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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会计审计 > 管理体制论文 > 探究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定事项... 正文 2019-12-14 07:27:03

    探究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定事项管理策略 司法是管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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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定事项管理策略

    探究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定事项管理策略 在落实合议庭权责后,如何加大对案件的监督力度是审判权下放后的内在 要求,也是对权力与监督之间必须解决或完善的一个课题。对案件加大监督力度 又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程度范围之内,否则监督就会转化为对审判案件的干涉或干 预,落实合议庭权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对此课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必须加 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在案件监督中的作用, 实行审判权与案件流程控制权相分离对案件特定事项实行管理、审批、制约,审 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实现 对审判案件工作从立案、排期、审理、合议、公告、宣判、送达、执行、再审等 各环节的控制监督;
    从而达到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实施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 公正廉洁的目的。

    一、充分发挥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案件监督中的作用,加强对审判流 程的管理控制,实行审判权与案件管理控制权相分离 依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 员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为了确保合议庭审案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应 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作出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 委会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事实不应列入讨论的范围;
    二是对提交 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应作出必要的限制。合议庭认为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或者合议庭难于以形成决议的案件,必须由庭长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 论。对于合议庭已形成了多数或一致意见的案件,由院长严格把关,原则上不提 交审委会讨论,应按照本院制定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院、庭长审判权责 划分规则”处理。对院、庭长通过旁听庭审,当事人的反映,听取合议庭汇报, 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认为案件处理关系重大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要求合议庭合 议后报告合议结果;
    合议庭对此类案件在合议后下判前,必须向院、庭长报告, 院、庭长对合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将此类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么做既是加大合议庭责任的体现,也是院长和审委会对案件实施监督的一种形 式。

    案件流程管理控制权,即对案件中的特定事项实行管理、审批、制约权。

    这种管理控制权,表现在院、庭长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特定事项如回避、强 制措施、延长审限等的决定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特定事项,有的是法律已经明 确规定了必须经院、庭长审批决定的,如《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采取的强制措施、《民诉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回避的决定权、延长审限的批准权等;
    有的虽然 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须经院、庭长审批决定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但这些 特定事项具有行政领导管理方面的属性。对这些案件特定事项由院、庭长进行管 理、审批、制约,不仅不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也不会形成对合议庭独立行使 审判权方面的干预,而且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进而通过这种管理控制权的形 式对案件实行监督。

    二、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 离 司法技术鉴定和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是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应当将审判权与审判过程 中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在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案件中,合议庭认 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评估、拍卖和审计等事宜的,应当依照《拍 卖法》、《审计法》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报请庭长和主管 院长审批决定。过去一些法院制定了《司法技术鉴定及委托评估工作规则》、《委 托拍卖规则》和《关于规范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制度,但不尽 完善。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是否科学公正,将会直接影响到司法裁量的公正 与恰当。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评估、审计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证据, 通常要求经过庭前展示,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
    对鉴定、评估、审计结论,需经 过庭审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举证环节中提交的各种审计、评估、 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是合议庭法官的主要职责。法官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代理人、 公诉人的申请行使委托司法鉴定权,按照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鉴 定人名册和中介机构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报院、庭长审批确定中介机构或 司法鉴定主体。同时,法官应当不直接与被委托的中介机构人员接触,由法院审 判工作的辅助部门负责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和中介机构名单,完成鉴定、评估、 拍卖、审计的委托和组织工作,并负责提供司法鉴定的咨询、协助法官审查鉴定 结论、评估和审计报告等工作。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换价措施。拍卖成 交后,如何确定分配方案,应由院、庭长审批把关;
    拍卖未成交,亦必须报请院、 庭长审批把关。院、庭长负责审批把关,从而达到审判权与委托权相分离的要求, 达到把管理监督工作切入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当中的目的。

    三、加强院、庭长对案件实行程序的管理权,实现对审判工作从立案、排期、 公告、审理、合议、宣判、送达、执行、再审等各个环节的控制监督 如何对案件实行科学监督,是落实合议庭权责后应当解决的一个问题。加强院、庭长对案件实行程序的管理、监督权,达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 保障。这里需强调下列几个方面的管理、监督:1鄙笙藜喽焦芾恚将案件审限落 实到各个流程、各个环节,明确各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在此基础上 实行院、庭长审限跟踪监督,包括审限提示、警示及超审限的处理等规章制度, 真正做到效率与公正。2笔敌醒细竦呐牌诳庭制度,排期开庭由书记官与合议庭 审判长商定,排期后因特殊原因如合议庭成员变更不能开庭的,报庭长决定下次 开庭日期,合议庭必须无条件地服从。3毖细袷┬薪止私下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 制度和回避制度,院、庭长在案中和案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通过信访、当 事人反映、上级有关机关的意见等,要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 罚。被告与送达方面的管理监督,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的有关法定办法进行送达 与公告,其中公告送达须穷尽其它办法后方得采用。//wWw.gWyoO. 对案件某些特定事项采取院、庭长审批制度,加强了对案件的监督,有利 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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