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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国际经济论文 > 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论文|滥... 正文 2019-09-22 07:28:50

    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论文|滥用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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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论文

    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论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论文范文一: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金占有、技术水平、管理水平、 经营策略、市场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众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明显不同, 其中,少数经营者由于经济实力强大、产品具有特色等原因在相关市场中占有较 为突出的地位,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明显强于其他经营者,甚至能完全控制市场。

    如果他们滥用其支配地位,就可能妨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和损害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反垄断法特别关注拥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控制制度因此成为各国反垄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关键词]市场支配;滥用;法律完善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我国法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 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 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2.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 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3.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其中的特定市场也就是特定的相关市场,具体包括:
    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其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 原则是,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是指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交叉可替代 性。确定地区市场范围的方法以企业的销售范围为主要依据。时间市场是指某些 产品有季节性、时尚性或过多为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而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 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① 二、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体现 在:
    (一)垄断价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商品 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出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水平之上进行销售或者以不公平 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依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操控,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掠夺性定价,即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正当 理由,是指过季商品降价出售、鲜活商品或质量残次品降价处理等。需要明确的 是垄断者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将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排挤出市场, 在市场上占据独占地位以后,他会将商品价格提高,赚取超额垄断利润,从而弥 补他在倾销阶段的损失,并赚取高额垄断利润。

    (三)拒绝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 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正当理由是指基于商业上的正当利益所做的考虑,如产品 的质量、产品的价格、供货时间和交货条件、运输成本等,如果是基于上述商业 理由的考虑,而拒绝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的,则属于遵循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 则。如果经营者在上述正当理由之外拒绝交易的,很可能导致交易相对人无法继 续经营,从而被迫退出市场,也可能导致新的市场主体不能进入相关市场。

    (四)强制交易和独家交易。强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独家交易是指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要求经销商在特定范围内之销售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不得经营其他经营者 所提供的相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同样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损害其利益, 而且也会限制、影响其他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五)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所谓搭售行为,是指在商品交易 过程中,拥有某种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服务时, 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要或不愿意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 条件的行为。在实践中,搭售的商品往往是滞销的商品或者质次价高的商品,种 种行为限制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

    (六)差别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 件相同的交易对象提供不同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从而使部分交易对象处于不 平等的竞争地位的行为。价格歧视是差别待遇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价格歧视对市 场的整体负影响是明显的,生产的价格歧视行为可能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对经销 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带来不利影响,也会使消费者受到不应有的不公平待遇。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不足与完善(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不足 1.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 我国《反垄断法》把滥用行为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有三类:第一,自然垄断行 业中的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我国的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 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通过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 经营者。第二,依法独占企业,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 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如烟草 公司、盐业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第三,在市场竞争中取得 优势地位的企业。

    从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来看,列举的 行为是其他企业都可能从事的行为,如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独占企业或在市场中 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进行的强制交易、搭售、索取高价、提出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行为。并且大多数学者认为在反垄断法上,同样的行为,由不具有市场优势的普 通企业做出,属于正常的、适当的和合法的竞争行为,而由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 业做出,则很可能属于“滥用”的行为。②这就导致了法律对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 规制标准,使一些实际上限制竞争的主体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比如一些具有经济 优势的企业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特殊的交易环境中居于有利地位,当他 可以控制或影响市场时,他拥有的这种经济优势是一种市场支配地位,他有时还 会因为产品的独特性或其他原因具有一种交易中的相对经济优势,这种优势虽然 不能使某一市场主体控制或影响市场,但却可以使其在具体的交易中居于有利的 地位甚至决定交易的内容。这种行为也是一种有反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我 国现行的法律却没有规制。

    2.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反垄断法》规定的公用企业、专营专卖企业或一般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企业都会借各种机会设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排除、限 制竞争。而对于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应该 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大多数国家的行政处罚规定都包括了停止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这些规定。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上,《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 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第50 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笔者 认为滥用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对竞争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损害赔 偿的责任,而我国很笼统的规定因垄断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并 没有规定损失的程度,以什么样的责任形式来判定经营者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 的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受害者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 公正交易法》第25条规定,实施私人垄断或者不正当交易限制或者使用不公正的 交易方法的事业者,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 亦不能免除前款规定的责任。由此可见,日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民事责任 规定是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③ (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完善 1.完善滥用支配地位的主体规制 法律不可能专门制定一些具体的行为类型或行为方式,并根据从事这 类行为的不同主体来规定这类行为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同样的行为应当 受到同样的法律评价,这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如果反垄断法要对占据市 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以限制的话,这些行为就应该具有特殊的 表现或特别的意义,应该把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一般企业 的滥用行为区分开,不然就会产生同一滥用支配力的行为出现不同的处理后果, 区分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主体与一般的主体有利于明确法律的规制范围,使得具有 滥用支配地位的主体受到法律的规范。

    2.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 作为因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可以向法院提 出民事损害赔偿,申请人既可以是因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企业, 也可以是消费者,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受害者在侵权时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责任立法方面,我国的反垄断法应确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承担的 刑事责任,而不仅仅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在 犯罪条件、罪名问题、罪名的刑事处罚幅度问题、案件的管辖问题等都应涉及, 确保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四、结语企业为自己在相关产品的市场地位,或者为了将其市场支配地位扩大 到相邻市场上,采取很多不正当的手段排除竞争对手,在相关的产品领域内滥用 其市场支配地位,由于滥用的手段多样,表现形式也不同,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滥 用市场力的主体界定也不明确,对滥用者的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等不完善,使得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效果不明显,因此,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规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及其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9 ②周昀.试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制度[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学报.2007,5. ③李小明.论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J].求索. 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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