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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期货市场论文 > 水利建设的合同管理透析论文_... 正文 2019-12-16 07:25:32

    水利建设的合同管理透析论文_透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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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设的合同管理透析论文

    水利建设的合同管理透析论文 摘要:通过对比分析《范本》与FIDIC合同管理模式在合同变更的不同之处,结 合工程实际,分析了合同条款的变更的不同,指出了二者存在的差异与利弊。

    关键词:水利建设项目;
    FIDIC;
    范本;
    合同管理模式;
    变更 作为最早引进外资进行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说在中国土建领域 也是最早接触国际惯例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首次在土木工程领域利 用世界银行贷款,在云南省修建鲁布革水电站。其中,世界银行贷款特别要求,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必须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 《FIDIC》)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商务文件。FIDIC管理模式 的核心是合同管理,由于这种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在国内工程的迅 速应用,使中国工程管理、设计和施工的水平走上了一个崭新台阶。因此,为了 适应中国大规模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水利部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应用((FIDIC》 的实践经验,颁布实施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范本)。

    两种合同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适用范围不同,本文针对合同管理中的变 更内容,对两种合同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和应用分析。变更是在中国引入FIDIC管 理体系和国际承包商以后的特有现象。在这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变更可言, 工程中种种原因引起的费用不足,多采用调整概算的方法加以解决。为了分析和 对比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下的处理工程变更的差别。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进 行了应用分析。

    一、两种合同管理模式中变更比较 “变更”系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 工程的任何变动。

    1.变更条款的内容分析 关于工程变更,FIDIC与范本的条款规定的内容(如下表)。

    2.变更影响分析及变更工作单价的确定 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关于费 率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是否以原合同为基础来调整单价,对于单价的确定,FIDIC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只是规定在原合同中有该项 目的单价确定,不过也不明确,FIDIC第52.2款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 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所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 该项目下实施的工程量少于或多于工程量表中规定工程量的25%以上。”而对怎 样的估价未明确。

    在《范本》39.1款规定,“增加或减少合同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 同条款中规定的百分比”,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变更,而在此条款中对关键项目 并无明确规定。此时,关键项目可以指关键线路上的项目。

    关于单价的确定,FIDIC和范本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是给出了 变更后确定单价的程序。而国内和国外确定单价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在FIDIC中, 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 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 间接费和管理费。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应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出现变化的工程 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的比例。

    二、工程实例 1.采用水利土建施工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1) 某大型引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签 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其中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39.1款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一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 规定的百分比。在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中对该条款的规定是:“百 分比为25%”。

    监理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1)承包人使用合同中本条上,“石方开 挖”项目按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符合变更的规定,但“止水铜片制安”项目承包人 不能证明其工程量变化而引起承包人任何责任和费用的变化,监理人认为不能作 为变更处理。(2)由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按照目前国内通用的做法,采 用的是初步设计时工程量,其相比较按照合同计量规定实际计量的工程量肯定有 差别,这也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的精神之一。而由于国内水利水电行业的初步设 计深度难于达到国际上通用的要求,这种差别目前是很大的,有很多很多的项目 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都有可能超过合同工程量的25%。因此,监理人在得到发包 人同意的基础上,和承包人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如下共识:所有项目不管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多少,不调整合同的任何单价,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 过25%的项目,双方按照原合同单价办理单价确认手续。

    2.采用FITIC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2) 某涉外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引用了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关于变 更部分,专用条款未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其中52.2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 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 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的25%以上。承包人进场 后,开挖了8个月,全部完成了该“土方开挖”项目,并经过监理工程师计量,实 际完成该“土方开挖”项目380000方,并且在月进度支付过程中,已按照18元/方 对承包人支付6840000元。此时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承包人认为, 该项目符合52.2款规定,该“土方开挖”项目的款额达到合同价格的4.67%,超过 了条款规定的20/a,并且减少的工作量为180000方,减少的量达到该项目工程量 表中的工程量的32%。因此,承包人认为为该项目投入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 理费、现场费等摊销的金额不能通过上述支付回收,因此提出变更单价为22.6元 /方。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尽管该项变更符合合同52.2款之规定,但承包商所 提变更意见曲解了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认为只应当对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 25%以外的部分摊销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给予适当的补偿, 用类似于索赔的方式处理。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工程量为 [560000*(1-0.25)-380000]=40000方,但实际该部分工程量并未发生,参照承包人 提供的单价分析,其摊销的金额为单价的22%。因此,监理人认为该项目按照变 更处理,一次性补偿承包人40000方*(18元/方*22%)=158400元。

    3.结果分析 从两个不同的工程实例可以看出,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在对待变更 的基本思路一致的,都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中对工程量估算风险责任的一种分摊。

    但国际与国际、国际与国内合同在处理变更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体现在两点:(1)由于国内推行建设体制改革时间较短,在工程设计方面的工 作上未能完全适应国际国内的市场经济要求,设计深度因人和设计单位的不同而 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国内的许多工程风险范围很难按照国际惯例“2%,25%” 进行明确。(2)在中国目前综合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不是国际通用的实务法单价, 而是定额法单价。国内各施工企业多未形成自己的实务定额,而是套用政府颁布的预算定额。在合同单价中无法摊销应摊销的风险,所以(案例1)在处理变更时 不予调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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