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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论文【有效... 正文 2019-12-15 07:26:01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论文【有效规制的刑事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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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规制的刑事司法论文

    有效规制的刑事司法论文 一、社会舆论背后的“推手”―――刑事司法报道 社会舆论的主体也就是公众,他们独立的自我意识是可操控的也就是说是 可以被影响的,而这种影响因素除了包含公众自身因素以外还有许多域外因素, 其中重要的一种域外因素就是报道。报道的载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发展,已 经从传统媒体(报纸、杂志等)单一发展的纸媒时代突围到了新兴媒体(网络等)快 速发展的微时代。在当今的微时代,垄断性报道来源的打破使得报道的出处无处 不在,作为普通公民的我们都很有可能一不小心成为报道的发布者。与此同时, 微时代信息交流的畅通性更加增大了社会舆论产生的群众基础和扩散渠道。社会 舆论的可导性,决定了社会舆论是可以被某种有组织的、有策划的报道所影响的。

    根据诺埃勒.诺依曼的“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 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 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 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 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 展过程。”这一原理的恰当运用就形成了当今新闻传播学中报道的议程设置,借 以实现影响社会、影响公众舆论的效果。由此,报道是社会舆论产生或者发展的 “幕后推手”。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刑事司法报道也就成了社会舆论的“幕后推 手”。在不断彰显新闻自由和不断追求司法独立与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下, 刑事司法报道具有它应有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刑事司法报道所涉及的司法过程所 审理或处理的事实、司法机构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以及司法的总体形态这三个方 面的报道是社会、媒体对刑事司法进行监督的有力的重要途径。刑事司法报道的 行为授意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 事司法报道的传播价值在于让社会公众知悉并了解案件事实和司法现状,同时增 进并提升公众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刑事司法报道的司法价值在于加强公众对司法 的监督作用,让司法在阳光的监督下有效的运行。但是刑事司法报道权力滥觞的 结果就是可能导致社会舆论监督的矫枉过正,出现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进行干预 以及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破坏的现象。

    二、刑事司法报道的规制―――把刑事司法报道关进法治的“笼子” 借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句话,就是“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同样,对于刑事司法报道的滥觞,我们要把“刑事司法报道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实 现司法在社会监督的阳光下运行的同时,也让刑事司法报道在法治的阳光下发挥 它的正能量。由此,刑事司法报道的规制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实现公正审判和言论自由在刑事诉讼领域当中的冲突。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性国 家―――英、美两国对刑事司法报道的规制主要体现在立法规制、司法规制以及 媒体自律等方面。在立法规制上,藐视法庭罪是英、美两国规制刑事司法报道的 相同策略,而英国则是世界上对藐视法庭罪规定得最为严格的国家。1981年《藐 视法庭法》将藐视法庭罪的归责原则限定为严格责任原则,构成此罪并不要求出 版者必须具有主观上有干扰司法的故意。1981年《藐视法庭法》还对“正在进行 的诉讼程序”进行了界定,但是这种界定将媒体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警察逮捕之 前的侦查期间)或上诉程序启动之前所作的报道和评论排除在严格责任的藐视法 庭罪之外。而普通法上的藐视法庭罪则对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的不足进行了弥 补,即便相关刑事诉讼尚未启动,只要相关公开行为基于故意而给公平审判带来 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损害风险,即构成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从司法角度的规制上, 英、美两国是从法院对媒体获取未决信息的能力进行限制的,包括严格控制下的 封闭法庭措施和严格管制下的媒体禁口令。由于严格控制下的封闭法庭措施有妨 害司法公开之嫌,只有在司法要求进行秘密听审的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因此对 其的采纳只有在符合苛刻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予以准许。媒体的禁口令则是针对 相关媒体禁止其发布其合法取得但可能会对被追诉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某种信息, 是防止倾向性报道产生的重要方式。

    英美两国的媒体禁口令都不涉及对此信息发布的绝对禁止,只是要求推迟 信息的发表时间。英国1918年《藐视法庭法》第4节第2款规定“在正在进行的或 任何其他未决或迫近的诉讼程序中,当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对司法管理造 成偏见的实质性危险时,法院可以命令,将对整个诉讼程序或某一部分所作的报 道推迟至其认为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后再予公开。”《藐视法庭法》第11节规定:“法 院进行诉讼期间,在法院要求对相关人员的姓名或其他事项予以保密的任何场合 下,只要法院认为它这样做是必要的,就可以发出指令,要求禁止对与相关诉讼 有关的姓名或事项予以公开。”在美国,针对媒体的禁口令被称为钳口令,禁口 令的适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有关案情的强烈、煽动性的公开报 道;其次,禁口令将会有效并真实地使陪审员避免接触有偏见的信息;最后,没有 其他替代性办法能够消除审前报道的影响。据统计,自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案以 后,对媒体施加禁口令的刑事案件非常罕见,到现在为止,针对媒体发布禁口令 且被联邦最高法院支持的案例只有一例。在对刑事司法报道进行立法和司法管制 的同时,英、美两国都建立了限制刑事司法报道的媒体职业伦理规范。要求媒体在接受来自他律的同时,也引入自律机制规范自身的行为,在进行刑事司法报道 时必须尊重被追诉人的隐私权并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英国,对媒体的自律主 要由《英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和《英国新闻工作者业务准则》两部道德规范 规定。1994年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准则》也要求,新闻工作者应尊重人们的隐私;
    应力求公正、准确地传播信息,不得歪曲事实,出现报道失实情况时,应迅速纠 正,在显著的位置刊载相应的更正与道歉。美国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2000年通 过的《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规定:尊重报道对象,庄严地对待他们,给罪行受 害者或悲剧受害者以特殊的同情;在报道涉及儿童的情况下特别审慎并给予儿童 以(比给予成年人的)更大程度的隐私权保护;(在进行犯罪报道时)尊重公平审判的 权利。在倾向性报道产生后,英、美两国都比较重视在刑事司法程序上采用了延 期审理、警告陪审团、陪审团甄选、重新审判、撤销有罪判决等措施避免社会舆 论对司法进行的干扰。延期审理又称中止审理,是在媒体报道严重干扰司法管理 和被追诉人人权时法院所采用的将案件推迟至该倾向性报道的影响己经消减的 特定日期进行审理的措施。在备受公众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当审前倾向性报无所 不在时,通过预先甄选程序识别出受过报道影响的预备陪审员,并通过回避程序 免除由于审前报道而真正产生偏见的人,以克服倾向性报道不利影响。

    一旦审判开始,媒体仍然能会报道与被告有关的那些最初或事先存在的信 息,仍然会报道可能给正式陪审员造成偏见的信息,于是警告陪审团已有必要, 法律告诫其不得受外界信息的干扰,而应根据法庭上的证据和事实作出裁断。如 果围绕案件的舆论过于强烈,已经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公正的审判,那么重新审理 又是英、美两国避免司法受舆论干扰采取的又一共同举措。以德国、法国以及日 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对刑事司法报道规制发面采取的手段主要涵盖立法 规制和新闻自律两个方面,究其缘由是因为大陆法系的法官既没有他们的英美法 系法官那么高的素质,也没有其英美法系法官那么高的尊敬和威望,他们的素质 不足以担当起规制刑事司法报道的重任。由此,大陆法系无一例外都将规制刑事 司法报道的重任交由立法机关,立法规制就成为比英美法系更为重要的规制方法。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在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建立了完善的刑 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刑事司法报道的规制体系。

    参考外国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体制,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运行实践,笔者针对我国 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制度提出以下几点构建设想。

    第一,健全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诉讼各阶段的信息发布。信息交流 的不对称是舆论误解或者歪曲事实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在对专业技能要求比 较高的司法领域。新闻报道的司法偏颇,就很有可能会造成公民对刑事司法正义的弯曲理解,危害司法公信力。同时,司法信息交流的不畅通,严重影响了公众 的知情权和社会舆论的合法监督权。为此,我们首先应健全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 规范审前和审判阶段的信息发布工作,保障媒体接近和采访报道刑事司法的权利, 给媒体从官方获知刑事司法信息保留一个制度化的入口,让信息的交流在法治框 架下运行。第二,确立保守职务秘密制度,规范司法人员的程序外言论。在我国, 司法人员保守职务秘密虽然己经作为司法人员的纪律要求而已成为司法机关应 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如2001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2条、2009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0条的相关规定。但对司法人员 泄露职务秘密应当如何惩戒,法律都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仅以道德准则加以约束。

    仅仅依靠道德准则对司法人员的程序外言论进行限制是不够的,而应当建立职务 秘密保密制度,并规定违反保守职务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行为方式和行为后 果上对司法人员的程序外言论进行限制。第三,建立庭审直播的法律制度,规范 媒体庭审采访活动。庭审直播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最有效的形式。庭审直播可以 增进公众对司法系统的理解和尊重;可以对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的公众进行最直观、 生动、形象的普法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可以最大限度地监督和约束 司法,防范司法腐败和专横,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心等等,应当允许。从国外来 看,绝大多数国家己经允许广播电视、网络对庭审进行直播。而我国也应当建立 符合我国国情的庭审直播,从庭审直播的案件适用、当事人意见、适用条件等进 行规制。第四,建立报道推迟制度,防范倾向性报道影响司法活动。对于尽管是 媒体合法获得且法律也不禁止其发布,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一旦公布就会给刑事 司法管理或被追诉人人权造成严重危险的信息,很多国家都或通过立法或通过司 法判例建立了媒体报道的推迟制度―――针对媒体的司法限制言论令或曰禁口 令。我国也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报道推迟制度,对备受关注的大案要案, 如果预期媒体的报道很可能给后续的公正审判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可以允许法 官向媒体发布推迟报道的命令。报道推迟制度主要从推迟报道命令的权力主体、 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及违反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定。第五,完善倾向性报道补救与 责任追究机制,消除倾向性报道不良影响。我们应当在法律上规定补救措施以减 轻或消除倾向性报道的不良影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立媒体侵权 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实或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报道开启民事或者刑事的诉讼追 究机制。同时,确立媒体报道救济机制,为媒体质疑法庭的报道限制命令而提供 救济手段,媒体可以提出撤销法令的听证请求或者像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以寻 求司法救济。

    三、总结公民自由言论权的合理表达,衍生出了媒体的新闻报道权,报道内容的倾 向性又直接影响到了媒体受众也就是公民的价值判断。媒体是危险的,他用报道 左右着公民;公民也是危险的,他用舆论左右着法官;法官也是危险的,他用行动 左右正义。怎样让正义不再受左右,让正义能够如公民所愿在舆论的监督下在阳 光司法下实现呢请把刑事司法报道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吧,让言论自由、媒体自由 的实现是在法治环境当中的,让言论自由,媒体自由在自由的同时不要忘了法治 下的自由是带着镣铐起舞的自由。最后,请相信并以内心确认我们的法官就是正 义的代名词。

    作者:王旋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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