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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旅游管理论文 > 哲学发展的基本途径 国际法... 正文 2019-12-12 07:26:01

    哲学发展的基本途径 国际法哲学内涵与途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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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哲学内涵与途径思索

    国际法哲学内涵与途径思索 学术界和实践界对于国际法(本文中除特别提出,限于国际公法)的认识方 式一直游走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之间。①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论是西方 还是东方的政治哲学,都不太关注国际关系;法哲学家也很少考虑国际法的问题。

    ②而近年来,与国际学术界开始注重应用法哲学的趋势③相吻合,中国学者对于 部门法哲学的关注和研讨方兴未艾。无论是学术著作还是学术会议,部门法哲学 都开始越来越显著地进入法理学和部门法的视野。④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有效 地推进这一领域的研讨健康持续地发展,有必要明确基本立场、探索一些基本问 题。本文拟从国际法本体论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其作为法律较为特别的部门在 法哲学层面展开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国际法哲学的前提认识和基本内涵 (一)对“国际法哲学”的前提认识在分析“国际法哲学”的内涵与路径的时候, 首先应当明确,对于国际法哲学这样相对新生的事物应当采取何种态度。笔者认 为,在现阶段,应当倡导以下几个总体的立场: 第一,国际法哲学的开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可能有不同的学 者根据自己不同的背景和理解进行探索。哲学家可能会思考国际法律秩序的问题, 例如康德、边沁、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社会学家会考虑国际社会的规范问题,例 如奥兰・扬、安东尼・吉登斯和戴维・赫尔德;法理学者可能会分析国际法领域 的问题,国际法学者同样会借助哲学、法理学或者其他学科的观点、方法来分析 国际法的体系或者具体问题。

    所有的这些努力都有其价值,不一定每一种努力都能获得成功,但应当以 宽容的态度、开放的精神鼓励其多元尝试,自由发展。

    第二,暂时无法确立国际法哲学的界限,不能将范围严格化。国际法哲学 的研究还是一个远未定型的事物,其内涵、外延,研究的角度和具体方式都不应 当预先限定,各种企图限定的做法都可能是画地为牢,而不能有真正学术发展的 效果。提倡在各自发展的同时,多研讨、多争论,在争论中完善理论、提升方法, 但绝不能党同伐异、惟我独尊。换言之,应当在比较宽广的谱系上看待国际法哲 学,将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度分析广泛地纳入到国际法哲学的范围之内,进而采 取对比、分析、筛选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广泛试错而找到正确的路径, 才能为国际法哲学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三,虽然对国际法哲学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国际法哲学的 研究应当具有几个基本的品格: (1)深入追问。国际法哲学,如同任何应当在认识规范的基础上解释规范、 追问规范, 在解释和追问中追求更高的学术境界,而决不能以事论事,或者缺 乏论证地展开诗性思维,叙说一些貌似高深的论断;
    (2)基于现实。正如有的哲学学者谈到“不关注生活的哲学就会被生活所淘 汰”,不关注具体学术问题、实践问题的国际法哲学也会被学术所淘汰。如同其 他法学学科一样,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需要概念化,⑤但更需要对旧的概念和新 生概念予以充分的阐释和说明,使之不仅仅是标签,更是可以在现实中应用的原 则。国际法哲学的研究,必须回应国际法领域的现实前沿和重大理论问题,而不 能孤芳自赏,更不应当考虑建立什么专业槽。

    (3)广博汲取。国际法哲学的研究,欲图对有关问题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就必须从更广泛的领域汲取营养,以求锤炼大智慧、形成大视野,在厚重积累的 前提下做具有洞见意义的研究;
    (4)平实表述。最好的学术研究应当使用浅白的语言清晰地说明道理,而 不是用艰深晦涩的语言或者堆砌辞藻来表述未能清晰的思想。即使是法哲学层面 的研究,也应当追求用普通人能听懂的语言将深邃的思想表述清楚,而不能试图 构建一套“行业黑话”,让非专业人士一团雾水,甚至专业人士也模棱两可。

    “大 方无隅,大器晚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夫唯道,善贷且成。”(老 子第41 章)国际法哲学也应当在不框定范围、不急于求成、不追求显耀的平和心 态下逐渐发展,才有可能取得有益的效果。

    (二)国际法哲学的基本内涵国际法哲学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法理论的范围。

    可以说,国际法哲学属于国际法理论的一部分,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法理论都属 于国际法哲学。在国际法的理论研讨中,对于国际法范围的研讨、对于国际环境 法历史的探索、对于海洋法原则的分析,大多不属于国际法哲学的问题。例如, 仅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国际民商秩序的发展就不属于法哲学的问题,因为这些是 纯粹的国际法问题,而与法哲学没有明显的联系。

    只有那些将法哲学的观点、理论、方法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相结合 的研究才能算是国际法哲学。在这一前提下,国际法哲学可以作这样的初步界定:国际法哲学是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是以法哲学的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 究路向和理论关怀,以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为核心对象的一种跨学科研究范式。

    它意味着哲学视野中的国际法、法哲学体系中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法哲学化发展 以及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国际法问题的跨学科研讨。

    如果做一个简单的区分,我们可以说,广义的国际法哲学包含国际法与其 他部门法、法学之外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中义的国际法哲学包括 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等的研究;狭义的国际法哲学即 建立在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哲学范畴之上对国际法问题的观察、评价、指 引和归结。从当前国际法研究本身缺乏广度和深度的学术发展的立场看,广义的 国际法哲学界定方式更能够展示国际法的未来和希望。

    二、国际法哲学的必要性 国际法哲学的研究何以必要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应当首先回答:部门法 哲学何以必要有的学者提出,部门法哲学的发展“是法理学和法哲学向深广发展 并充分发挥其理论指导力的必然需要,是部门法学自身朝着学理化、哲理化方向 提升与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打通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的隔绝状态、形成二者 良性互动机制的必然需要,是促进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有机分化并向着更高 层次有机综合的必然需要。”这种分析同样适用于国际法哲学。笔者认为,国际 法的法哲学研究,比起国内法的法哲学研究而言,更显得紧迫和必要,其原因包 括: (一)国际法规范本身的分散性,导致其理论需求大于国内法有的学者认为, 由于国际法不成体系(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所以根本无法理论化。

    这种观点初看起来虽然有些道理,但是如果认为理论必须在体系化之后出现,认 为理论只有一种形态,似乎过于偏狭。诚然,法哲学、法理论可以从系统的角度 出发形成周密而完整的法哲学体系;但同样可以对未能体系化的规范进行深刻分 析。在未能体系化的领域,哲学层面的思维可能会有更大的指导意义和启发机会。

    从国内法的角度,由于立法的统一,相对完整和完善,以实证主义和语义分析可 能解决大多数问题,但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做不到这一点。

    国内审判实践表明,在重大疑难问题上,法律规范不敷适用,需要在法理 学层面予以分析和思考,这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是有限度的,不足者需要理论证明 予以补充和延展。而国际法的实践则更经常地处于规范不足的状态。因为国际法 本身不成体系,是国家之间协议而形成的约定法、是国家之间彼此约束的平位法,所以是弱法。这使得在处理国际法律问题时不得不从法哲学的层面予以支撑,所 以形成了国际法对法哲学的依赖。

    (二)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体现出与法哲学的紧密结合从历史发展上看,国际 法与法哲学的关系非常紧密。被称为现代国际法奠基人的格劳秀斯同时也是现代 自然法的首倡者之一。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以大量的篇幅分析了自然 法的问题,并从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法的角度探寻了国际法的问题。从 苏亚雷茨、格劳秀斯、普芬道夫这些国际法学者,到康德、边沁这些哲学家,国 际法靠哲学的滋养而得以成长,哲学通过考虑国际法的问题而形成普适的观念。

    所以,有学者评论说,哲学在历史上就是国际法核心理论的一部分,但是后来被 法律实证主义和纯粹法理学所驱逐。二战以后,国际法的复兴与发展在很大程度 上受益于自然法的复兴。19世纪的实证法哲学在20世纪中叶的国际法实践中受到 了严峻的挑战,亟待补充、丰富、完善新的理论范式,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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