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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会计审计 > CPA行业论文 > 略谈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策|法... 正文 2019-12-17 07:30:07

    略谈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策|法律援助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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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谈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策

    略谈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策 一、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一)实现农民工救济权的需要 根据“无救济,无权利”的理念,救济权是一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里的人权自然也包括对农民工救济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劳动法》第79条规 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 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 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农民工的救济权也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宪 法》和《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权必然包含农民工的救济权。

    (二)服务政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 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应当及时回应公民的需求,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应 当一切从公民的利益出发,前瞻性地预测公共需求并采取行动。在法律援助方面, 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参与援助的统筹者和协调者,其服务对象是包括农 民工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

    (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 利益问题,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 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既是构建和谐社 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如果农 民工的法律援助缺乏保障,就不会有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和谐相处。在和谐社 会的构建过程中,必须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唯有如此,才能促 进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和谐相处。

    二、完善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策(一)强化政府责任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责任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政府应当 成为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者。政府投入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开展的 基础。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应当在政府、社会共同分担的同时强化政府的 主导地位。我们认为,为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和逐步提高政府在农民工法 律援助的投入比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把农 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而且其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 幅度。二是政府应当成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勤务兵。政府应当改变工作模式, 联合各有关部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通道,积极深入群众,急群众之所急,主动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三是政府应当成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管者。首先, 政府应当依据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合理使用。其次,政府 应当制定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标准。再次,政府应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

    政府可以制订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测网络。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次。全 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法律援助法》的起草工作,将《法律援助条例》由行 政法规修改成法律。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内容。如果制定《法律援 助法》还不成熟,那么现在可以做的工作是修改《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内容。

    首先,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条款。《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了基本的援助范围, 并没有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规定,因此,立法部门有必要增加有关农民工法律援助 范围、内容、形式及其他程序的相关规定。其次,明确法律援助标准。《法律援 助条例》规定了援助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可“经济困难”并无统一标准。因 此,立法部门有必要明确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再次,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程序。

    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程序,有利于农民工在诉讼中节省更多的物力、人力和财力。

    三是完善地方立法。即地方政府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国务院有 关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地方立法,使农民工法律援助更 具有操作性。

    (三)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制度 健全法律援助资金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继续加大政府投入。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多渠道募集资金。《法律援助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所以,为尽可能向社会各界广泛募集法 律援助资金,吸收社会捐款,可以考虑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成立农民工法 律援助基金会。如果有条件,基金会也可与国外的基金会合作,寻求国外援助。

    (四)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主体建设 推进法律援助主体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合理配备法律援助机 构工作人员。目前,我国有些法律援助机构仍然存在人员不足,法律业务不精等 问题。因此,合理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优秀法律人士为法 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确有必要。二是 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建设。目前我国有多所高校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中心。高校 法律专业学生既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又渴望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因此,加强各高 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依托法学师生的理论知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方面的宣 传、咨询及司法救济服务,不仅可以解决高校学生的实践教学问题,而且还能够 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建立带薪律师援助制度。带薪律师,从字面 意义理解,即法律服务是由带薪的专职律师提供,而非私人执业者。国外大部分 带薪律师特别是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均是免费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 况,建立带薪律师援助制度是不错的选择,因为带薪律师的薪水主要由公共资金 资助,完全可以避免农民工因惧怕高昂法律成本而产生不敢诉诸法律的心理。

    (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 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虽然对农民工法律援助进行了一些设计和规范,但 现行的法律援助政策不能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保障 作用相当有限。因此,探索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显得极为重要。

    为此,我们认为可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农民工输出地政府与输入地政府间的 协作。农民工输出地政府与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可以通过签订《农民工法律援助异 地协作协议》的方式加强协作。农民工输出地政府也可以在输入地政府的协助下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指导并解决农民工遇到的法律援 助问题。二是建立法律援助部门联动机制。法律援助需要财政、人事、保险、税 收、信访、法院、妇联、残联、调解中心等多部门的协助才能顺利进行。农民工 输出地政府与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应当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 异地协作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网络管理制度。

    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网络可以由政府投入和所有,借助企业开发,以法律援助中心管理为主,以农民工为服务对象,它不但能够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统计、 查询、浏览等功能,而且能够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信息管理、资源共享等功能。

    四是逐步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程序。首先,协作城市之间的法律援助 机构,在需要提供异地协作时,不必通过省级法律援助中心层层审批和协调,可 以直接对接工作。其次,协作城市间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 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

    作者:邓有莲 吴义 太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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