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发展战略论文
  • 国际经济论文
  • 行业经济论文
  • 新经济学论文
  • 中国经济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地方战略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国际经济论文 > 【小议消费者与私法的价值取... 正文 2019-12-13 07:26:42

    【小议消费者与私法的价值取向】私法有哪些

    相关热词搜索:

    小议消费者与私法的价值取向

    小议消费者与私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保护/实质正义/国际私法方法 内容提要: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取向的国际私法,则采用法院选择方法、法律适用 方法、强制性规则方法、最有利原则方法和公共秩序方法,侧重保护弱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平衡当事人的冲突利益,促进网络消费的有序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 显,这就要求国际私法突破抽象人格平等的局限,为弱势消费者提供更有力的保 护,从而推动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网络消费交易表现 出前所未有的实践模式。供应商和消费者每天进行的网络消费交易可能位于不同 国家,如果消费者收到瑕疵商品或者他后悔该买卖,他需要知道在何国起诉供应 商以及何国法律支配其损害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

    一、法院选择方法:协议管辖原则和“来源地国家”原则的普遍确立 在网络消费交易中,供应商和消费者很可能属于不同管辖权制度,利益冲 突反映在国际范围内。国际私法要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合理水平,不得不平衡当事 人与所涉立法者之间的冲突利益。某一网络消费交易与某一特殊管辖权越近,当 事人适用该管辖权的法律预期就越正当有理。

    (一)欧盟 2001年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第4条规定了网络消费交易 合同的协议选择法院条款,但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纠纷发生前的法院选择决定权专 属于消费者;
    而制造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对消费者提起的诉讼限于消费者惯常 居所地国法院管辖,但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允许当事人双方达成由消费者选择法 院的协议,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因为消费者在被诉的情形下更应该 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受理案件。[1] (二)美国 美国关于网络消费合同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9年7月美国统一 州法委员会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以下简称UCITA)。UCITA第110条 规定:“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一个排他性的管辖法院,除非此种选择不合理且不公 平。”该条认可了在线交易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效力。然而,如果当事人的选择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或者当事人没有有效的商业目的并且对其他当事人有严 重的和不公平的损害时,则管辖权协议无效。[3]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时,UCITA没有做出规定。

    (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9年10 月发布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该草案第7条规定,如果 消费者诉求其惯常居住地国内的网络商人的贸易或者职业活动,特别是通过大众 招揽的商业行为,可以在消费者惯常居住国提起诉讼。[4] 可见,欧盟、美国等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在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问题上, 都运用法院选择方法,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但不同的是,欧盟侧重从消费者选 择法院的角度,规定了网络消费纠纷的专属管辖权,即来源地国家原则。美国则 从网络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角度,规定了协议选择法院方法,同时限 以公平合理原则和公共秩序方法,避免出现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后果。

    二、法律适用方法: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适用 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消费者,增强消费者 关于网络消费关系法律适用的稳定预期,在网络消费纠纷的法律适用中一般采用 “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加以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以及准据法 范围的限制,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侧重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适用 当事人的利益预期与冲突是消费合同的冲突法基础。[5]因此,国际私法 关于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可能在网络环境中继续有效。在网络消费合 同纠纷中,至今尚无的各国普遍认可的新连结点,因而允许当事人自主合意选择 准据法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就定,网络 消费合同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第109条a项)。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辅助适用 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法律选择时,支配网络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将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因为该原则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具有 很强的适用性。例如英国有学者根据1990年《契约法》,认为网络消费合同应该 适用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6]//www.gwyOO.com (二)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方法 各国国际私法大多规定网络消费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侵权行 为扰乱了侵权行为地所在国家的社会秩序,而且侵权法属于社会保障法,为了侧 重加害人对其行为危险的预测与评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最为恰当。[7]但网络 的无国界性使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因此网络消费侵权纠纷主要适用以下准据 法:
    1.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有学者认为,在侵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在侵权行 为法律适用方面的发展新趋势。[8]因此在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各国法 院一般允许受害人选择他自己认为最有利的法律。但在网络消费侵权案件中,各 国立法为了避免“挑选法院”现象,在规定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时,一般都限 制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准据法范围(如法院地法、加害行为地法、损害结果发生地 法等法律),同时施加内国强制性规则及公共秩序等安全阀。例如,海牙国际私 法会议1999年日内瓦会议的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该允许受害人在行为实施地法 和结果发生地法中进行选择。[9] 2.侵权行为自体法 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认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在综合考虑与侵 权行为相关因素后所确定的支配当事人权利和责任的与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10]而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国籍、住所、网址、营业地、惯常居所、 服务器所在地等。考虑到互联网的复杂性,在讨论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时,美国学者罗森诺尔仅认可和分析了最密切联系原则,[1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999年日内瓦会议的与会专家也一致认为应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12] 3.来源国规则 在晚近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解决中,欧盟1999年《电子签名指令》、 [13]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14]等立法文件都采用了来源国规则。即在一国(来 源国)成立并由该国所规范的组织,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的互惠协议,可以在另一国(通常为东道国)开展各种活动,而不需要任何来自东道国法律规则的先行 许可或监管。而这些互惠协议的基础是,所有参加国的许可和监管的运作体制能 够达到与来源国一致的目标。

    三、强制性规则方法:政府利益和消费者权利的有机融合 根据1980年罗马公约的规定,强制性规则就是合同不能部分废除的法律规 则(第3条第3项)。欧盟以及最近关于合同的国际私法公约[16]在网络消费纠纷 的解决方面采取强制性规则方法,即原则上适用当意思自治原则,但当网络消费 合同与另一国家具有足够密切的联系时,就适用该国的强制性规则。在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中,各国立法都规定了一些当事人不能规避的强制性规则,例如消费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不公平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晚近电子商务立法强调了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适用,网络消费交易作为电 子商务的一种,其法律适用亦须遵守这些强制性规则。

    四、“最有利原则”方法:网络消费领域彰显的人权本位和实质正义 网络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在经济实力、知识储备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处 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无法与强势的网络商人相抗衡,从而要求在网络消费纠纷的 法律适用方面突出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从人权价值观的角度看,人的生存、 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实质上就是人权价值的客观性,人权的最高价值就是实现 人的全面、充分发展。因此,探讨网络消费者保护问题需要重新阐释正义的内涵, 而各国对国际私法所追求的正义之理解经历了从注重形式正义到注重实质正义 的变化过程。[18] 五、公共秩序方法:网络消费者保护的最后“杀手锏” 各国国际私法普遍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双边原则的“安全阀”。20 世纪的美国将“公共秩序”通称为“公共政策”,如卡多佐法官在1918年审理洛克斯 诉标准石油公司案[23]时指出,法院不应对外国法闭上大门,除非适用该外国法 将会与正义的重大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或事关大众福祉的传统相抵触。

    为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直接相关的产业利益,各国在确定网络 消费纠纷准据法时经常运用公共秩序这一最后的“杀手锏”。如果其在内国法院审 理的网络消费交易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或其适用结果违反了内国的公共秩序,该 法律将得不到内国法院的适用。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小议消费者与私法的价值取向】私法有哪些》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