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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正文 2019-12-16 07:25:28

    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问题研究:有关民法的六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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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一、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等用于使用的食物,必须无毒、无害,符 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 安全必须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要求,必须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广义的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的健康与可 使用,还包括实物量的安全。本文主要探讨食物物质的安全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是指食品有毒害或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造 成或可能造成包括急性、慢性危害的公民或法人因此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违法行为, 并且当事人必须对相应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 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中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 定,生产、销售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对人身、财产或其它造成损害的笔下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民事责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 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还可以依法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销售 商索赔,索赔金额为食品价款的十倍。

    二、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一)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所谓归责原则是法律审批中根据相应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导致的损 害而造成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造成侵权损害是的 赔偿标准原则。当前我国对侵权的归责主要有无过错、过错和公平责任等原则。

    我国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归责提出因食品、产品质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 任和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 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 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 人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范围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进行食品 安全民事赔偿的范围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法律条款唯有明 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总体上看该条法律条文十分笼统。

    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通常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而食品作为侵权主体的 中重要形式之一,应当适用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食 品安全的受害者往往因为申诉程序复杂,申诉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精神 损失费和误工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真正估量,法律上即使判决承担相应食品安全民 事责任的主体赔偿相关损失,也不支持受害者索赔交通费、律师费以及误工费和 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从而造成了食品安全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收益与付出、 支出不成正比,因此导致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我国最高人民法 院解释了在民事侵权中进行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但精神损失计算标准和计算方 法难以确定,侵权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维权过程中各执一词,难以真 正判定。

    三、从民法视角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 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 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 偿金额的确定。欧美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的行为实施人 一旦存在主观意愿上或由于疏忽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等,受害者通常无力证明食品存在安全缺陷 的情况下,应当立法完善相应的举证,应当将举证责任归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 方,如果食品生产销售方能证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则为胜诉。明确食品安全立法 归责举证制度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决心。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惩罚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的过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应当建立对消费者及 受害者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精神赔偿相结合的完善的赔偿 机制。对于精神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赔偿依据,完善赔偿范围。

    通过将实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赔偿等有机结合的方式给食品安全受害 者进行有效的经济补偿,同时给予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相应惩罚,为食品安全的 违法行为拉响警钟。作者:梁婉颖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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