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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哲学论文 > 科技哲学论文 > [浅论媒体监督与法律机制] ... 正文 2019-12-16 07:27:17

    [浅论媒体监督与法律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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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媒体监督与法律机制

    浅论媒体监督与法律机制 本文作者:杨韵 工作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近年来,媒体在揭露假冒伪劣产品、矿难和冤假错案等一系列重大社会问 题上,通过行使监督权,对事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情况并不是 完全乐观的。在最近一段时间里,由于媒体行使监督权而引发的媒体名誉权官司 屡屡见诸报端,这限制了我国刚刚起步的媒体监督权的发展。而我国的相关的司 法机关在审理这类媒体监督权的案件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出现无法可 依的局面,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结果差距较大,一些合法的正当的媒体 监督权不能得到我国有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媒体监督权利是我国法律赋予的神 圣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也没有权力剥夺。但是监督权需要相关法律的保 护,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1媒体监督权力缺失的表现 1.1媒体监督的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 媒体与所有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媒体。据不完全 统计,我国有2000余家公开发行的报纸、3000多家电视台、l000多家广播电台、 近1000家期刊。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媒体监督方面的直接法律。媒 体监督处于无法可依的窘态,这给媒体监督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所以媒体监督 有时候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甚至被滥用,扰乱正常的监督效果。媒体监督作为我 国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才 能够健康发展,才能够取得有效的监督效果。

    1.2媒体记者的监督权和采访权无法得到法律保证 按理说,媒体的记者只要依法履行其职权,被采访对象就有义务提供相关 的信息和情况。但实际上,当记者要行使监督权利时,一些被监督的对象要么故 意隐瞒真相,要么消极抵制,有些被监督对象甚至用暴力手段来对抗记者的采访, 这给媒体监督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和障碍。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直接的 法律依据来维护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时自身的权利,因此导致记者在采访时被打伤, 只能按照一般治安案件处理,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媒体监督行为。

    2构建监督权法律保障体系2.1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的媒体监督功能在理论观念和法律规定上基本是完善的。通 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充分分析我国的现状和国情,对媒体监督立法构建过程进行 分析,构建监督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2.1.1媒体监督的立法原则 西方发达国家在媒体立法中非常强调媒体自由,认为媒体自由是其作为媒 体监督的必要前提。媒体自由作为自由的扩展,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具有非 常高的地位。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国会都不得 制定“剥夺人民言论出版的自由”的法律。该法律规定成为美国处理媒体法律与道 德的最高原则。按照美国媒介法学者的说法,在美国,媒体自由不仅仅是一个法 律概念,而且同时还是一种近似于宗教信仰的观念形态。其他大多数西方发达国 家也把媒体自由看做是媒体立法的先决条件。

    2.1.2媒体监督的立法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媒体在经济上比较独立,这就使得这些西方发达国家监督受 法律保护的程度要比其他一些国家高很多,他们的立法模式也与其他国家与众不 同。例如,在英国,国家通过制定一些零散的法律来规制媒体监督过程中出现的 法律纠纷,如制定《诽谤法》来调整媒体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冲突。英国 的法律在整体上规范了媒体监督权和监督对象,但还没有直接形成统一的媒体监 督法。美国对媒体监督权的法律规定也同样有特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曾 经确认了“新闻出版自由原则”,这为媒体的监督权利的行使提供了宪法保障。西 方发达国家大多数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媒体监督法律来规制媒体监督的权利和义 务,但会有一些零散的机关法律规定来明确在行媒体监督权时所出现的问题。

    2.2我国媒体监督权法律保障体系 2.2.1媒体监督的原则 在美国,没有成文的法典,所有的规定都是通过判例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在这些案例的基础上,美国法律界确认了三条舆论监督保护性原则,即公正评论、 确有恶意、绝对权力。媒体自律也是美国监督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它减少了滥用 自由的现象,减轻了媒体所面临的外部压力尤其是政府、立法机关的压力,为媒 体赢得了相对宽松的生存环境。所以在英美很多国家都流传着“越自律越自由”的说法。这些原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媒体监督的原则应贯穿于媒体监督的整 个过程,它是媒体监督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我国的媒体监督应主要涉及自律性 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以及客观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为了避免媒 体监督对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侵犯和对司法的干预;
    公正性原则是指媒体监督的 主体应当确保监督过程的公正性;
    客观真实性原则要求媒体报道时要用事实来说 话。而自律性原则是媒体必须通过自律做好本职的工作。

    2.2.2媒体和记者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媒体行使监督权,提出了“实际恶意”的规则,从此媒体 进行调查性报道的胆子也就越来越大。例如“水门”丑闻、“伊朗门”事件、克林顿 性丑闻事件等,虽然媒体也不时地受到诽谤和指控,但其在法庭内外的败诉率却 非常低。我国在制定媒体监督权法律保障体系时也要考虑到这些因素,媒体和记 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媒体监督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应包括批评建议权、知情权和 采访报道权等;
    主要义务应包括不得妨碍社会安定与国家利益的义务、不得侵犯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的义务,以及不得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 的义务等。

    2.2.3媒体监督权宪法保障体系 在我国,宪法还不能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但在西方发达国家,法院可以 直接适用宪法判案。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最高法院曾依据宪法对《纽约时报》诉 讼警察主管的一起媒体侵权纠纷的案件中作出有利于《纽约时报》的宪法裁决。

    最高法院认为宪法应该保障公民在讨论公共事务时表达意见的自由,公务员应当 接受人民大众广泛的批评。媒体在报道时肯定是会出现一些与事实出现偏差的报 道,如果要求媒体报道必须与事实完全一致,这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媒体报道 时总会出现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在美国,媒体具有“宪法特权”,这为媒体监 督筑起了非常坚强的保护屏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司法机关借 鉴和学习的。

    2.2.4媒体监督权民法保障体系 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在媒体监督权民法保障体系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 题,对名誉权的司法解释过于宽泛,没有将侵犯公共机关公务人员和公众人物的 名誉权与侵犯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区分开来,这不利于对媒体监督权的保护。在媒 体监督权民法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当对名誉权的对象作出区分,对一般公民,构成名誉侵权时应该要求只具备一般的过错即可,而对社会公众人物和国家公职人 员等的名誉侵权,必须要求侵害人具有严重的过错。之所以要求作出这样的规定, 法律依据的是保护弱者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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