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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下)】 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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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下)

    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下) 六、结语:密纳发的猫头鹰不必等到黄昏才起飞 黑格尔关于“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115]的说法, 对于我们把握技术的发展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比喻。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产 业技术政策来说,如果能够认识到技术理性和社会发展中的“人”的生存与发展问 题,建立起以实现每个个体的人的自由发展为核心的价值体系,那么,密纳发的 猫头鹰就不必等到黄昏才起飞了。

    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富强的国家任务就摆在我们面前,但将科 技与产业真正进行联姻,并通过法律来实现,则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后的事情。这一过程经历了两次转型:一是将科技应用于产业经济的发展;
    二是 将产业技术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这两次转型具有重大意义。也许在严格意义上, 这两次转型真正标志只是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法治目标以后。因为政治力量的短暂干预只能起一时的作用;
    甚至从长远 的角度来看,它往往会导致其反面。不过,作为产业技术政策法治化建设,其实 是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的,尽管当时的国家科技政策还缺乏对其法律价值的全 面认识。

    不过,法律价值是多元的,甚至在有的时候也是相互牴牾的。比如, 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基础的价值趋向;
    而以此为出发点, 无论对某项专利权的获得还是转让,都是个人的一种“私的权利”,国家力量不宜 介入。但是,由于现代信息与生物技术的发展,专利技术往往不仅是单一的物的 创造(或物的标准问题),它往往包含在一系列的系统技术中,并和其它专利技 术一起形成这种系统技术的标准。随着这些技术应用与推广,这种系统的标准就 成为了国际上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在此方面落后的国家就得接受这种标准化 技术并为之付出高额对价,甚至还存在国家安全的危险。此时,落后国家的产业 政策实际上就处于两难的困境之中:介入私的领域会影响国家权力的纯粹性;
    不 介入则会影响国家竞争力量的增强。目前,连日本这样的经济大国都意识到了这 种危机的存在。在1999年(平成11年)的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日本学者提出,标 准化问题、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调和问题,这些都是与国家产业基本政策相关 的问题,不能仅仅限于专利法的视野。他们担忧道:“在日本这样一个国家实施 职业专利政策是否适宜?职业专利政策是为了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制定的, 国内产业如果不能创造出知识产权,实施这种政策是否会使国家陷入悲惨的境地?是否会使得技术革新强的国家利用日本的审判,而出现事与愿违的现 象?”[116]鉴于此,他们认为,应将标准化问题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今后作为国 家技术政策和强化产业技术竞争力政策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化活动也应该纳入国 家政策范围。在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中,将具有未来市场性的某项课题进行 技术开发,而同时又进行标准化活动,在产业、学界和官方联合提携的体制下, 积极实施,获取专利。只有加强这种标准专利,才会与欧美具有同样的竞争力。

    不仅如此,为使先进技术成为世界标准,还要进行一些游说活动。企业在树立专 利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强化这种标准化的意识。”[117] 因此,作为产业技术政策的价值,与一般的法律价值是有所不同的, 它应定位于科技法的价值体系中。当然,科技法的价值核心是“促进科技进步以 为人类谋福祉”,是建立在全人类的基础上的。而作为一国的产业技术政策,则 应建立在本国经济发展和科技竞争力的提高上。这就是所谓的“本国立场”。这一 点,我觉得经济学家樊纲先生的话对我们有较大的启示:一方面不要另其炉灶, 置人类几百年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知识和科学体系于不顾,井底之蛙,搞什么“中 国经济学”,而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经济学,充分利用哪怕是昨天别人已经发展起 来的知识与成果;
    另一方面,必须针对中国大陆的特殊问题、特殊发展阶段,由 此出发,来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118]制定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就要既有着眼 世界的情怀,又有本国实践的根基,这才是一个大国的应有的气度和风范。

    这里,我愿意以一位经济学家的话结束这篇算作法学性质的论文:
    我们常常听说,我们正在进入“知识社会”的时代。但愿这是真的。我 们还必须学会不仅同人和平相处,而且同自然界、尤其是同那些创造自然界、创 造人类的至高力量和平相处;
    我们肯定不是偶然问世的,也肯定不是自我创造出 来的。[119] 注释:
    [①] 〔德〕特奥多尔·W·阿多诺:《知识社会学及其意义》,张燕译, 邵水浩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 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237页。

    [②] 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又译为“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1908年— )教授认为,以“经济增长”作为目标,必然导致为生产而 生产,而不问产品的实际效用如何。要增长,就要有技术革新;
    就要有新技术、新发明。……这一切都是与“对人的关心”大相径庭的。他认为,如果不把人们从 这些错误的信念之下“解放”出来,那么“经济增长”不可能是公众的幸福,而只会 是祸患。参见〔美〕约 ·肯·加尔布雷思:《经济学和公共目标》中译本序言, 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Ⅴ-Ⅶ页。

    与这种观念一脉相承的是,最近,加氏在《无辜欺骗的经济学》一书 中谈到了他关于“适可而止”的经济学观点。他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存在这么 一个临界点,达到了这一点,一个国家――如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的生产就 已经足够了,就应该适可而止了?”他认为上个世纪伟大的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 ·凯恩斯早在《子孙后代的经济学》一书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只是我们还未足 够重视罢了。参见〔美〕加尔布雷斯:《今昔随想》(2002年4月在美国科学与 艺术学院的谈话),潘杰· 艾里克整理,郭越译,载《读书》2003年第2期。

    [③] 关于这其间的关系,日本学者青山治城教授认为,“现在正如科 学技术不能伦理中立性一样,近代法学(这是一个非常暧昧的总括方式,它主要 以法的实证主义为前提,但是也可以将理性主义的自然法论包括于其中)也不能 贯彻价值相对主义的(以独立于道德、政治和经济为基本)认识结构。近代科学 技术与近代法学对于这功过参半是共犯关系。这一点,不是仅在近代,即使是在 历史上,时代的自然观与世界观以及法观念的对应性,都是明显的。因此,近代 科学技术的限界也是以价值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调的近代法学的限界。”参 见〔日〕青山治城:《科学技术社会的法哲学》,载桂木隆夫、森村进(编):
    《法哲学的思考》,东京:平凡社 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168页。

    [④] 法兰克福学派是20世纪20、30年代在德国兴起的一个思想学说 流派;
    40、50年代后流入美国。此后,该学派在美、德两地都得到了发展,其影 响也波及整个欧美学术界和思想界。一般来说,该学派可以分为两代:第一代代 表人物有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波洛克、弗洛姆等;
    第二代代表人物有 哈贝马斯、福利德堡(Ludwig von Friedeburg,1924年— )、施密特、涅格特、 韦尔默尔和霍耐特(Axel Honneth)等。有的学者将法兰克福学派划分成三代, 即将韦尔默尔和霍耐特等学者列为第三代代表人物。其实,到了第二代以后,法 兰克福学派便在理论和政治立场上分歧很大,他们几乎没有一致的理论纲领和研 究计划,政治立场上甚至针锋相对。从这个角度来说,第二代学者是否还可以被 称为法兰克福学派,都已经成了问题。因此,也便谈不上第三代了。本文在此坚 持将该学派分为两代的划分方法。

    目前,在国内研究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中,曹卫东先生坚持了他的三代划分方法。不过,他的这种划分是建立在执掌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的更迭 事实层面上的。他将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谱系划分为:第一代,霍克海默;
    第二 代,阿多诺、哈贝马斯和马尔库塞;
    第三代,奥佛、约阿斯、韦尔默尔、霍耐特、 本哈比和弗莱泽。曹卫东先生是国内研究法兰克福学派理论中较为突出的学者, 特别是他对哈贝马斯学术思想的研究,颇为深入。他的观点,颇值得重视。关于 曹卫东先生的谱系划分,请参见曹卫东:《法兰克福学派的掌门人》,载《读书》 2002年第10期,第102-106页。

    但无论进行怎样地划分,总的说来,作为一种批判社会理论,法兰克 福学派在西方以“新马克思主义”著称,其思想渊源复杂,在受到马克思主义理论 影响的同时,也受到了弗洛伊德心理分析理论、海德格尔存在主义、青年黑格尔 派及乌托邦理论等诸多理论和学说的广泛影响。在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学者中, 其思想观点较多趋于一致;
    但到了第二代,便出现了左、右分裂,且理论纷呈的 局面。

    [⑤] 〔美〕华勒斯坦(Wallerstein, Ⅰ)等:《学科·知识·权力》(专 题导论:从学科改革到知识的政治),刘健芝等编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 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页。

    [⑥] “增长的极限”(The Limits to Growth)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丹尼 斯·L·梅多斯(Dennis L. Meadows)和唐奈拉·H·梅多斯(Donella H. Meadows) 等人组成的研究小组接受罗马俱乐部委托所提交的研究报告。这个报告以整个世 界人口、工业发展、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耗五种因素之间的变动与联系为研 究内容,指出:这些因素变动是在正向和反向两种环路进行的,“随着增长临近 这个系统环境的终极限度或者负担能力,负反馈环路的力量越来越大。最后负环 路平衡或胜过正环路,增长终止。”因此,报告最后提出了一个“全球平衡状态” 的世界模型。由于其所包含的悲观论调,人们又将这个模型称之谓“世界末日模 型”。关于这一报告的中译本,请参见〔美〕D.梅多斯等:《增长的极限》,于 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5月第1版,特别是第5章。

    [⑦] 最近,在因SARS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引发的公共卫生和生物安 全问题的讨论中,众多论述也鲜有对其中存在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讨论。引人深 思的悖论是,科学和理性的成长本身旨在为人类谋求福祉,但却往往出现一些与 这一宗旨相背离的结果。

    [⑧] 编制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大背景是,国务院前总理朱鎔基先生在9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利用先进技术对农业、工 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造,并提出要“抓紧制定和实施适应新形势的产业技 术政策”。此后,1997年中共15大报告、1999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11月15-17日中共中央和 国务院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国家科学技术部最近发布的《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 (2001-2010年)等,都强调了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原总书记江泽民先生在2002年11月8日中共 16大会议上所 作的报告中指出,21世纪头20年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 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 且,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发展 经济的第一项基本方针。这就进一步强调了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科技发展的重 要性,它也为制定产业技术政策提供了政策性依据。参见江泽民:《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 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21 -23页。

    [⑨] 参见江小涓:《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中国经验的实 证分析与前景展望》,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4月第1版,第10页。

    [⑩] 参见周叔莲、刘述意、杨沐(编):《产业政策问题探索》,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11] 参加张卓元(主编):《论争与发展:中国经济理论50年》, 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488页。

    [12] 参见江小涓:《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中国经验的实 证分析与前景展望》,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4月第1版,第1-2页。

    [13] 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84-292页。

    [14] 例如,在上海大学法学院曹昌祯教授主编的《中国科技法学》 中,设置专章分别讨论了“农业技术推广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制度”等。参见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5、 8章。

    [15] 参见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1月第1版,第9、17-22章。

    [16] 参见王健:《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2 年第1期。

    [17] 日本在产业振兴方面颁布过不少法令,被认为是二战以后成功 推行产业技术政策的典范国家。1981年日本科学技术厅编辑出版了科学技术法令 全书,分为6篇 26部分,共242件法令,又被称之谓“科技六法”。这些法令,是 日本科技进步、产业技术发展和经济腾飞的重要基础。参见〔日〕日本科学技术 厅(编):《科技六法》(上册、下册),《科技六法》翻译组译,郭博审校, 喻醒尘审定,北京:科技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

    [18] 该法由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 过;
    同日,由第77号主席令公布;
    并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9] 参见王先林:《略论产业政策的法律化》,载《法制日报》2002 年11月28日,第9版。

    [20] 与这种认识相同,罗玉中教授也谈到了科技立法领域存在的立 法层次不高和法律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参见罗玉中:《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 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

    [21] 实际上,将政策与法律对立的做法,是仅仅将法律规范作为“正 式制度”的一种法律观念,它忽视了法律本身所包含的政策导向,也没有看到法 律实践中所依赖的社会生活基础;
    它往往容易导致法律自身的孤立,并人为地制 造或强化所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

    [22] 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顾良、张慧 君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31-32页。

    [23] 参见朱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 会科学》1999年第5期。[24] 参见〔日〕青山治城:《科学技术社会的法哲学》,载桂木隆 夫、森村进(编):《法哲学的思考》,东京:平凡社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 174页。

    [25] 曹卫东先生认为,作为一种批判理论,这三个层面构成了一个 有机的整体。不过,他又认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实际上还是在卢卡奇的思 想里打转。”参见曹卫东:《法兰克福学派的掌门人》,载《读书》2002年第10 期,第102页。

    [26] 参见陈振明:《法兰克福学派与科学技术哲学》,北京: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2页。

    [27] 由于法兰克福学派人员众多、时间跨度大、涉猎领域广泛和庞 杂,的确很难全面把握。霍克海默曾经说,“对整个批判理论的评价并没有一条 总的准则,因为批判理论通常是以经常发生的各类事件为基础的,所以,它是建 立在自我再造的总体的基础之上的”。而发展到今天,其理论更是纷繁复杂。关 于霍氏的论述,请参见〔德〕霍克海默:《传统理论和批判理论》,张燕译,赵 月瑟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 论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88页。

    [28] 有的著作中将它翻译为“工艺理性”或“工艺合理性”,这主要是从 技术的实践意义上理解的,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别。

    [29] Industrialisierung und Kapitalismus im Werke Max Weber, in Kultur und Gesellschaft Ⅱ, Frankfurt/M. 1965. 转引自〔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年第1版,第39-40页。这里,马尔库塞批评了马克斯·韦伯的“合理性”、“合理 化”的观点。

    [30] 〔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 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88-489页。

    [31] 〔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 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83-484页。[32] 〔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 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83页。

    [33] 在当时的东西方对抗中,美苏两国的任何一方以核武器为基础 的军事能力均足以毁灭地球40-50次左右。而今天,以信息、生物和 [34] 在当今世界,各国在政治、宗教、伦理和文化等方面可能存在 多种分歧,但在科学技术层面上,是分歧最少的,而且人们在面对“科技统治” 时,都表现出了少有的服从和认同。

    [35] 参见〔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 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 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96页。

    [36] 参见〔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 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 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99页。

    [37] 〔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 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97页。

    [38] 正如前面谈到的,马尔库塞认为,后工业社会是一个“以技术而 不是以恐怖”进行统治的社会,这个社会窒息或压抑了“人的需要和人的才能的自 由发展”。而且这种“社会压抑性的支配,越是合理的、生产性的、技术性的和总 体性的,受支配每个个人可用以解脱奴役和夺取自身解放的各种手段与方法,就 越是不可想象的。”参见〔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 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8年10月第1版,第495页。

    [39] Max Horkheimer, kritische Theorie, eine Dokumentation, Herausgegeben Von A. Schmidt, Bd. 1, S. Fischer Verlag, 1977, S.5. 转引 自〔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中译本序,李黎、 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3页;
    又参见〔德〕霍克海默:
    《批判理论》,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40] 〔德〕H. 贡尼、R. 林古特:《霍克海默传》,任立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第48页。

    [41] 〔德〕H. 贡尼、R. 林古特:《霍克海默传》,任立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第48页。

    [42] 参见〔德〕马尔库塞:《单面人》,欧力同、邵水浩译,张伟 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 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522-527页。

    [43] 〔德〕H. 贡尼、R. 林古特:《霍克海默传》,任立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第50页。

    [44] 〔美〕马丁·杰伊:《法兰克福学派史(1923-1950)》,单世 联译,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69页。霍克海默认为,虽然资 本主义社会的理论包括有边沁(Bentham)和曼德维尔(Mandeville)的功利主 义(Utilitarianism),但是,早期资产阶级时代的典型意识形态是康德式的。由 于看不到个体利益与公共道德的统一,康德在幸福和义务之间设定了一条不可弥 合的鸿沟。尽管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时代他给予两者以一定的重视,但义务在 总体中的优先远在个体满足之上,这一倾向日益发展到后者被完全忽视的程度。

    [45] 关于哈贝马斯与其导师霍克海默之间的冲突问题,是学者们研 究法兰克福学派两代学者在理论和方法上具有不同特点的重要切入口。哈氏在20 世纪50年代“大学生与政治”(Student und Politik)的课题研究中,并不停留在法 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的经验研究风格上,而是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分析。他不仅 对政治习惯作了分类探讨,还对政治趋势和社会图景作了研究,并从意识形态批 判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政治潜能的看法。这种大胆尝试激怒了霍克海默。霍氏认 为,哈贝马斯在该书导言“论政治参与概念”中的分析,已经对研究所的“同一性” (Identiael)构成了威胁。此后,俩人的矛盾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哈氏满怀希 望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研究所未获答辩,并另谋高就,投 奔马堡(Marburg)的阿本德罗特(Wolfgauy Abendroth)教授门下。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是哈氏自认为了解其思想体系的切入口。其 中,他强调了对市民阶层的公共领域应“公私分明”;
    同时,有感于公私二元对抗 有悖于其交往动机,于是便提倡“大公无私”,并以公共领域作为中介。联系哈氏 的这篇论文,曹卫东先生对霍氏与哈氏之间的分歧有过一个有趣的说明。哈氏论文的中译本,请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 珏、刘北城、宋伟杰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关于曹卫东先生的 论述,请参见曹卫东:《从“公私分明”到“大公无私”》,载《读书》1998年第6 期。

    [46]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 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5页。

    [47] 德文“目的理性活动”一词为“das zweckrationales Handeln”,意旨 人们在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时,依据“理性”的原则和价值标准进行,而不是基于 自己的情感或社会传统。

    [48]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 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4页及其注释。

    [49]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 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5页。

    [50]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 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8-49页。

    [51]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 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9页。

    [52]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 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9页。

    [53]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 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51页。

    [54] 参见〔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的 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中译本序,洪佩郁、蔺菁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9 月第1版,第2页。

    [55] 〔英〕大卫·伯姆:《后现代科学和后现代世界》,载〔美〕大 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马季方译,北京:中央编 译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82页。[56] 黄平:《从现代性到“第三条道路”——现代性札记之一》,载李 陀、陈燕谷(主编):《视界》第1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6 页。关于吉登斯的论述中译本,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 田禾译,黄平校,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57]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622页。

    [58] 〔美〕弗雷德里克·弗雷:《宗教世界的形成与后现代科学》, 载〔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马季方译,北 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版,第133页。

    [59] 〔英〕C·P·斯诺:《两种文化》,纪树立译,北京:生活·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3月第1版,第4-5页。

    [60] 参见易继明:《政策法制化: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载 《光明日报》2004年1月16日。

    [61]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约翰内斯· 温克尔曼整理,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第1版,第3-4页。

    [62] 自己决定权的理念是近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年来在各个 领域又重新提出这一课题。关于私法学领域中的自己决定权问题的讨论,请参见 〔日〕吉田克己:《自己决定权与公序――婚姻家庭·成年人监护·脑死亡》,杜 颖译,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1卷/总第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30-162页。

    [63] 〔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唐亮译,北京:华夏 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5页。

    [64]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文版序言,信春鹰、 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22页。

    [65] 参见〔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全兆一、 白厚洪、康振家译,全兆一校,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8年9月第1版,第134、135页。[66] 〔美〕哈罗德·拉斯韦尔:《政策分析研究:情报与评价功能》, 载〔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上卷),竺乾威、 周琪、胡君芳译,王泸宁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4月第1版,第557页。

    [67] 〔美〕哈罗德·拉斯韦尔:《政策分析研究:情报与评价功能》, 载〔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上卷),竺乾威、 周琪、胡君芳译,王泸宁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4月第1版,第560页。

    [68] 〔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唐亮译,北京:华夏 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5页。

    [69] 新增长理论又称内生增长理论,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 一个西方宏观经济理论的分支。通常认为其产生的标志是1986年保罗·罗默的论 文《递增收益与长期增长》和1988年卢卡斯的论文《论经济发展机制》。新增长 理论是由一些持相同或相似观点的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各种经济增长模型而构成 的一个松散集合体。它认为,“在经济中存在外部性或垄断因素的前提下,分散 经济可以实现均衡增长,但这种动态均衡一般不是帕累托最优。这时可以通过政 府这只‘看得见的手 ’消除市场机制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即通过政府和市场这 两只手的共同作用使经济实现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的提出,涉及到市场 效率的一个著名的阿罗 ——德布罗定理: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在达到全面均衡 时实现“帕累托最优”。参见朱勇、吴易凤:《技术进步与经济的内生增长——新 增长理论发展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70] 李昌平:《我的困惑——“三农”寻思录之一》,载《读书》2002 年第7期。李昌平先生原为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自2000年他给国务院 领导上书痛陈“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之后,“三农”问题一直是社会 关注的焦点。李昌平先生著述《我向总理说实话》也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2002 年 1月第1版),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的《中国改革》杂志也于2002 年创办“农村版”。

    我国某个农业大省的负责人就三农问题谈了他的看法。他认为,三农 问题症结在于“三低”:工业化水平低、城镇化水平低和农民的非农化程度低。因 此,他认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是推进“三农”裂变:(1)农业裂变,即农 村经济以农业为主导型向工业为主导型转变;
    (2)农村裂变,即以农村为依托 的县城和小城镇迅速崛起;
    (3)农民裂变,即农民变市民、工人、商人和企业 家。其实,不难看出,其中的关键在于农业结构及其转化,这也涉及到农村产业政策问题。不过,本人认为,三农问题还远非如此简单地是一个经济问题,如单 就一个农民进城问题,就面临不少“进步的烦恼”,更不用说其中的政治因素了。

    最近,王梦奎先生提出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适应社会转型的重点是“三农”问题, 而除了农业方面的努力以外,“从根本上说,要从‘三化’即工业化、城镇化、市场 化找出路”。关于那位负责人的谈话,请参见李玉梅:《以新的思路看待三农问 题——中共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答本报记者问》,载《学习时报》2002年10月28 日,第1版;
    关于农民进城问题,请参见熊若愚:《中国农民》,载《学习时报》 2002年10月28日,第4版;
    关于王梦奎先生的论述,请参见王梦奎:《经济体制 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1期。

    [71] 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 16版),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9月第1版, 第4页。

    [72] 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将农业科学 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放到很重要的地位。江泽民先生在1993年10月18日的中央农村 工作会议上提出“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认为“振兴我国 农村经济,最终取决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和广泛应用”。1993年11月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推 广先进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继续推进农科教‘三结合’,全面实施科技、教育 兴农的发展战略”。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15届中央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将“依靠科技 进步,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作为一项重要的决定;
    同时,2000年10月11日 中国共产党第15届中央委员会第5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需要“依 靠科技”,还提出了“农业科技创新”的概念。2001年3月15日9 届全国人大第4次 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第3章 和第10章,对这些政策、措施和思想也均有体现。这些具体论述文献,请参见江 泽民:《要始终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1993年10月18日),载中共 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二):
    1992年10月――1997年9月》,中共中央党校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北京:1997 年12月,第68页;
    又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 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二):1992年10月――1997年9月》,中共中央党校教材 审定委员会审定,北京:1997年 12月,第91页;
    又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下册):1998年12月――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党校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北京:2003年2月,第231-233 页;
    又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13页;
    又参见朱镕基:《关于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2001年3月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2-43、59页。

    另外,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是我国科技进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第5点中,将农业科学 技术体制作为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制度,提出了改革方向和要点;
    十年之后,1995 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第2点就是“大力推 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而且,在诸多政策的基础之上,我国法律法规对促进 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也进行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 《农业技术推广法》等;
    特别是1993年7月2日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进行了 纲领性规范(第15、16条)。这些论述和相关文献,请参见罗玉中、谭志泉(主 编):《科技法学教学参考资料选编(政策法规类)》(上册),北京:北京大 学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第62-63页;
    又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二):1992年10月――1997年9 月》,中共中央党校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北京:1997年12月,第227-228页;

    又参见段瑞春:《科学技术进步法简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 版,第43-47页。

    [73] 参见〔英〕M. M. 波斯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一 卷):中世纪的农业生活》,郎立华、黄云涛、常茂华等译,郎立华校订,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09-110页。

    [74] 参见〔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 [75] 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罗玉中先 生于2002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题为“科技法律制度”的法制讲座。

    该讲座内容,又可以参见罗玉中:《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制度的战略思考》,载《科 技与法律》2003年第1期。

    [76] 为了保持领先优势,有些大公司和大企业不断地投入研究和开发资金,以确保其保持领先地位;
    更有甚者,即使出现了更加先进的技术,但为 了维持其原有基础设施、技术设备和传统客户网络等,他们便采取压制新技术、 购买他人专利弃而不用等方法。从理性的角度来说,这是我们人类的一种“痛苦”, 也是这些企业的一种 “无奈”,更是新技术本身的一种“不幸”。

    [77] 〔美〕史蒂文·凯尔曼:《制定公共政策》,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0年6月第1版,第247页。

    [78] 张曙光:《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 (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11月 第1版,第2页。

    [79] 一般来说,公共产品就是指其在消费上的不具有排他性(或非 排他性)的物品;
    也就是指一个人对某些物品或劳务的消费并未减少其它人同样 消费或享受利益,如国防、路灯、无线电广播、环境保护、新鲜空气等。不过, 公共产品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概念。斯垂唐(Hugh Stretton)和奥查德(Lionel Orchard)两位学者就认为,“出于分析的目的,经济学家把诸如灯塔之类不能基 于任何使用的支付而生产的产品叫公共产品”。而另一方面,从政治选择的目的 看,公共产品还包括这三类产品:“一类是国防、法律和秩序、灯塔、街道和路 灯等,不属于任何人而又提供给任一个人,每个个体使用者并不为此而单独付 费;
    二类是有可能收费却通常不收费的产品,如高速公路、桥梁、天气预报、公 共图书馆、国家公园等;
    第三类是可以很好地在市场中收费,政府却以免费或低 于成本价的形式提供给全体或部分公民。”See Hugh Stretton Lionel Orchard, “Public Goods, Public Enterprise”,in Public Choice, ST. Martin‘s Press, INC., 1994 , p.54. [80] C. F. Delaney (ed), Liberalism-Communitarianism Debate, Lanham, Marulan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94. See A. Ezioni (ed), The Spirit of Community, New York:
    Grown Publishing, 1991. [81] 〔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北 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4月第1版,第578-579页。

    [82]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 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版,第257-258页。[83] Tyler Cowen, the Theory of Market Failure:
    a critical examination, Geogrge Mas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p.75. [84] See K. D. Goidin, “Equal Access vs Selective Access:
    a critique of public goods theory”, in Public Choice, Vol.29(Spring), 1977. [85] 〔美〕安东尼·B·阿特金森、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 学》,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2月第1版,第619-620页。

    [86] See W. F. Brubaker, “Free Ride, Free Revelation, or Golden Rule?”, i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8(April) ,1975, pp.147- 161. 这里,布鲁贝克尔忽略了企业家的不完全信息状态,实际上并未解决偏好 显示问题。

    [87] See K. D. Goldin, “Equal Access vs Selective Access:
    a critique of public goods theory”, in Public Choice, 29(Spring), 1977, pp.53-71. [88] See R. H. Coase, “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 i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7, 1974, pp.357-376. [89] See H. Demsetz, “The Private Production of Public Goods”, i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3(October), 1970, pp.293-306. 这其 实只是反映了具有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的市场生产,所以他的证明过程并不完 全;
    因而这种理论也并不被人作为解决公共产品私人生产的有效途径。

    [90] 〔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胡企林、朱 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第1版,第570页。

    [91] 参见〔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胡企林、 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第1版,第371页。

    [92] 关于生产可能性边界及其应用问题,请参见〔美〕保罗·萨缪尔 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 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9月第1版,第6-10页。

    [93] 笔者认为,这里强调市场逻辑下的间接干预,并不排斥政府对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的直接资助。不过,这种资助应该建立在以下原则之下:(1)公共产品原则;
    (2)外部性原则;
    以及(3)收入再分配原则。这实际上是一种 “可供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各种用户使用的资源储备”。参见吕薇、李克军、马 名杰:《政府对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的资助与管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年12月第1版,第1-4页。

    [94] 樊纲:《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职能》,载刘军宁、王焱、贺卫 方(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11 月第1版,第13页。

    [95] 有的学者认为,东方社会的产业政策主导模式是政府主导、辅 以社会配套,西方社会是市场主导的自发模式。于此之下,东方社会网络有助于 节约交易费用和降低社会成本,政府只需要考虑加大研发投入即可,而西方社会 网络不健全,个人创新利于开发,但营销成本较高。参见苏东水(主编):《产 业经济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61-63页。

    [96] P·M·Romer, “Increasing Returns and Long——Run Growth”, in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y, 1986, Vol.94, No.5, pp.1002-1037. [97] 〔美〕R·M·索洛:《经济增长论文集》,平新乔译,梁小民校,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3月第1版,第79页。

    [98] 经济增长的现实显示,政府的经济政策不仅影响收入水平,而 且影响经济的长期增长;
    各国的经济增长存在广泛的差异,不存在同一、趋同倾 向。

    [99] See David Sadofsky, Knowledge as Power-Political and Legal Control of Information, Praeger Publisheers, 1990. p.58. [100] 当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而且还会随 着科技的发展而发展。简单地说,电脑与网络在线服务将广泛的信息传输能力交 到每个人的手中,而技术与监视是相伴的。1971年Alan Westin在他的著作《民主 中的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a Democracy)中将监视分为三类, 即身体上的、心理上的和数据上的。在那个时候,也许我们还可以在这三者之间 划出一条清晰的分界线。身体上的监视是指对个人行动进行监看或监听的行为;

    心理上的监视比如作质问或者作一些雇主偏爱的个性调查等;
    而数据监视是收集 和保留从我们的个人行动中捕捉到的个人信息。但是,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将任何形式的信息加以数据化,各种形式之间的监视的界限消失了,信息技术的应 用使得监视技术联为一个无懈可击的监视网。这样,数据处理的进步使得生理与 信息隐私的区别更加模糊了。See Ian J. Lloy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2nd ed., Butterworth, 1997, pp.31-32. [101] 在民法传统理论中,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契约当事人的卖主的 责任是按照所谓的履行辅助者的过失问题进行处理的。履行辅助者又分为狭义的 履行辅助者和履行代行者。在契约当事人使用狭义的履行辅助者作为自己履行的 手臂的话,不论其在选任和监督上有无过失都承担和自己有过失同样的责任。而 在履行代行人存在的情况下,契约当事人仅在于代行人的选任和监督中存在过失 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特别是在代行人为企业的情况下,不能照搬适用履行辅助 者的法理。参见〔日〕崛部政男、永田真三郎(编著):《信息网络时代的法学 入门》,东京:三省堂1989年11月20日初版,第76-79页。

    [102] 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 思考》,载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 月版,第4-5页。

    [103] 参见〔英〕李提摩太:《救民必立新法》(原载《万国公报》 第四百零四卷,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载钱钟书(主编):《中国近代学术 名著·万国公报文选》,李天纲编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6月 第1版,第206-208页。

    [104] 〔英〕李提摩太:《救民必立新法》(原载《万国公报》第四 百零四卷,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载钱钟书(主编):《中国近代学术名著 ·万国公报文选》,李天纲编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6月第1 版,第208页。文中相关举例说明,为笔者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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