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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家法论文 > 美国种族制度【元代种族制度... 正文 2019-08-04 09:00:26

    美国种族制度【元代种族制度下的地方管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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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的种族四级制

    蒙古族入主中原以后,统治者为划分政治等级保护统治者特权,实行了与以往少数民族不同的种族制度——种族四级制度。其四个民族等级的划分大致在大德年间(1297-1307)正式确定下来,这在《大元通制》、《元典章》中都有充分反映。元代统治者实行的种族制度,大致将统治区域内的所有百姓划分为四个等级,从上到下依次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大约言之,元代之种族等级,即蒙古人居首,色目人次之,汉人又次之,而南人最劣,。而在若干场合,则大略分为二级,:即蒙古、色目为一级,汉人、南人为一级是也。第一等级为蒙古人。他们是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为“自家骨肉”。综合文献记载及清初以来各家的考证,当时的蒙古部族大概在四十二种左右。蒙古族作为元朝的统治民族,在四个等级中享有最高的特权和地位。

    第二等级为色目人。元朝对除蒙古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西藏以至欧洲各族人概称为色目人,大概包含除了蒙古、汉人、南人以外之各种族。“色目”一词源于前代,唐代开始流行有“种类、诸色名目“之义。在《南部新书》中,色目人即唐时之外族人。到了元代,色目人种类繁多,成为西域至欧洲一带各种人的统称。但是,不同时期对色目人划分的时候,具有不确定性。其中,女真与契丹在不同时期的归属类别又有所不同。大徳十一年, 山东宣慰司中:“末审何等为色目人, 么遭中明降来。”中书省覆之目:“除汉儿、高丽、蛮子子人外, 俱系色日人有。”此时女真与契丹同属色目人。而在元二十一年,确定达鲁花赤去留标准时,有在西北地区出生且不懂汉语的女真契丹同蒙古人,在汉地出生且讲汉语的女真契丹归为汉人一列的规定,仅仅以语言之区别暂时对女真和契丹进行了划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再划分具体的色目人的时候,不同时间有着不同的划分,而其中女真和契丹族则部分属于色目人,部分属于汉人。色目人在元朝的建立和统一全国的过程中,或作为军队的将领,或作为政府的官员,或作为商人,大量进入汉族居住地区,受到元朝的重视,待遇仅次于蒙古人。

    第三等级为汉人。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统治下的汉族和部分契丹族女真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两行省的百姓,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类。在《元史》中的“汉人”,在《元典章》中称为“汉儿”。“汉儿”一词发端于南北朝时期,鲜卑族入主中原,对其统治下的汉族人使用此词。元代沿用下来。若汉人一级包含之种族,按照《辍耕录》所记,其数有八,曰契丹、高丽、女直(女真)、竹因歹、尤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其中无狭义之汉人,显系遗漏。第四等级为南人。又称蛮子。指除四川以外的南宋遗民,包括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南人与汉人所不同的地方,仅仅是所居地域之不同而已。在四等级制度之下,汉人和南人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总之,元朝统治时期,政治简陋,法令粗疏,对于四等级制度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在法律上进行划分,更多的是以惯例去判断某种人该属于何等之等级,更多的带有习惯法的因素在里面。但是无可非议的是,然在当时,对四等人的区分没有精密的区分,但是四等人享有不同之特权,尤其是占据绝大多数的汉民族处在四等人制度的最后两个等级,必将受到上层社会的层层压迫。元代种族制度下的地方管理情况元代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地方管理也受到了种族制度的影响,存在着很复杂的状况。首先,在进行地方官员任用的时候,四个等级存在着不平等的状况。在种族四级制下,地方的最高长官(达鲁花赤)一般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汉人和南人很少有能担任地方政府的最高官职的。仅南方边远地区遇蒙古人畏惮瘴疠不肯赴任时﹐才允许以汉人充任。在元史《世祖记》中记载:“至元二年二月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而且元史《百官志》记载:“至于地方官吏,则名目极为复杂,然最大多数,皆由达鲁花赤谓之上官。”以上说明元代种族制度下,种族出身在地方官吏任用方面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甚至可以直接凭种族出身来决定官吏的品级。

    再者,在地方管理方面,不同等级的人在刑律上也存在着不平等。在这一点上,元代的刑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以保维护四等人制度,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的。在元代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汉人南人与蒙古人色目人相比,其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严重的区别对待。“元统二年,诏命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七月,诏蒙古、色目人犯盗者免剌。至元三年,禁汉人、南人学蒙古、色目文字。又令蒙古、色目人殴打汉人、南人,不许还报。”实际上,在遭遇实际问题的时候,由于地方的高级官吏大多是蒙古或者色目人,在判决的时候回更加包庇高等级的犯罪者。《元史》记载,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那么这样,在对蒙古、色目的犯罪者进行处罚的时候,最终的审判权必交由蒙古人做最终决定,那么在审判的时候相应的必然会受到包庇。由此可见,种族制度下不同等级人民在刑律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元代对汉人、南人实施严格的军事防制措施。元朝统一中原后,至元三年及五年,两次申严汉人、南人、高丽人执持军器之禁,且有谓禁汉人、南人不得持寸铁者。伯颜任宰相时,为防止南人造反﹐江南农户也禁用铁禾叉。汉人、南人即使担任官职,也不得掌兵器。各路﹑府﹑州﹑县捕盗应备弓箭的数量﹐仍是蒙古、色目官员管理。元代种族制度对地方管理的影响元代实行四等级的种族制度,无可非议的种族制度会对地方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元代在选拔官员时对蒙古人、色目人降低了文化知识要求却提高了蒙古、色目官员录取比率,这导致官吏文化层次差距大,整体素质低下,蒙古、色目人为之官者,多不能执笔画押。任崇岳《庚申外史笺证》:“素无学问,内无侍从台阁之闲,外无论思献纳之彦。”有些蒙古、色目官员甚至不通汉地的语言文字,协调处理政务也就无从谈起。除此以外,官员在处理民间纠纷时也会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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