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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国际经济论文 > 【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困境... 正文 2019-12-12 07:26:33

    【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困境及改革】法学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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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困境及改革

    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困境及改革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能力要求更为严 格,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日益凸显。专业技能训练缺乏、职业道德教育 缺位以及师资力量不足等办学问题持续存在,使得地方高校培养出的法学毕业生 很难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要。欲解决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 地方高校必须对目前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的诸多办学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并准确 厘定其内容及成因。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办学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从近年来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地 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更令人担忧。之前我们以为,地方高校开办和 扩大法学教育,增加法律人才的培养数量,是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然而,由于 很多地方高校只是具备了宏大目标,缺乏符合实际的教育目的,导致培养出的法 律人才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很多毕业生空有满腹先进的学科理论,却无法利用 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不合格的法学毕业生中,地方高校 毕业生占据了较大比例,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反思。地方高校在法学学科的建设中, 受限于自身的各种因素,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困境愈发明显。总的来说,地方高校目前的法学教育问题主 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陈旧,缺乏对社会需求的关照;
    二是法学专业软硬件设施不足,尤其表现在师资力量方面;三是专业培养上过分 注重理论教育,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四是课堂模式单一,老师讲授、学 生被动听讲是主要的上课模式,在有的地方高校甚至是唯一的上课模式;五是学 校在学科发展资源分配上,没有对法学学科作相应的倾斜及支持。

    二、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 1.课程内容设置不均衡,忽视社会需求。很多地方高校缺乏办学经验, 在法学课程内容上墨守成规,未能很好地对社会需求进行精准把控,学校开设的 课程内容上也存在着部分陈旧固化的现象。课程内容还是以传统的素质教育培养 模式为导向,对实践课程和职业道德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地方高校在专业 课程设置上追求面面俱到,除了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设置了 很多诸如公司法、财税法、金融法等专业选修课。这样的课程计划表面上好像有助于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给很多刚入学的新生“画饼”,事实上,在具体的实 践教学中,由于专业课程过多,学生对很多课程都无法深入学习,老师也只能进 行理论性知识的教学,没有多余的教学计划开展与课程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除 了专业课程种类繁多以外,学校还开设了大量人文类通识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有 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就业指导等,此外每个学校还结合 本校的特色学科,面向全校学生开展特色通识课,如景德镇学院开设了陶瓷英语 课程、景德镇陶瓷大学开设了陶瓷文化研究课程。专业理论课和人文通识课占据 了学生课程体系中绝大多数内容,留给实践课程和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比重微乎 其微,甚至很多高校根本就没有开设法学专业的职业道德课程。课程内容的不均 衡,使学生在学习中出现了茫然的状态。学生的疑惑在于为什么上了那么多的人 文通识课,上了那么多的专业课,却还是成为不了一名合格的法科生在面对形形 色色的社会案件时,不知道如何去适用学过的法学理论和那些成文在册的法条, 最后还是只能以普通人的是非道德观去思考问题。学生的这种疑惑其实跟课程内 容设置失衡有很大关系。在教学过程中,如果只告诉学生概念并要求他记住即可, 显然会造成“纸上谈兵”的状况。课程内容体系的失衡,人为割离了理论教学和实 践教学的同步进行,从而造成了学生几乎不具有处理实务的专业能力。这种情况 的存在,也为学生毕业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埋下了隐患。在这个经济科技 高速发展的时代,社会情势日新月异。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如果不能根据社会的 需求及时进行课程内容改革,必然会被社会所淘汰。2.软硬件设施不足,教学 师资缺乏。对地方高校来说,法学专业师资缺乏早已普遍化。学生很难有机会在 教授相同专业课的多位老师之间进行选择,学校也无法为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 课程均配备一个单独的老师。教学师资缺乏也是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通病, 很多老师在具体的教学工作中常常身兼数门专业课程,有的老师甚至还要教授形 势与政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一方面老师要保证 自己的课时课量(跟工资绩效挂钩),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与年 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紧密联系)。况且,法学专业的老师大多都是“双师型”老师, 这些老师除了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还要分配一部分精力投入到法律实务工作中 去,因为他们还在校外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老师面 临着多重压力,很难把精力都放在教学上或者说放在一两门专业课上。除了教学 师资缺乏,许多地方高校还存在着一些硬件设施上的不足。一是在图书馆设置上。

    既没有专门的法律图书馆,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图书阅览室。图书馆馆藏的很多法 学书籍早已过时,学校也没有及时更新。对于法学教材来说,一旦国家进行了法 律的修订、颁行,又或者是学界在某个法学专门领域达成了通论等,法学教材就 应当随之及时更换。二是在法学专业电子文献方面。学校图书馆的数据库几乎没有购买类似于“北大法意”“北大法宝”“律商中文网”等法学专业所需用到的数据 库,像“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等外文数据库亦难觅踪迹。数据库的 缺乏给在校师生的日常学习和科研检索带来了不少困难。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高 速发展的时代,云计算的使用给人们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捷,这也是未 来教育发展的趋势。目前许多地方高校在电子数据方面的购买力度还不够,对法 学专业的数据库建设也不够重视。三是学校没有为法学专业配备诸如案例研习讨 论室、学术会议报告室、法学专业自习室等必要基础设施。这些硬件设施的缺乏 对于法学教育的长期发展构成制约。3.重学科理论教育,缺乏实践教学。纵观 多所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可以看出各个高校目前最为重视的还是人文 通识教育和专业理论教育,而实践教学方面依然缺乏。很多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培 养概述”中都有提到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作为教育目标,但在具体教学中还是按照 素质型人才的思路进行培养。在培养方案中,大量的通识课程和专业理论课程占 据了学生所修课程的80%以上;剩余的实践课程中,除去毕业论文、社会实践、模 拟法庭等实践教学以外,很少再有如案例研讨课、专业配套练习课、法律文书写 作课等理应存在的实践课程。这样一种不平衡的培养方案,导致了典型的“重理 论、轻实践”的培养困境。“知识教学阶段更多地属于一种‘填鸭式'教学,学生 无法在知识学习中同时接受‘身教'的实践性锻炼。”[1]虽然教育部在《普通 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 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但作为以培养实 务型法律人才为己任的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学分占比应该要达到25%-30%才 比较符合实务型人才的培养需求。部分高校为了满足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实践教学 比例要求,降低了一部分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学分比重,但挤出的这一部分学 分却并没有开设新的实践课程,仅仅是增加了原有几门实践课程的整体学分,这 种做法显然是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地方高校的实践课程教学,大多流于形 式,以模拟法庭课程为例,该课程常常很难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在模拟法庭实 践教学中,通常采取的方式是由一名老师向学生发放已经成型的剧本式案例,然 后由老师指定或者由班级同学自由报名(积极参与的同学无论表现如何一般都可 以在实践课程中获得好成绩)组成相应的案例角色;案例角色组成完毕以后,学生 在正式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之前先进行一两遍对词排练;随后将参与人员分为三类: 一类是学生组成的案例角色人员,一类是其他学生组成的旁听人员,一类是负责 教学活动的评审老师;接下来的程序就是案例角色人员按照事先设定的剧本进行 模拟,整个过程中通常不需要学生有太多的个人观点和思考,作为旁观者的其余 学生坐在台下观看这些同学的表演,结束时再由老师进行点评,给模拟法庭实践 教学画上“圆满”的句号。显而易见,这样的教学实践只是为了应付教学计划,根本无法通过这样的实践教学课程给学生带来专业上的帮助,这种情形在学校开设 的其他实践课程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4.课堂模式和考核模式单一,凸显应试 教育痕迹。对于绝大多数的地方高校来说,沿袭中学教育的那一套讲授型模式在 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十分普遍,应试教育的痕迹十分明显。老师在讲台 上借助PPT进行授课,学生坐在下面听,成了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上课方式。老 师面临着多重压力和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性,未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学科兴趣培 养,通常囿于生硬地传授那些跃于纸面和投影仪下的理论知识。根据教学培养方 案,学生在专业教育方面要学习大量课程,除去通识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以外, 平均分给每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时间十分有限,这也是老师热衷于采用讲授型模式 作为最主要甚至唯一上课方式的根本原因所在。但是,讲授型的传递知识方式存 在两个严重的教学问题:一是学生和老师几乎不进行教学互动,老师很少向学生 发问,学生也几乎不主动向老师表达困惑;二是这种被动接受型的知识灌输模式, 学生早在中学时代就已驾轻就熟,即使课前不做任何预习,上课也能轻松应对, 毫无压力可言。“法学是一个艰深的领域,有理论、有实践,涉及社会生活的各 个方面,所需要掌握的知识、理论和方法都非常复杂。正因为如此,法制成熟国 家的法科学生一般需要很用功(特别是对于基础课程)才能够顺利完成学业。”[2] 想学好法学专业开设的每一门专业课,都需要做大量的预习和复习工作。形成鲜 明反差的是,我们的大批学生看起来非常轻松,既不需要课前预习,也不需要课 后复习。其间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课程考核标准太低,有的学生即使一个学期不曾 听课,只要在期末考试前两三天将授课老师所画的重点背熟,即可轻松考核及格。

    一般来说,法学专业的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论文考核和期末考试。对于论文考核的 课程,学生更不愿意听讲,只需在结课后花点功夫就可以写出两三千字的小论文;
    有的同学懒得动脑,直接从“百度文库”和“中国知网”上整理相关素材东拼西凑, 几分钟便可以成文。而对于考试课程,大多数学生关注的不是自己在这门课程中 能学到哪些知识,而是关注授课老师出的试卷难度,考试重点划的够不够具体, 有的同学甚至都懒得背诵考试重点。5.学校不同学科之间发展失衡,忽视法学 学科建设。对于法学专业来说,高校在学科发展布局中的重视程度对其未来发展 几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比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就 是在学校的极力重视下迅速发展起来的。在短短数年时间里,两所法学院都已成 为中国法学教育领域的佼佼者。可以看到,学校的学科布局决定着各学科在科研 资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教学资源分配情况,也决定着学校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

    学校重视的学科可以获得更多的教学资源,其建设发展自然迅速。重点发展的学 科几乎拥有了优先获得绝大多数教育资源的“特权”,反之,对于其他不够重视的 学科来说,往往只能分配到很少的一部分教学资源,这种不均衡对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建设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就江西省的多所地方高校来看,极少有 高校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法学院。景德镇陶瓷大学在马克思主义学院下设立了法学 系,景德镇学院设立了与思政部合署办公的政法系,赣南师范大学、井冈山大学、 上饶师范学院、宜春学院、九江学院等设立的均为政法学院。没有单独设置法学 院,而是选择与其他法学大类专业并立成院的一个现实原因就是学校的法学学科 薄弱,尚达不到单独建院的实力。正是这种学科布局规划中的倾向性,造成学科 之间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对于很多地方高校来说,从一开始都只是把开设法学 专业作为一种顺应时代教育发展的“应然趋势”,可能未曾考虑将法学专业作为学 校的重点发展学科,也没有对本校的法学学科建设给予教育资源倾斜。究其根本, 是由于学校在开设法学专业的伊始可能只是将其作为实现由单科性院校向综合 型大学转换的必要条件。如前文所述,法学作为当今时代热门的“显学”专业,极 力受到考生追捧,学校认为开设法学专业所需投资较少,不仅能招揽到大量生源, 还可以帮助学校实现转型。

    三、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 针对以上办学困境,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在课程设置 上与社会的实际需求接轨,增加实践教学和职业道德课程的培养计划比例;二是 增加法学专业理论教学老师的编制名额,并积极与当地的司法实务部门展开人员 的交流与合作,聘请一部分学术能力和业务能力兼具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 为专业实践课程和职业道德课程的兼职老师;除了加强师资力量,还应完善法律 图书馆、法律研修室、学术报告厅等专业硬件措施;三是摒弃原来的纯理论教学 模式,为理论课程增加案例研讨课,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在教学方案 比例上,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将实践教学落到实处;四是在教学上冲破“应试教 育”的模式,将小组讨论、案例评析、法学沙龙等与现有的授课方式有机结合起 来;对学生的考核要避免唯分数论,在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上结合不同的课程制 定不同的考核方案,如对实践类课程应在考核上注重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在理 论课程上则注重学生的理论思考能力;五是学校应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时代 大背景下加强对法学学科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加强法学学科与学校相关优势 学科的交叉发展,积极与当地的司法实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开展本地化 法律学术研究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四、结语王晨光教授曾对中国的法学教育 现状作了一番精准论述:“冒昧而言,可以用两个不甚恰当的词来形容中国法学教 育,即‘雨后春笋'和‘泥沙俱下'。经历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法学教育规模庞 大,项目层出,堪称显学;同时它又良莠芜杂,低层次重复,距现代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要求仍有差距。”[3]对地方高校来说,准确认识到办学困境存在的诸多问题,是破除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的关键所在。在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 理清这些办学问题的成因,将有助于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创新与改革。地方高校 只有积极主动地改变目前的教育办学模式,透过问题发现法学本科教育问题的本 质,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予以解决,方能推动法学学科的建设与法学教育质量的 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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