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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旅游管理论文 > [无效婚姻的认定分析论文]无... 正文 2019-12-15 07:26:13

    [无效婚姻的认定分析论文]无效婚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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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的认定分析论文 一、关于重婚的界定 笔者则认为,“包二奶”、“养情妇”现象在社会上虽大量存在,并应受到严 厉的谴责,但重婚的概念还不宜再扩大,原因在于:首先,“包二奶”等现象不仅 涉及社会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婚姻、家庭问题,而婚姻是以感情为缔结的基础, 感情问题属于心理范畴,具有捉摸不定、难以把握的特点,法院很难来识别判断, 何况婚姻关系属私法范畴,公权利介入太多并不合适;
    其次,婚姻法存在性质上 属于民法范畴,本质上属于私法,在婚姻法中只应规定与婚姻有关的民事法律后 果问题,而重婚罪属刑事罪名的一种,婚姻法对此予以规定显然不合适;
    第三, 称呼“包二奶”、“养情妇”的原因在于这些行为都未经合法登记,男女双方大多未 以夫妻名义而同居,采用的大多是半遮半掩的形式,对此行为按重婚罪处理,无 论在现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存在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讲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任何一种婚姻都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结婚必须经过登记方成为 婚姻,而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包二奶”、“养情妇”行为本身系违法的,不 应属婚姻。如按重婚非对待,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在事实上将“包二奶”、“养情 妇”现象按重婚非处理又很难操作,如同居时间多长才算重婚,如何计算,况且 大多“包二奶”、“养情妇”的都是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何才能确定其同居又是 实践中的一大困难。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扩大重婚的范围,将这些 复杂的问题简单的定为重婚罪,从而避免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对于“包二奶”、“养 情妇”等现象要看作社会问题,通过党纪政纪的处罚以及道德教育、社会综合治 理来实现。对于“包二奶”、“养情妇”者的妻子的损害问题,在离婚时亦可通过过 错赔偿来实现。

    2、对于拟制血亲是否禁止结婚的问题 拟制血亲指本无直接血缘关系,法律上确认其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 亲属。法律亦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应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有关 规定,故养父与养女、养母与养子之间的通婚不大适宜,且我国民间在结婚问题 上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民辈份的亲属通婚,并且如不同辈份的 拟制血亲通婚,也可能会侵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利益。另外,婚姻法对拟制旁系 血亲,如养兄弟姐妹之间,直系姻亲如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抚养 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结婚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类婚姻 从本条立法的初衷来看,拟制旁系血亲因不存在实际的血缘关系不应在禁止之列。直系姻亲之间虽无血缘关系存在,但从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以及家庭和睦的角度 讲,他们之间应以不结婚为宜。

    3、关于疾病婚的具体规定 《婚姻法》对疾病婚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而未作出一一列举。在司法实践 中以下几种疾病应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患性病未治愈的。性病是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以性的接触作为主要 传播途径的传染性疾病。而婚姻的基础是两性的结合,患有性病的人结婚,通过 性行为配偶很难幸免。同时妊娠妇女患有性病的,其子女一定会被传染,故为了 患者自己的康复以及他人的健康幸福,为了全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患性病未治 愈的绝对应禁止结婚。

    2、重症精神病患者。重症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 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种病人禁止结婚的原因首先在于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 力或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自觉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理解婚姻的意义,不可 能承担婚后夫妻间的义务及对子女的责任,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该病是严重的遗传 性疾病。据医学统计,精神分裂对下一代的遗传率是父母一方有精神分裂症的遗 传率为50%,父母双方有精神分裂症的遗传率是60%,躁狂抑郁症的遗传率为22%, 因此说精神病患者结婚后,不仅有碍患者本人的身体健康,影响夫妻和睦,而且 对后代的健康以及人口的优生有很大危害,并且此病即使治愈,因其遗传性较高, 也应劝其不结婚或不生育。

    3、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较严重的症呆病患者甚至不能识别 自己的亲人,更不能担当家庭的负担,及履行夫妻的义务,并且这种病的遗传性 很强,容易危及后代,应禁止结婚。

    4、对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原则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 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本条看《婚姻法》在处理上适 用以下原则: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 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 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 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 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 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 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 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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