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发展战略论文
  • 国际经济论文
  • 行业经济论文
  • 新经济学论文
  • 中国经济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地方战略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国际经济论文 > 民法传统 [深究传统中国是否... 正文 2019-12-17 07:28:46

    民法传统 [深究传统中国是否有民法辨析]

    相关热词搜索:

    深究传统中国是否有民法辨析

    深究传统中国是否有民法辨析 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中外学术界曾长期争论,尚无一致看法。台 湾学者潘维和先生在《中国民法史》一书中,把中外学者的种种意见概括为“否 定说”、“肯定说”、“民刑合一说”、“民法与礼合一说”四派。后三派实际上都认为 传统民法是存在的,但对传统民法是不是发达,则莫衷一是。

    撇开是否发达这个问题不谈,后三派可大致归为肯定说的类型。笔者先行 探讨否定说。

    否定说 在国外学术界中,英国著名的古代法史学者梅因和日本著名法学家滋贺秀 三对传统中国有无民法这个问题就持否定态度。梅因曾武断地宣称:“中国古代 只有刑法,没有民法。”不少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与梅因持同一看法。促成这一观 点的原因颇多,笔者以为其中较显而易见的原因之一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过 程中,罗马法一向以其发达的民法而著称,传统中国则以刑法的成就与之平分秋 色。然而正如古罗马民法的辉煌掩盖了其刑法的残酷一样,人们在关注传统中国 刑法的同时,也忽略了其民法的存在,以致形成“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的认 识。滋贺秀三的看法也与此相似,他认为:“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 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 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 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另一类否定说依据传统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事实,断言传统中国 不曾有过民法。如台湾学者王伯琦认为,中国数千年处于农业社会,以自给自足 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绝少商品经济的成份,在清末以前根本没有产生民事法的基 础。作为民事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而在清末 以前,财产多为不动产,极少流通。因此,无民事法产生的可能。在身份关系方 面,由于自西周以来即推行宗法等级制度,个人只是作为宗法等级关系中的一员 而存在,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个人与 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而纯属君臣、父子、夫妻、长幼的宗法 等级关系。因此,它不是靠民法来调整,而是部分靠刑法、部分靠习惯来调整。

    另外,还有些学者从传统中国欠缺自由平等、私权至上、意思自治、尊重个人权 利等角度论证传统中国没有民法。肯定说 尽管对传统中国民法的存在持否定态度的不乏其人,但学术界多数人还是 肯定传统中国存在民法。台湾学者胡长清认为:清律中“户役、田宅、婚姻、钱 债者,皆民法也。谓我国自古无形式的民法则可,谓无实质的民法,则厚诬矣。” ②薛梅卿学者认为:“商朝已经出现民事法规,这种初生的民事法规通过商朝的 土地所有制、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所反映。”而到西周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各种民事关系的活跃,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也相应出现,并有一定 规模。如‘八成’、‘六约’等涉及民事、民讼等方面的成例或法规。‘八成’中有‘听 闾里以版图’等调整土地、借贷、买卖关系的法律规定,‘六约’中的‘治民之约’、 ‘治地之约’则规定了买卖、赊欠、土地使用转让等契约的管理及违约的惩罚。” ③类似的论述不胜枚举。学者们从大方向上肯定了传统中国民法的存在,而我们 又可以从较具体的角度为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正名。

    对于传统中国民法是否存在的这个问题,笔者以为,判断的首要及基本标 准应是考察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是否有相应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就是调整整个生产过程中诸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间生产、交换、民族繁衍活动是整个社会存 在的基础,传统中国必然存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婚姻家庭等基本人类活 动。有民事活动,自然形成民事关系。传统中国的宗法网络没有也不可能消灭以 “士农工商”四民为主体的百姓个人和其他组织体系的民事主体身份,甚至皇帝、 贵族也要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买田宅、起第观”。“天下为公”、“父母在不敢私 其身,不敢私其财”之类的道德理想,并没有否认现实生活中“天下各为其家,货 力为己”的私有权利。“产不出户”、“重义轻利”、“唯贾为下”,也并不能抑制“富 无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凑,不肖者瓦解”的经常性财产流转与交换活动。

    所以,过分强调宗法专制的统治力,看低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民间生存活动;
    只 承认传统中国有一般意义的私有经济,而不认为中国存在民事关系、个人主体、 民事权利、权利交换等民事活动的基本要素,都脱离了中国历史生活和人类各民 族生活的基本事实。

    民法的调整手段。传统中国法律调整手段中尽管表现出泛刑法化倾向,但 也不乏民事、行政等调整手段。一般而论,中国传统民法的调整手段大致可分为 三类:一是纯粹的或者说大致符合今天民法概念的法律调整手段。例如关于时效 和典卖,古代民法规定:“如是典当限外,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 或难辨真伪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⑥对于添附,相关法律规定:“今后,如元(原)典地栽木,年满收赎之时,两家商量。即交还价值;
    不要,取便斫伐,业 主不得占吝。”关于相邻关系,传统民法规定:“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 阻障……”,“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⑧等等。这类法律 规范在传统中国民法中虽属凤毛麟角,但毕竟真实存在,并随着时代的发展有逐 渐增多的趋势。第二类是民事与刑事混合的法律调整手段。如有关债的发生,传 统民法规定:“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毁损者……计庸从赃论,各令修立,违 契不偿,匹以上满二十日,笞二十……各令赔偿。”有关买卖契约,传统民法规 定:“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合同而较固取者……杖八十”等等。其中“各令修立”、 “各令赔偿”这些明显属于“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的现代民事制裁方式。第三类 是礼的调整手段。如传统民法中关于宗祧继承的规定,妇人七出的规定等。

    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传统中国追究民事侵权、违约责任的形式繁多。仅 侵犯财产的民事责任就有强令赔偿、赔偿、偿所减价和偿减价之半、折割赔偿、 追本利给主、追雇赁钱、排除侵害、恢复原状,还官给主(类似现代的返还原物) 等多种责任形式,归责原则也有故意与过失之分。传统中国民法正是由于有一套 比较完整的调整手段、责任与制裁体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 权、保护债权和公平交易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秩序。

    民法的表现形式。传统中国的法律文献中虽无民法一词,但有关钱债、田 土、户婚等民事法律规范,或规定于历代法典当中,或自成律令条例,经历了从 无到有、由简趋繁的发展过程。法典、律、令、格、式中的这些民事规范性条款, 以及与民事有关的判例、习惯法、礼、家法族规这些民法渊源大致构建了一个传 统中国多元化的综合民事规范体系。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认为,法律 不仅仅包括规则,还包括活动。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 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 体关系中才有意义。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与中国传统的民事法律状况极其贴近,那 种认为法律仅仅来源于制定法和法院判决的规则体系的传统观念,完全不适合用 以探讨跨国的法律文化。即便在西方公认的四种法律渊源即立法、判例、衡平法 和习惯中,一开始立法和判例远不如后来几个世纪那样多,大量的法律正来自根 据衡平法予以检验的习惯,传统中国的民事规范体系恰恰强烈地表现出这一特点。

    民事法律制度。传统中国实际上早已形成和发展着自己比较完备的民事经 济制度,如土地制度、租庸调制、户籍、财产、债和契约、工商业、外贸、钱粮 盐茶铁、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等。西方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债权、 侵权行为与责任制度等,也在传统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并发挥着各自的重要功能。例如土地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私有、取得和处分,相对发达的契约交换活 动,家族家庭关系的纷繁复杂,国家对民事经济生活的调控干预,都在很大的社 会规模和很高的社会层面上运作。一个长期实行私有制、人口众多、社会生产生 活规模巨大、民事经济关系复杂的民族,历史上没有实际存在并发挥巨大作用的 民事法律制度是难以想象的。

    综合上文可见,从中国传统民事法律中所存在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表 现形式和具体制度这些角度着手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坚定的判断,即传统中国民 法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民法传统 [深究传统中国是否有民法辨析] 》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