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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市场营销论文 > 刑法体系的发展和趋势:刑法的... 正文 2019-12-11 07:25:15

    刑法体系的发展和趋势:刑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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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体系的发展和趋势

    刑法体系的发展和趋势 本文作者:范贤聪 顾晓明 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刑法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 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 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据此,我国刑法是指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由立法机关颁 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我国的刑 事立法形式看,这个“总和”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法典,即1979年7月1日我 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通常简称刑法.二是特别刑法,即指除刑法典以外的、由国家立法机 关制定的适用特定范围的形法规范。三是附属刑法,也就是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 规范,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经济法、民事法、行政法中所附加规定的有关犯罪与 刑罚的条款。因此,我国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主体,以特别刑法和附属刑法为补 充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需要保持较高程度的成熟 性和稳定性,但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稳定性要求刑法不能轻易地 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这就需要创制特别刑法规范来及时完善刑事立法体系;
    稳定的相对性又决定了刑法不能一成不变,因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 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由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它不 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更替而更替,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出现某些局部 的变化时,法律也会相应地发生一定的变化。我国刑法从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以 来已经十几年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经济领域、社会管理等方面不断出 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间题,产生了一些新的犯罪形态、为了有效打击在新形势下 产生的新的犯罪行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客观上要求刑法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增补新的内容,废除不适时的法律条文。我国的立法机关正是根据这种要求和需 要,陆续以补充规定、专门规定或一些单行法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从1981年6月10日颁布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到1995年6月30日公 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我国 先后颁布了条例、决定、规定等共二十多个。另外,还有一些非刑事法律中的刑 法规范,如《商标法》第40条、《食品卫生法》第41条、《专利法》第63和“条、 《计量法》第28条、《土地管理法》第49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7条等, 都是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但这些修改和补充都是局部的,分散的。我国刑法颁 布于1979年,是按当时商品经济的模式创制的,刑法的指导思想是以1978年宪法的指导思想“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为依据,刑法任务的规 定,也是体现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宗旨。十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巨 大变化。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1992年n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 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向题的决定》,具体地、系统地勾 画了新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因此,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刑法当然要积极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和完善服务,把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服务的刑法观转变为为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服务的刑法观,充分发挥通过刑法惩罚犯罪,保护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的独特功能,竭力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为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在此转轨变型的过程中,就涉及 到对刑法的全面修改、补充,这就是国家刑事立法乃至整个刑事法律建设方面的 一件大事,涉及的内容广泛,问题繁多,技术复杂,工作量很大,要解决哪些主要间题 呢这是见仁见智、有待各方探讨的问题,作为理论探索,在此仅就我国刑法的体系 结构这一宏观问题提出我们的设想。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即刑 法篇章的构成和刑法规范的表述形式。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编、章、节、条、款、 项的编纂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在编下面设章。我们想,全面修订、完善后的 刑法仍可采用现行刑法的编纂体例。

    一、关子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分为五章,即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犯罪;
    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在第二、三、四章之下各分若干节。现在着来, 这个体系结构可以适当调整,内容上应有所补充。我们认为总则可分设以下几章:’ 第一章,刑法的根据、任务和原则包括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政策根据、实践根 据和任务,以及基本原则等。建议新刑法应进一步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唯一性、 绝对性,同时废除现行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类推制度在刑法制定初期是可以理 解的,但近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案件极少,而且多为小案, 有些得不偿失。同时,类推制度有悖于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一个标志,它淆助于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在定罪和 量刑上都应严格依照刑法既有规定去办,使司法有统一的标准,从而有利于公正裁 判,也使人们的行为有所遵循,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意义。.第二章.,刑 法的适用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建议增补刑法与其他非刑事法律中刑 法规范的关系。这主要是为了系统了解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的规定,从而正确运 用刑法维护我国主权,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处理好各类案件一,加强同各种犯罪作斗争。第三章,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 力;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 为;增设法人犯罪专项。我国现行邢法投有规定法人犯罪,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以及市场经济大潮的来临,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大量涌现一,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 义进行犯罪随之增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我国立法机关在80年代后期已经通过 颁布特别刑法方式规定了法人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但这些规定只是局部的、 零散的。第四章,刑罚包括刑罚种类;非刑罚处理方法。建议取消管制刑种。随着, 市场经济不于勇万万万甲万币甲~~币甲~再体制的确立,一管制实施的社会环境 现在基本上不具备了,“交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厚手俘事牛老坠进行监督劳动改造” 在城乡实行集体经济承包责任制后难以得到正确执行,很容易造成无人监督和管 理,不利于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影响国家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在取消管制刑种以 后,国家可以扩大缓刑或拘役的适用范围,这也无悖形法的精神、第五章,刑罚的具 体运用包括量刑的原则;自首;坦白与立功;累犯与再犯,数罪并罚;缓刑、减刑;时效。

    增设坦白与立功,再犯等内容,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立法精 神,从而更有效地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第六章,刑法术语.增设本章,主要是利于对 法律条文的理解和促进刑法更准确的实施,达到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的目的. 二、关于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问题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定罪量刑的具体法 律今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形 形色色的犯罪归为八大类,即: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 家庭罪;读职罪。另外,军人违反职责罪单有一个条例规定。这个分则体系比较充 分地反映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犯罪的概貌。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 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主要是有的类别犯罪的同类客体 太粗,不利于反映不同犯罪的本来面目,有的罪章包括的罪种杂乱,影响刑事立法 明确性原则的贯彻。近年来,大量的修改补充是集中在刑法分则的很多具体罪上, 加之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新出现的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规 定的犯罪,因此,现行刑法分则体系应当作一些较大补充或修改,有的名称也应作 适当的改动。

    (一)反革命罪应该改名为:危害一国家安全罪或国事罪反革命罪实质上是 一个政治上的概念,使用这一罪名不太符合法律的规范化要求,而且也容易给人提供借口:反革命罪是政治犯罪,反革命罪犯也就是政治犯。根据“政治犯不引渡”的 国标惯例,我们就很难惩处那些逃到国外去的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罪犯。因此,以危 害国家安全罪或国事罪取代反革命罪,有利于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这样也和《国 家安全法》的规定相衔接。同时,也为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规定的侮辱国旗国徽罪解决了 归类的问题。反革命罪中的某些具体罪如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相关罪名的区别仅在于有无反革命 目的,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有反革命目的,主观性较强,将这些罪并入普通刑事犯罪 类别之中,并不影响对这些罪应有的惩处。现行刑法对反革命罪中的间谍罪、特 务罪的规定缺乏科学性: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接 受敌人派谴任务构成间谍、特务罪.根据我国当前形势,吸取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 教训,同时参考国外有关立法的合理内容,采用“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构成间谍罪”能比 较全面地概括间谍罪可能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毛科技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也可避免使用“敌人”这一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

    (二)完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罪名现行刑法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与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合为一章,实际上是平列了两个同类客体,这未必协调。其次,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仅有4个条文5‘个罪名,诸如公民的结社、集会、游行、示威 等民主权利,尚未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第三,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制度与民主原则 直接相悖,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通过类推定罪判刑,实际上使公民不能依法规 范自己的言行,这样就会使公民的权利陷入缺乏法律保障的境地。第四,近年来制 定的不少单行刑事法规,都是从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这种在法律生效日期上所采 用的立法方式,使公民没有时间事先学习和了解法律的内容。最后,特别需要注意 的是,近年来存在着一种刑事立法调整范围扩大化的倾向。一些人希望通过刑罚 手段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致使刑法的触角越伸越长。我们必须明确:法律不是万能 的,刑法的作用更是有限的,刑法只能调整那些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不应当广泛 地干预社会生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造就一种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 以利于自由竞争和鼓励人们大胆创造,客观上要求立法放宽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刑 法调整,以消除人们的压抑心理,活跃民主自由气氛。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 中,刑法必须在注重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强调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民主自 由权利。在刑法中应更加细致地规定对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保护内容,实现由注 重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向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转变。

    (三)重点修订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性济秩序,危害国计民生,而且严重腐 蚀人们的思想,造成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的泛滥,尤其是造成国家公务员政治上、 思想上的腐败,直接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建立和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现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破坏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罪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斗争的需要, 为了坚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依法惩治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 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应当重点修订此类犯罪。我国目前通行的经济犯 罪的概念比较模糊。在西方各国,经济犯罪的对象被严格控制在破坏国家整体经 济,妨碍市场秩序的范围内,从总体上讲,是被看成性质较轻的犯罪,在我国,经济犯 罪既有作为重罪处理地有作为轻罪处理,缺乏整体的统一性.尤其在舆论宣传上, 宣传工具一直在大张旗鼓地宣传从重从快打击经济犯罪,把公众和司法干部的期 望值提得很高,总认为打击经济犯罪,只有杀一批人,判一批无期徒刑才能见效。然 而,多数的经济犯罪从性质上讲并非重罪,不可能惩罚很重,于是,在公众和司法人 员中就产生了严重的失望,并进而产生了对社会和政府的沮丧、埋怨情绪。总之, 现行刑事政策从总体上把经济犯罪作为重罪对待是不明智的,应当恢复经济犯罪 本来从总体上构成轻罪的性质。做到:1、取消部分含义不清的罪名,如投机倒把罪。

    2、增加一些破坏经济秩序的罪名。可以考虑划小同类客体。如走私罪;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危害金融秩序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罪;妨害公平 竞争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国家税务、工商管理罪等。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 从总体上恢复经济犯罪是轻罪的本来面目,但也不排除对其中个别有关国计民生 的罪行作为重罪加以惩处,如走私罪,伪造贩运国家货币罪。

    (四)注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完善建立一种适合统治阶级统治需要的 社会管理秩序,是任何社会维持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在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方面已作了较多的规定,但现在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了,因此,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大类犯罪的修订时,还应注意补充和完 善:l、关于毒品方面的犯罪。这应当作为今后社会管理的重点内容,2、关于违反 劳动保护和危害公共卫生犯罪。3、有关妨害国家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犯罪主 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正常发展。如出卖重要科技秘密罪。4、 有关妨害国家司法活动的犯罪。如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罪 等。

    (五)读职罪也应注意补充和完善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将读职罪作为一种轻 罪来处理,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略对它的补充和完善。读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 公务人员,非国家公务人员不能独立构成读职罪,因此,完善对读职罪的立法,尤其是对不作为犯罪的立法,有利于促进和增强国家公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有利于加 强国家、政府的凝聚力。如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法定责任人失职行为造成的严 重后果犯罪等。以上只是我们对刑法体系的完善作出的一点点设想,很不完全、 规范。如何做到对形形色色犯罪的科学分类.,既保持严整的体系,又便于司法工作 实际操作,便于广大公民的知法守法、学习运用,是需要深入进行思考研究、反复 进行对比分析的,是需要在国家立法机关的统一筹划指导下严肃而科学地有步骤 地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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