特殊群体 的自我教育,特别是引导特殊群体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切实提 高其对公民身份的理性自觉。真正公民意识的形成,最终取决于公民自身所处的 政治环境和参与其中的政治实践,因为只有公民在政治参与和民主实践中进行自 我教育,才能够生成和积淀公民意识,这是公民意识教育获得成功的一项基本条 件。身体有残障的特殊群体和普通人的区别,只是因为他们身体有残障而有一些 特别的需求,但是,他们的心和普通人是相通的,也有同样的精神需求,他们与 普通人在法律上、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作为国家公民,他们更需要公正的制度和 环境保障其应有的社会权益,这是教育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当前,我国的 特殊教育在教育内容上还普遍偏重于技能培养,把增强残障群体的生存能力作为 主要的教育目的,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从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来说,还应该 丰富对残障群体公民意识培养的教育内容,以便帮助他们了解和认知自己的公民 权利和义务,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增强他们的社会保障。在倡导“教育平等”、 “人的可持续发展”的语境下产生的全纳教育思想,超越了传统的特殊教育理念, 那么,在教育实践中就需要营造与之相适应的全纳教育文化,这种全纳教育文化 既包括基本价值体系指导下的隐形课程,也包括潜移默化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仪式, 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礼仪和行为规范。全纳教育文化就是要引导学生逐渐学会用价值标准进行自我审视和评判,这无疑有助于特殊教育的发展,有助于残障群 体的公民理性自觉。

    (二)公民意识教育有助于提升特殊群体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 公民意识教育是实现“个体公民”向“社会公民”转化的教育,从其内涵来讲, 应该包含公民个体道德意识教育与社会整体文明意识教育。目前,从社会上存在 的一些现象来看,我国公民的道德与文明教育还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我国公 民个体道德意识与自身文明行为存在不同步性的一面,往往表现为“有观念无行 动”,也存在公民个体道德与社会文明程度显现出的二律背反现象,也就是人们 通常所说的公民道德与文明的“现代病”,甚至存在“群体道德缺失”的现象等,因 此,也就出现了人们对人际关系、公德公心、社会责任、环保意识等方面出现的 道德滑坡现象的抱怨和批评,这些社会现象都是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要正视 的问题。道德与文明意识教育应该体现在公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是现代公 民必须接受的教育内容,通过教育,让每个公民切实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履 行社会道德规范,因此,将公民个体道德意识教育与社会整体文明意识教育作为 重要内容,纳入公民意识教育之中,是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更是培养现代公民 的必然选择。在我国,由于身体有残障的特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长久以来没有得 到应有的社会关怀,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因此,他们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在生命尊严、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公民意识更为薄弱。目前,有一 种倾向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即我国残疾人犯罪率正呈上升趋势,并逐渐 演变为团伙犯罪,甚至趋于职业化。从残疾人犯罪问题的角度来分析,残疾人自 身条件的局限使他们就业能力差,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甚至有强烈的生存危机 感,这应该是构成残疾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时,残障群体长久以来被社会 边缘化,缺少社会关爱,很多人得不到基本的教育保障并因此导致他们认知能力 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这也是导致其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 因素。因此,在特殊教育过程中,应该培养残障学生在学有一技之长提高生存能 力的同时,也要引导他们追求自由与高度自律的理性境界,促进其心智的成长, 帮助他们认知对社会的责任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具备法治意识,提升自身的道 德修养和文明修养。公民意识教育是一种以人为目的的教育,公民意识的养成与 教育密切相关,因此,特殊教育不仅要把培养残障学生的生存技能作为一项重要 内容,同时也不能忽视残障学生的心智培养和道德养成。每个人对个人责任的认 识、尊重权利的态度和依法自治的精神,都离不开文化认知和公民意识教育,而 身体有残障的特殊群体又是这两个方面都很匮乏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当下我国 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增强对特殊群体的社会关怀和人文关怀,更有着迫切性和现实性。

    (三)公民意识教育有助于充分体现特殊教育的人文关怀 一般认为,人文关怀发端于西方的人文主义传统,其核心在于肯定人性和 人的价值,人文主义思潮的涌现是西方历史上从封建时代走向近代文明时期人们 在思想观念上的一个突破。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影响反映在方方面面, 其中也包括人的观念的转变。我国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些旧观念正在逐渐被现 代文明的价值观所取代,人文关怀的理念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一个共识,这也是 我国走向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我们所倡导的人文关怀,其实质内涵应该是在理 顺人与其他种种对象的关系中,确立人的主体性,从而体现一种赋予人生以意义 和价值的人生价值关怀,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文关 怀不仅仅是从经济上和道义上给予关怀,更重要的是在政治上和精神上要充分体 现人的价值。建立一种体现个体自由、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公民社会,已经成 为当前世界文明的主流形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特殊教育的宗旨就 是要使身体残障人群不断摆脱各种外在羁绊而走向自由,回归社会,融入生活, 适应现实生活。公民的理念在历史的演进中逐步丰富,反映出个人与国家的特殊 关系,确认了个人的公共性和主体性。国家是由个人构成的共同体,其追求的利 益是公共利益,国家事务就是公共事务。我国公民教育的主题和努力方向应该包 括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公民品性三个方面,而公民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字上, 表达的是“公有”“公共”的意思。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首先表现在自 主性上,也就是公民应该能够决定自己的命运;
    其次是自为性,“公民的自为性, 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对国家权力本质上的公共属性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努力促 使其朝着有利于公共利益实现的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对自己利益 的自觉,努力地去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他人和国家的 侵犯”。公民意识教育是每位公民在成长过程中都需要接受的一个学习过程,通 过学习,使每个公民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形成个体道德,使社会规则成为 一种保护每个人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共识。有人把残障学生在主流教育中所处的状 态比喻为“主流中的孤岛”,形象地说明了残障学生在主流教育当中的边缘地位。

    在特殊教育过程中,对身体残障学生技能的传播和训练是直接指向实践层面的, 目的是能够让他们在教育及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得相关的技巧和能力,让他们将获 得的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最终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使他们不再是社会的边缘 人。同时,现实社会的发展还要求我们在帮助身体残障学生掌握技能和运用技能 的过程中,还要积极帮助身体残障学生加深对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伦理规范、道 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强化其公民意识,为残障学生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提供平台、开拓渠道,实现他们对生活和自我发展的自主性,使其有能力维护公共利益、保 护自身权利,充分体现特殊教育的人文关怀内涵。

    三、几点建议 有学者认为,“在人类自身进化的历程中,特殊教育产生的伟大历史意义 和社会价值是怎样地估计也不过分的。”[6]特殊教育,是近代教育体系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正在快速成长的教育事业。但是,“与普通教育相比,特 殊教育还是一门相当年轻的学科。尽管如此,它的产生和发展恰是人类社会文明 告别愚昧、战胜落后这一发展规律的生动体现。”[7]我国现有身体残障人群在数 量上居世界各国之首,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家庭以及身体残障人员本 人对教育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但是,目前我国针对残障人群的特殊教育机构作 为一项教育事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还不能满足客观发展的需要。尤 其是作为保障残障人群能够学习一技之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中等及以上教育 的发展滞后性,在当下更凸显其现实性和紧迫性。因此,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 角度出发,在特殊教育过程中丰富公民意识培养的教育内容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树立公平教育理念。特殊教育是我国《宪法》《教育法》所赋予残障群 体的基本权利,也是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受国际性公约认可保障。[8]树立公 平教育理念,是实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完善残疾人教育 体系,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的公共服务发展目标的基本要求。“残疾人教育 权利的保证,体现出对人尊严的肯定,能够从本质的意义上实现教育发展的基本 宗旨,即以人为本发展的基本理念。”[9]其次,要丰富教育资源。教育本身就是 一项寄希望于未来的事业。教育理念、教育方针和教育价值观念,通常直接体现 着现实的人生理想和追求。而不同的时代又会对人和社会提出不同的要求,这些 要求往往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实的人生理想和追求。目前,国际化、现代化、 信息化已经成为突出的时代特色,因此,必然要求特殊教育的发展也要与时俱进, 以更加丰富的、符合时代需要的教育资源,通过教育过程和学习过程,让身体残 障学生感知时代的要求,向他们传递符合时代需要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价值观,促 进身体残障学生的全面发展。第三,要广拓参与社会的渠道。特殊教育面对的是 身体有残障的特殊群体,要满足他们的教育需求,最终目的是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参与社会建设、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生存能力,因此,实践学习和实践教育就 显得尤为重要,特殊教育机构要为身体残障学员广拓参与社会的渠道,不仅要为 他们提供机会,更要创作机会,让社会大众感知并正确认识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在心理和行动上接纳他们,并给予他们应有的社会关爱,让他们自然地融入社会 主流,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总之,特殊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教育和指导,使身体残障学生学会克服因身体残障而带来的各种困难,从而获得自立 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能力,而不仅仅是弥补残障学生身体机能的缺陷。同时, 通过特殊教育,还要努力唤起社会各界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关爱与帮助,使这个特 殊群体与普通人一样,能够分享到现代文明成果,实现人格上的平等,充分体现 生命的价值。

    作者:杨凤霞 工作单位:绥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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