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证券投资论文
  • 金融研究论文
  • 期货市场论文
  • 债务市场论文
  • 银行管理论文
  • 公司研究论文
  • 保险学论文证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期货市场论文 >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我国成年... 正文 2019-12-14 07:26:15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相关热词搜索: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原则。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体现的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在被监护人与监护人或其他人利益发生 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2.国家干预原则。从监护制度的本质来看,监护是对无自我保护能力人设 置的一种保护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向现代福利国家的转变,残疾人 群、老人等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获得生存利益,必须由国家形成社会保 障与救济机制。

    3.必要性原则。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当事人自由范畴的干预。必要性原则是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原则,它的提出在于保障身心障碍者的自我决定权。

    4.补充性原则。指当被监护人有亲朋好友或被监护人自己选任了监护人, 而且能够达到监护的目的时,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决定,不得强行为其选任监 护人。该原则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个人意愿的补充。由此看出,成年人监护是以充 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为其设置监护人以补充其行为能 力的不足为指导思想。而反观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其仅由《民法通则》中的 几个条文规定,而且基本没有对其内涵做过变动,在实践中也没有重视以上的原 则。

    二、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新动向 (一)德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 1.废止禁治产宣告,更新了“监护”的基本概念。多年实践证明,禁治产宣 告制度并没有达到维护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相反其限制了本人的自我决定权, 对本人尚存的意思能力不重视,这样就不可能保障本人的最大利益。

    2.设立被保护者的保护支援机构。允许多个照护机关的存在而不是仅限于 一人。奖励社会为此多设立一些慈善性的机构,法人也能因为监护法院的选任而 成为照护人。

    3.相关程序法上的修改。对照管人的选任应听取本人意见,尊重被照管人的意思。同时也整理并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及非讼事件程序法部分内容,以统一的 非讼事件程序法来取代。

    (二)日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 1.在法定监护制度中,保护因精神障碍经常处于欠缺认识能力状态的人的 “监护制度”、对行为能力显然不足的人的“保佐制度”和对行为能力不足的人的 “辅助制度”代替“禁治产”、“准禁治产”。

    2.本人的独立自主决定权得到重视。监护人主要是对本人进行日常生活的 监护,即对本人的看护、生活、监护以及财产管理的“事务”,本人对自己日常生 活所作的决定受到重视,并规定不得取消q。

    三、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状况 我国对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来源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具体体现在 第16-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 相关条文中,但仅仅是对监护制度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了对监护人的 顺序和范围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被监护人的范围等。

    (二)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之不足 1.对“成年人”的界定狭窄。《民法通则》中成年人的监护主要是针对成年 精神病患者,但除精神病患者之外存在着许多需要被监护的弱势群体。我国目前 面临着严峻的老年化问题,随着年龄的增加,老人的意思能力会逐渐降低,严重 的甚至可能丧失意志而成为事实上的无行为能力者。面对老年化问题,国家不得 不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监护。除开老年人,智力障碍者、身体 严重残疾者也同样没有包括在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中。

    2.缺少任意监护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监护制度都比较丰富,不仅包 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还包括意定监护和选任监护。而我国的监护 制度只包括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其中以法定监护为主,在人权盛行的今天显 然不能达到“对成年受保护人自我决定的尊重”的要求。任意监护制度的引入有助 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种类。3.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未做区分。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的 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6-19条,规定过于笼统,成年人的监护和未成年人的监护并 没有具体区分,更谈不上单独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

    四、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完善 监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尽可能的科学,内容上尽可能的与国际接轨。

    所以,我国的监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采用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分别规定 的立法体例。鉴于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在指导思想、监护开始时间以及监 护内容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分别立法将是必然的选择。笔者在分析我国现 行监护制度之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体例,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有以下思考:
    (一)更新理念,引入先进的观念 引进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以及“尊重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这 些新理念在国外发达国家充分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民法作为私法,堪称人的权利 宣言,是人权的保障书。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法追求的 最高价值目标之一。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以保护被监护 人利益为核心,尊重其意思自治,让其能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不可因身心 障碍而完全将其排除在民事活动之外,剥夺其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拓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1.可以用“精神障碍者”取代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 在称谓上避免歧视的嫌疑,充分尊重每一个公民的人格。

    2.扩大被监护人范围。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都已经扩大了成年人的监护范 围。我国也应该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使更多需要被监护的成 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除了精神病人外还应该包括有精神障碍者、精神耗 弱者(包括老年人)、吸毒用毒成病者、智力障碍着、酗酒成病者、生活放荡人、 挥霍浪费人以及嗜赌成性的人,根据适用人员的不同身心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护措 施。

    (三)增加监护的种类,引入任意监护制度 根据现实社会的立法需求,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应由过去的法定监护为主变为法定监护与任意监护并存。高龄者完全可以在自己意志清晰的时候未雨绸缪, 为自己选择值得信赖的监护人,主动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修改监护人相关制度 1.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及选任条件。在选定监护人时不仅仅只是考虑监护人 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情况、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情况,还应考虑监护人的 人格因素,如人格品行、文化水平和生活习惯等。

    2.设立临时监护人和临时监护制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或者监护监 督人可指定或选任临时监护人,采取临时的监护措施:监护人因特殊事由而发生 行使监护职责障碍;
    在成年人监护宣告之前,或者发生监护异议等r。在所有的 事由消失后,正常的监护制度的运作便可以得到恢复。

    3.设置监护人的报酬权、任期及辞职权。目前我国对监护人报酬采用的无 偿原则无法调动监护人的积极性,因此可以赋予监护人领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应 该规定监护的任期时限,如果监护人自愿则可以同意其连任。考虑到监护人的实 际情况,若监护人有正当的理由则可以赋予监护人拒任的权利。

    五、结语 以上是对成年人监护制度国内外现状的分析,通过分析我国成年人制度不 足之处提出的对其进行完善的一些浅见。希望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草案中能够 完善目前在《民法通则》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的不足。

    作者:陈莹 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