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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创新策略探讨论文|税收法律制度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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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创新策略探讨论文

    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创新策略探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基 本指导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价值目标;
    统筹兼顾, 是合理选择中国法律制度创新路径之指针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
    创新的概念都深入人心,倍受推崇、法制的发展和法制的现代化、以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内容的科学发展观、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不足还是显而 易见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程序观念淡薄、从全面发展的要求出发、从协调发 展的要求出发、兼顾发挥政府引导与群众推动两方面的动力作用、兼顾国外现代 法制的基本原则、精神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国情、特点、兼顾新制度、新规则 的创设与对传统合理习俗的尊重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法制的发展与现代化是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之一,而制度 创新则是法制建设的灵魂。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开始进入小康社会的这一特定发 展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应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原则,以“以 人为本,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目标,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选择创新路径,全面 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现代化。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律制度创新 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统计,在21世纪十大时尚之中,创新位居第一①。无论是 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也不管是在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还是在国 际贸易交流之中,创新的概念都深入人心,倍受推崇。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对创新 与发展则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表现出更大的热情。党的十六大报告精辟地指出:“创 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 机的源泉。……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 面的创新,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前进。”[1](P12-13)并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 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时代特色和创新精神的新思想、新理论和新命题,号召并激励 中国人民与时俱进,以突破前人的巨大勇气改革创新,开拓前进[2](P5)。在当代中 国,法制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之一 便是法制的发展和法制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创新,已成为法制建设的关键和灵魂 [3](P3)。因此,探讨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价值目标以及方法措施等,便 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本文拟就科学发展观在中国法律制度创新中的指 导作用以及其所体现的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统筹兼顾等理念在中国法律制度创 新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分析。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指导原则 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内容的科学发展观,是新一届中央领导 集体针对当前国际发展形势和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具体特点和问题而提出的符合 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新的发展观。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 汲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 律,对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与法制建设,实现“以 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指 导意义。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应当以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确保法律制 度的创新能够客观反映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中国的现代化 建设做出贡献。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 成就。从宗旨与具体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始终坚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 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制度建设 上看,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 步形成,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不断发 展的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 经济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和中国开始进入小康社会这一特定发 展时期的新背景下,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不足还是显而易见的。如:我国的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运作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内部体系缺乏和谐统一,有些领域还属空白;现有法律 规范体系中,体现转变职能、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政府机关管的事过多,对行政机 关的权力规定得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定 得比较具体,权利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已有的涉外法律、法规中,有些涉及国际贸易 的规定不尽合理,对外国竞争主体的规定较少,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 作性,有的给予外国竞争者“超国民待遇”[4](P53),而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的倾向 则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利于WTO规则在国内的应用;我 国的立法主要是实体性立法,程序性立法较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规范 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程序观念淡薄,司法判决的公开性与公正性也不尽 如人意等等。诸如此类问题急待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原则,通 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予以解决。首先,从全面发展的要求出发。中国法律制度的创 新应立足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 社会全面进步这一总目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诊断、改革和 创新,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构,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调 整,三是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3](P3)]。其次,从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应以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各方面的相互协调为己任, 以法律手段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经济社会等方面共同发展。要适应新形 势的要求构建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并能够引 导和保障三大文明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要使法律体系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统一 衔接、协调配套,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要使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法律体 系的重构和法律内部结构的调整相适应、相协调,并在整体上实现我国法律制度 与国际上法律制度的协调。最后,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中国法律制度的创 新应致力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 统一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增强。要针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 问题和环境全球化与WTO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环境法律体系和公平的环 境保护竞争机制,改革环境执法与司法体制,构建一整套具体的环境责任与环境救 济制度,如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环境行政责任制度、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环境行 政诉讼制度、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等[5](P108)。

    二、“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价值目标 法律的价值②目标表明了法律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反映着法律创制和 实施的宗旨,集中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6](P50)。由于人的需 要的多样性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在发挥其社 会作用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的多样性,使得法律制度的价值表现出 两种重要的属性:一是法律价值的多元性,即凡是可以借助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 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律的价值,很难用一一列举的方式予 以穷尽。法理学对法律价值的研究,重点不在于对其详尽无遗的罗列,而是选取其 中有代表性的、比较主要的价值形态加以分析考察,探讨法律价值的各种属性与 特征。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在当代法律的价值体系中,人们普遍将人权、秩序、自 由、正义和效率等,作为法律价值的主要存在形态进行集中描述与研究。二是法 律的多元价值具有有序性,即法律追求的诸多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组 合起来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 价值就会得到优先考虑。尽管这种位阶顺序具有一定的弹性,而且必须联系具体 的事情和事实才能最后确定,但是,如果没有这种价值位阶的排序,诸多法律价值 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对立和冲突,从而引起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极大 混乱[7](P365)。基于前述关于法律价值及其多元性与有序性的探讨,笔者就中国 法律制度创新之价值目标作如下两方面的分析:其一,中国法律制度之创新旨在使 现有法律制度本身能够不断地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变化之需要,从而更好地保护和 促进法律各种价值的充分实现。因此,被人们公认的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法律的主要价值形态,同时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价值目标。其二,从科 学发展观所体现的“以人为本”这一本质和核心出发,结合当前中国进行法律制度 创新的动因、国际国内背景以及中国特殊发展时期的矛盾特点等实际来看,前述 法律制度创新的多元价值目标并非都处于同一位阶,而应当具有有序性,其中,“以 人为本,保障人权”在各种价值目标中应居于核心地位。笔者认为,将“以人为本,保 障人权”作为法律多元价值中的核心价值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具体 分析说明如下。首先,从人权的价值角度来看,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 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使人成为 人的权利”,人权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7](P38)。没有人权的社会,人的 价值就无从体现,肯定人权是肯定人的价值的一般方法,同样,否定或者剥夺、践踏 人权,也是抹煞人的价值的重要表现。国家对人权的态度,直接表达着国家的性质。

    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肯定人的价值并促进人的价值充 分实现的重任,理应将对人权的保障置于各种价值目标的首位。任何法律制度及 其创新与发展,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的价值,有助于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 时,才是进步和有价值的。其次,从中国进行法制创新的背景与动力来看,改革开放 以来,中央确立并执行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实践中,我们一直把经济 增长特别是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作为发展的核心,客观上造成了对社会发展和人 的发展重视不够,从而导致各方面发展的不全面与不协调以及持续发展能力较弱。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不可否认,也存在着一系列突出 的矛盾和问题,如城乡差距拉大,就业压力增加,区域差距扩大,资源短缺和生态环 境遭到破坏,社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等,并由此引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身 的发展问题日渐突出和紧迫。人民群众对人权保障的时代呼唤,对公平竞争环境 的渴望,对执法与司法不公、权力滥用以及司法腐败等弊端的强烈不满,构成了中 国法制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强认为,经过20多年的 改革开放,中国已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团体,它们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我们的 体制不能使这些不同的利益和声音能够在一种正常的宪政体制里表达出来,通过 互相的冲突和交流形成某种决策的话,就会促使它们采取体制外的方式表达自己 的呼声,造成社会与政治的冲突,引发各种社会矛盾[8](P91)。这一客观情况要求我 们在进行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把对人的关怀和对人权的保障放在头 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宪法制度及其统领下的整个法律制度在确认和保障人权 方面的核心价值和重要功能,客观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各种呼声和诉求,确保法律制 度创新的优化与合理。最后,从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终极目的来看,任何法律制度 的改革与创新,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人们平等发展、 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拓展人民群众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的空间,构建利益均衡、权利对等、公平合理、同舟共济的人民群众生存体系与体制,促进社会 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使人民群众在充满活力与生机的社会主义 社会中安居乐业,实现全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这一终极目的, 决定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整个法律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法律制度创 新的多元价值目标体系中,应居于核心和首要的地位。

    三、统筹兼顾,是合理选择中国法律制度创新路径之指针 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是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大任务,诸如中 国法律制度创新应遵循什么理念与思路、确立什么坐标与参照、采用什么方法与 途径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例如,从理念路径上讲,中国法 律制度之创新是注重公共利益,还是强调私人利益是注重管制约束,还是强调个性 张扬是注重实质正义,还是强调程序公平从方法路径上看,中国法律制度之创新是 注重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和移植,还是强调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是注重经济全 球化条件下法律内容的国际化特点,还是强调中国特有的民族精神是以对过去不 曾存在的新规则、新制度的创制为主,还是更为重视对现存社会规范的承认与许 可。[9](P53)笔者认为,诸如此类问题,往往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处于矛盾 的统一体之中,简单地肯定哪一个或否定哪一个,过分地强调哪一方或忽略哪一方, 都不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不利于科学、合理地解决中国法律制度创 新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因此,我们应当以统筹兼顾这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为指针,在整个法律制度创新过程中,努力做到总揽全局,科学规划,兼顾各方,合理 安排,取舍适当,收放有度,要从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兼顾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与矛盾,实现法律制度创新路径的合理选择。对此,笔者 认为解决好以下几个“兼顾”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其一,兼顾发挥政府引导与群众 推动两方面的动力作用。关于政府和人民群众在法制创新中的作用问题,人们有 不同的看法。有人从中国法制建设的特点出发,提出在法制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党 和政府是主导、是建构主体的说法;有人则认为人民群众是推动法制改革与创新 的真正动力,也是最强大的动力,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标志性法制改革与 创新均是由人民群众推动的,这次新一轮的法制创新也不例外。事实上,政府引导 和群众推动都是中国法制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人权、 秩序的追求,对法治社会的呼唤,对各种执法、司法弊端的不满等,构成了中国法制 改革与创新的基本动力;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在法制改革与创新中具有重要引导作 用,它能够集中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对法制改革与创新的呼声和要求, 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组织和实施社会主义法制改革与创新。我们只有同时兼顾发 挥两方面的作用,形成合力,才能解决好中国法制创新的动力问题。其二,兼顾国外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精神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国情、特点。伴随经济全球化 的加速,世界范围内法律的发展日益呈现出趋同性、国际化的趋势,国外现代法制 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应该也必须体现在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之中,这是加快我国法 制现代化进程,实现与国际通行法律规则接轨的客观要求。但是,中国近代以来法 制变迁的历史表明,由于国情与文化的差异,搬用一种国外法律制度容易,但要使 之在中国扎根并能有效运行并非易事,外来制度的原则和精神往往很难被有效的 接受和消化,而这直接影响了该制度的有效运作。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既要 从法律创新的普遍性出发,充分考虑国外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又要结合中 国的具体国情与现阶段法制发展的个性特点,关注法制“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

    对二者的合理兼顾,直接关系到中国法制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新制度、新规则的 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其三,兼顾新制度、新规则的创设与 对传统合理习俗的尊重。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必然要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 需要创设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与规则,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 发展,各种新的社会、经济现象不断涌现,而现行法律体系中又未能提供所需的规 则,因此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出台新制度、新规则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它反映了 立法者在经济生活和生产方式变化中所追求的发展目标,往往具有超前性和引导 社会进步的特点。但是,任何法律制度与规则都是通过人而起作用的,法制创新中 所形成的新制度、新规则的实现,有赖于人的服从与接受,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 新的法律制度与规则时必须慎重考虑直接影响制度或规则实现的传统习俗基础。

    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创新不但是一个立法过程,而且还是一个对人类社会积淀下 来的、具有合理性的传统习俗或习惯予以尊重的过程。法制发展的历史表明,制 度规范的要求可以在人们普遍的行为习惯、准则和能力的平均线上下波动,过高 和过低的要求都会因缺乏现实可能性而使人们服从一时,却无法保障长期、广泛 的有效性[9](P54)。当人们感到服从是自愿时,新的制度、规则就会得到有效的执 行,管理成本就低;反之,当人们感到新的制度、规则是一种强力时,服从就是消极的, 为实现制度目标所需的管理成本也会增高,效果也差[10](P103)。如果新制度、规 则的创制者无视普遍的社会习俗与行为习惯,那么,其所制定的法律的效能很可能 难以正常发挥。因此,兼顾新制度、规则的创设与对传统合理习俗的尊重,对于中 国法律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避免因新的法律制度背离传统合理 习俗而难以实施或滋生法外制度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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