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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债务市场论文 > 民法 经济法 [经济法与民法辩论] 正文 2019-12-18 07:25:26

    民法 经济法 [经济法与民法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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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与民法辩论

    经济法与民法辩论 一、经济法与民法论争的历史背景 (一)经济背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经济发展还没有走出明确的方向,计 划经济体制根深叶大,而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社会经 济的发展急需配套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其制度框架。于是,在当时是制订一部民法 还是经济法就引发了全国范围内长达7年之久的大论战。

    (二)政治背景经历了十年文革,中国人民深深体会到了人治的缺陷所在, 意识到法制建设的必要性。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 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 改变而改变”。国家高层领导对人治与法治的深刻体会,促使了法治建设的开展, 而法制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法学的回归与繁荣。经济法与民法的论争恰恰就是法学 蓬勃发展的一个侧面。

    (三)经济法与民法论争的学术背景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后,国民政府时 期的大批法学家跟随国民党的步伐移居台湾;
    而国内废弃六法全书,构建新的法 律体系。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起步不久的现代法学受到了一定的打击。其后,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第一部宪法纷纷出台,法学开始有了新的发展。然而好景 不长,国家领导人开始摒弃法律,加上文化大革命时期学术的万马齐喑,中国法 学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因此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法学的整体水平是低下的。加 上当时国内的经济法观点基本照搬了苏联的经济法学说,再加上当时的计划经济 体制下基本都是国家管制的经济,学者们提出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的言论, 必然要侵犯到民法的调整范围,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的论战就是意料中 之事了。

    二、改革开放初经济法与民法的论争1979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召开了一场名为《民法与经济法问题》的学术座谈会,在这次会议上形成了 所谓“大经济法”和“大民法”观点的对立。由此揭开了民法学与经济法学大论战的 序幕。

    1“.全经济法”观1981年王河提出:“我国当前各种经济成分的财产关系,基 本上有四种情况……只有公民个人的财产关系,才归民法去调整”。“应该抛弃民 法的旧名称和形式,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法 律部门,另外制定‘人民权利法’(或仍叫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非财产权利”。1983年唐国栋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1985年高程德提出:“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 律规范”,“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这些观点产生于中国经济法兴起之 初,完全忽视了民法的作用,夸大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基本没受到普遍的重视。

    经济法学的知识空白是这种种观点产生的学术原因,而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 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不明,这种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 迹的观点会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大经济法”观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经济法学界提出的经济法观点最 为流行的是一些被统称为“大经济法”的观点。1979年芮木主张:“经济法调整建 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民法调整个人在社会 经济中的地位、其财产所得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1981年刘隆亨提 出: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982年江平等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 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的商品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 之间或公民与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为基础的,消费领域的直 接或间接的商品关系及某些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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