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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期货市场论文 > 浅析格非作品_网站上载纸媒作... 正文 2019-11-30 07:32:00

    浅析格非作品_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法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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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法律浅析

    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法律浅析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披露消息:今年政府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虽然并未透露条例的具体内容,但该消息引起了纸媒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国家版 权局曾于2005年10月公布该条例的草案以征求意见。目前,网站基本是“无偿”使 用纸介媒体内容,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并十分严重。笔者将从着作权法角度出发对 这种现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在其中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 的某些条款。

    一、纸媒作品的概念及网站上载作品的情况分析 《着作权法》中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 等作品,其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 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 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本文中所称的纸媒作品指已经被报纸、期刊、杂志等纸介 媒体发表或刊载的文字、摄影、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通俗的讲,就是能够通过 印刷技术呈现在纸面上的作品。所以,《着作权法》其他形式作品的上载或网络 传播问题,这里不作讨论。

    网站对纸介媒体内容的使用是指网站将已在纸介媒体发表的作品①上载 到互联网,供网民接触、阅读、欣赏、修改、复制等的行为。这里上载是指纸到 网的上载,即将原载在纸介媒体上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后上传到网站,其客观表 现有两种:1、对原作品的直接使用。2、对原作品进行简单的修改或编辑后使用。

    网站对纸媒作品使用的本质是对纸媒作品的转载、摘编。尽管目前网站基本是“无 偿”使用纸媒作品,但对各类网站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无偿”使用有着 极大的差别。

    二、我国着作权法体系对纸媒作品的法律保护 着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等。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不可避 免的与互联网的特点相结合,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着作权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了着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 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条款赋予了着作权人利用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和授予他人利用网络传播作品并获得 报酬的权利。

    因着作权是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作品一经完 成即享受着作权的保护,无需经过任何申请。我国着作权法体系对于着作权人权 益保护采取了授权许可制度,授权许可指非着作权人使用、传播作品必须经过着 作权人的授权,得到着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所以网站对纸媒作品的转载、 摘编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纸媒作品被转载、摘编时涉及到向公众传播权的问题, 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该行为是否经过着作权人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载到网络服务 器上,供公众成员获取、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 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是典型的授权许可,这也表明我国 着作权保护体系中对网站上载作品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从加大了对着作权 人的保护力度。

    从授权许可的角度来看,网站在上载和传播纸媒作品时必须经过着作权人 的同意,无论其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否则就侵犯了着作权人的权 利。但为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法律在以专有权形式保 护着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进行了合理的约束与制约,从而实现社会利 益与权利人利益衡平。在我国着作权法的体系中,涉及纸媒作品“权利限制”的有 以下两种: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非着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 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应指明 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法定 许可。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着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关于涉及纸媒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国《着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其情形有 两种:1、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 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 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 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即对于已经在纸介 媒体发表的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的转载、摘编是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这一 点在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其草案第四条规 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这就意味着网站在上载 关于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时,如着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传播,该上载行为不构 成侵权。值得一提的是: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填补了我国着 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因为《着作权法》及相关 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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