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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 正文 2019-12-08 07:26:40

    【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农村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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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 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 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 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7年5月 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
    2003 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生效 施行。据统计,至2003年底,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0多万件,解答法律 咨询600余万人次,有近97万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 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福音,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越来越多的人们投入法律援助 事业,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增添了人性化的关怀与温暖,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 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权的良好形象。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呈现出良性的发展态势, 前景十分美好。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笔者学习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也曾经 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产生了在农村进行法 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以下笔者将结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对在农村开展法 律援助工作的意义、问题、对策进行论述,与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 群体,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要针对 农民,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村的贫困人口多。

    我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通过查看数据可以得知,农村的经济发 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 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 高。以笔者工作的永乐店镇为例,永乐店镇地处北京市最东南端,经济发展较为 落后,截止到现在全镇常驻人口30000余人,拥有农村低保户781人,人均年纯收 入不到7000元,大多数农民都过着穷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 愿意诉讼解决,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其中因为怕伤和气的占30%,认为打官司很 没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

    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 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每个家庭普 遍都有两个孩子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五、六个,孩子多导致家庭贫困,孩子长大 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或因为贫困、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对老人的赡养 问题。笔者在 2004年承办的一个索要赡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为老人的两 个儿子都不尽赡养义务,其中大儿子同意赡养,但前提是二儿子也必须承担赡养 义务,否则他也不赡养老人;
    二儿子则因为贫穷拒绝赡养老人。最终老人一气之 下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在农村像这种请求给 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为数不少。另外,现在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工 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 伤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为他们提供法律援 助无疑是雪中送炭。

    3、在农村加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产生法律 宣传的效应,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接受法制宣传的机会要比城市低得多,相当多的农民对法律知 之甚少,对诉讼敬而远之。而农村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村与村之间联系很多, 李家出了什么事,过几天全村甚至外村都会听说。因此笔者认为切实地为农民办 几件实事比单纯进行法制宣传的效果要好,因为当事人回去会向其他人讲述自己 的事情,其他人在听的过程中不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还对此深信不 疑,他们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讲述,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 程度。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广大农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 以扩大影响,消除一些农民认为法律遥不可及的偏见,改变农民对法律、诉讼的 一些认识,提高农民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减少 因农民不懂法而吃亏上当的情况的发生。

    二、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如今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设在城市里,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因为农村生活比较 贫困,真的广泛宣传恐怕会有相当多的农民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 助机构应接不暇。但这样就与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因为宣传的 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 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 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那么只有凭感情用 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 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亟待完善。

    当前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 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在农村,开 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难以确 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 助机构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 效的审查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 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 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 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引发了 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笔者在从事法律援 助工作中也遇到过同样的一个问题,索性赡养案件诉讼费只有50元,笔者先行垫 付了,那诉讼费要是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呢?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减免和诉讼 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 查批准得到减、免费的律师服务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缓收和减免诉讼费而不 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3、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据笔者在永乐 店镇的调查显示,《法治进行时》、《法制播报》、《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 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 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 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 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 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受到援助的低于18万件,受援率不 足1/4. 三、解决对策。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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